你花了半天在 Midjourney 裡反覆調整提示詞,終於做出一張滿意的品牌 Logo;沒多久,競爭對手上架了幾乎一模一樣的圖。你想提告著作權侵害,律師卻告訴你,這張圖可能根本不屬於任何人。
這不是假設,是真實發生的案件。
2026 年,這個問題在美國、德國、台灣同時有了相對明確的答案——只是這個答案,很多人都不知道。
一個可以比較的核心問題
著作權的存在,是為了保護「人」的創意。但當創意的執行者是 AI,著作權的邏輯就出現了一個根本性的衝突:著作是誰的?
如果是人的,人究竟需要做多少事才算「創作」,而不只是「下了個指令」?
讓我們從三個地方的真實案件說起。
美國:法院和著作權局逐步畫出邊界
美國著作權局從 2022 年開始,陸續在幾件真實申請案件中給出答案,最終也在 2023 年由聯邦法院確認了核心原則。
第一件:零介入,直接被拒
電腦科學家 Stephen Thaler 擁有一套他自稱能夠「自主創作」的 AI 系統,他稱之為「Creativity Machine(創意機器)」。他讓這套系統獨立生成了一張畫,畫面是一條鐵軌通往長滿植物的石拱隧道,光線幽靜,很有氛圍。
Thaler 拿去申請著作權登記,在「著作人」欄填的是 Creativity Machine,自己則填在「所有人」欄,理由是「機器的擁有者」。
著作權局三次拒絕,理由一致:著作需要人類著作人。2023 年,聯邦法院的判決(Thaler v. Perlmutter, 案號 1:22-cv-01564-BAH)更明確說:著作權法從美國建國之初,設計目的就是鼓勵人類個人去創作,非人類主體不在保護範圍之內,機器不需要排他性權利的誘因,所以著作權制度根本沒把機器考慮進去。
第二件:文字是你的,AI 畫的圖不是
插畫師 Kristina Kashtanova 用 Midjourney 生成圖像、自己撰寫故事文字,製作了一本 18 頁的漫畫書《Zarya of the Dawn》。她在社群媒體上分享了創作過程,著作權局從那些貼文知道她用了 Midjourney,要求她說明,她的律師提供了詳細說明。
2023 年 2 月,著作權局作出一個細緻的決定(登記號 VAu001480196):她自己寫的文字,受保護;她選擇、裁剪、排版這些圖像的方式,受保護;但每一張 Midjourney 生成的圖,不受保護。
理由是:Midjourney 不是執行指令的工具,而是一個自行詮釋文字、自主決定如何呈現視覺結果的系統。使用者輸入提示詞,得到的是「建議」被接受後的輸出,不是「命令」被執行的結果。給 Midjourney 下提示詞,法律上的意義比較接近「委託一位畫家畫圖」,而不是「自己拿畫筆畫圖」。
第三件:624 次提示詞,還是不夠
數位藝術家 Jason Allen 的《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在 2022 年贏得了科羅拉多州博覽會美術競賽首獎,是第一件引發大規模討論的 AI 圖像得獎事件。他的創作過程並不簡單:至少輸入了 624 次提示詞、用 Photoshop 修整細節、再用 Gigapixel AI 放大解析度。
但著作權局在 2023 年 9 月的決定(SR # 1-11743923581)中拒絕登記,理由是:Midjourney 生成的基礎圖像在最終作品中仍佔有相當比重,這部分不具人類著作性,依規定必須在申請書中加以「免責聲明(disclaim)」——也就是明確說明「這部分不是我創作的」,然後只就人工修改的部分申請保護。
Allen 不肯。於是整件作品無法登記。
著作權局給了他一個令人印象深刻的說明:他輸入了超過 600 次提示詞這件事,恰恰說明使用者對 Midjourney 的控制是有限的——如果提示詞真的能精準指定輸出,根本不需要試這麼多次。
第四件:自己的照片當素材,還是不夠
攝影師 Ankit Sahni 的嘗試是這四件裡面設計最精心的——他想從根本上繞過「AI 才是著作人」這個問題。
他先親自拍攝了一張原創照片(夕陽與建築輪廓),這張照片本身毫無疑問是他的著作。接著,他把這張照片輸入一款名為 RAGHAV 的 AI 繪畫應用程式,同時提供梵谷的《星夜》作為風格參考,並設定一個控制「風格轉移強度」的數值。RAGHAV 依據這三個輸入,生成了一幅融合兩者風格的新圖像,就是後來被稱為《SURYAST》的作品。
Sahni 的申請書同樣別出心裁:他在著作人欄填了兩位——自己(負責攝影與二維藝術),以及「RAGHAV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inting App」(負責二維藝術)。他主張兩者是共同著作人。
著作權局在 2023 年 12 月的決定(SR # 1-11016599571)中駁回了這個主張。核心理由是:著作財產權審查的是「衍生著作中新增加的那一部分」。Sahni 提供的輸入只有三樣東西:底圖、風格圖、一個數值。決定如何把這三個輸入「轉化」為最終視覺呈現的,是 RAGHAV,不是 Sahni。他的底圖是他的著作,但底圖本身並不等於《SURYAST》這件新作品的著作人身分。
著作權局也說得很直接:即使接受 Sahni 把 RAGHAV 描述為「濾鏡工具」的說法,「選擇濾鏡強度的一個數值」本身屬於微不足道的貢獻,不足以構成著作。
德國:被告抄走 Logo,原告卻輸了——因為那不算著作
這個案件的荒謬之處在於:原告是受害者,卻告不成。
一名使用生成式 AI 製作了三個 Logo 並用在自己網站上的人,發現有人直接複製這些 Logo、放到競爭對手的網站。他提告,要求對方停止使用並撤除。慕尼黑地方法院在 2026 年 2 月 13 日做出判決(案號 Az. 142 C 9786/25):駁回。
原因是這三個 Logo 根本不受著作權保護,被複製了也不構成侵權,因為它們從一開始就不屬於任何人。
原告在法庭上提出了他的反駁:我不是按一下按鈕就結束,我是一次次修改提示詞、調整輸出結果,這種反覆迭代的過程就像雕刻家一刀一刀修整石像——每個階段都要判斷「這是不是我要的樣子」,再決定下一步怎麼做。這難道不是創作?
法院分析了他提交的每一個提示詞紀錄,然後得出結論:不算。
法院的理由有兩層。第一,著作權保護的是「創作的結果能反映創作者的個性」,不是「過程中有多少人力投入」。花了多少錢、用了幾個步驟、提示詞有多精細,完全不重要。第二,這個案件的關鍵測試是:提示詞裡的創意元素,有沒有足夠主導最終輸出,使整件作品可以被視為創作者自己的原創表達?三個 Logo 全部未達此門檻——法院看完提示詞後認為,決定 Logo 最終樣貌的是 AI,不是原告。
這個判決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法院並沒有說 AI 生成的作品「永遠不受保護」。它留了一個開口——如果提示詞裡的創意元素能夠充分且可辨識地主導輸出結果,著作權保護仍有可能成立。但「一般性的、開放式的指令」,即使數量再多,不夠。
台灣:函釋已經說了,只是很少人注意
台灣著作權法目前沒有針對 AI 生成著作的明文規定,但智慧財產局已透過函釋表達立場。
智慧財產局在 2025 年 4 月 1 日發布的函釋(智著字第11460005900號)明確說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需要有「人類精神創作」的介入,純粹由 AI 自動生成的作品,不受保護。但如果人在創作過程中有實質的選擇、安排、表達——換句話說,如果 AI 只是輔助工具而人是創作主導者——則該人的創作成分仍受保護。
這個邏輯和美國的 Zarya of the Dawn 案是相通的:不是「有用到 AI」就整個不保護,而是問「人在哪些部分做了真正的創作決定」。
台灣目前尚無法院判決直接處理「AI 生成著作是否受保護」,函釋的法律效力也不等同於法院判決。但面對爭議案件時,這份函釋是目前最直接的參考依據。
那我們現在該怎麼辦?
如果你是創作者、設計師、品牌主,現在最實用的三個觀念是:
第一,「用了 AI 工具」不等於「沒有著作權」。重點在於人的介入程度。你自己撰寫的文字、你自行選取和排版圖像的方式、你用傳統工具修改的部分,都仍然可能受到保護。
第二,完全由 AI 一鍵生成的圖、Logo、文案,目前在美國、德國、台灣都有很高風險被認定為「無著作權保護」。這代表競爭對手複製也不構成侵權,你沒有法律救濟的空間——就像德國那個案件的原告,被抄了卻告不成。
第三,「投入多少心力」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條件,「做了什麼創作決定」才是。輸入 624 次提示詞不如親手修改一個細節,在法律邏輯上更有保護力。
AI 工具的能力越來越強,但法律的核心問題始終不變:這件作品,有沒有人類真正「做出了創作」?目前三個國家的答案一致指向同一個方向——如果沒有,著作權不會憑空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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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Thaler v. Perlmutter, No. 1:22-cv-01564-BAH (D.D.C. Aug. 18, 2023)
美國著作權局,Zarya of the Dawn 決定書,2023 年 2 月 21 日,登記號 VAu001480196
美國著作權局審查委員會,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 決定書,2023 年 9 月 5 日,SR # 1-11743923581
美國著作權局審查委員會,SURYAST 決定書,2023 年 12 月 11 日,SR # 1-11016599571
Amtsgericht München, Az. 142 C 9786/25, Urteil vom 13.02.2026
EUIPO:https://www.euipo.europa.eu/en/law/recent-case-law/the-district-court-of-munichopens-a-new-window-rules-out-the-copyrightability-of-ai-generated
TCI Rechtsanwälte:https://www.tcilaw.de/en/requirements-for-copyright-protection-for-ai-generated-content/
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1460005900號函,2025 年 4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