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紀的英格蘭,土地糾紛的處理方式聽起來像是天方夜譚:兩造當事人甚少請律師上法庭辯論,反而會雇用「武士」(champion)在公開場合互毆,誰打贏,土地就歸誰所有。這種制度叫做「比武審判」(trial by battle)。
自1066年諾曼征服之後,征服者威廉引介了Duellum/bellum這制度,一直施行到1179年,是英格蘭主要的土地糾紛裁決方式。

〈冰與火之歌〉裡的經典比武審判
用決鬥來仲裁土地糾紛,許多史家認為這簡直是野蠻的代名詞,比方說,十八世紀的孟德斯鳩都罵它「殘暴」。經濟學家彼得・利森(Peter T. Leeson)卻在論文〈比武審判〉中認為,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比武審判其實是相當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要理解這套制度的邏輯,得先看當時的封建社會結構。
在諾曼征服之後的英格蘭,土地的產權跟今天相當不同,征服者威廉剛論功行賞,封建制度剛落實下來,變成每一塊土地都牽涉到一條從國王到佃農的「封建鎖鏈」,土地的轉讓必須經過領主同意、繼承人同意,甚至要考慮宗教機構的權益。這些重重考量要求讓土地交易的「交易成本」高得不得了。
當交易成本過高時,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就失靈了,市場無法自動把資源配置到最能創造價值的人手上。土地一旦被法官錯判給了「不對的人」,就會卡在那裡動彈不得,造成資源錯置,利森把這種情況稱為「黏性產權」(sticky property rights)。
利森認為:比武審判其實是一種「全付拍賣」(all-pay auction)機制。
當法官手上的證據不足以判斷土地真正歸屬時,與其亂猜,不如讓兩造透過「出價」競標。怎麼出價?就是花錢雇用鬥士。當時的職業鬥士有市場行情,名氣越大、戰績越好的鬥士價碼越高。
比方說,十三世紀有位叫亨利・芬伯格(Henry of Fernberg)的明星鬥士,一場比武可以拿到20英鎊(這在當時是天文數字);而二流鬥士約翰・斯梅里爾(John of Smerill)只能拿到不到一半的錢。
出價越高、雇到的鬥士越強,贏得土地的機率就越大。於是這個比武機制有了一個特性:對這塊土地越重視的人,願意花更多錢,因此更可能贏得土地,制度等於是在「無法找出誰是產權所有人」時,退而求其次地把土地分配給「願付價格最高的人」。
另一方面,比武是公開的,中世紀民眾把它當成娛樂活動來看,氣氛大概有點像現在大家看格鬥賽事。法律也限制鬥士只能用木棍(baculi)而不能用刀劍,附加「投降規則」讓不利的一方可以喊一聲「craven」(投降)來保命,所以實際上死人的案例極少(比冰與火之歌裡的安全多了),利森翻遍史料只找到一件土地糾紛中鬥士喪命的紀錄。
而根據史學家羅素(M.J. Russell)的統計,大約八成的案件雙方在開打之前就和解了,只要你看到對方雇了哪個鬥士,勝負多半已經先出來,兩造不如先和解。即使開打之後,雙方也常常在過程中喊停談和。有時法庭甚至會在和解之後,要鬥士「象徵性地揮個一兩拳」,讓圍觀群眾不會敗興而歸,這個橋段叫做「國王的一擊」(the King's stroke)。
亨利二世在十二世紀後半推動的「安茹改革(Angevin reforms)」、以及1290年的《Quia Emptores》法案,逐步瓦解了封建土地下複雜的多重同意制度,土地市場變得流動。當交易成本降低,寇斯定理重新生效,就算法官第一次判錯了,市場交易也能把土地轉到對的人手上,比武審判這種「成本高昂的拍賣機制」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後來,1179年的溫莎會議引入了陪審團制度(grand assize)作為替代方案,比武審判作為土地仲裁的主要機制漸漸走入歷史(但比武審判的案件在其他類別的官司其實也有。)不過利森沒有提到,比武審判在歐陸德語地區就算到了後來都還蠻盛行的,而且不少都是本人上陣,也常把對方幹掉,跟威廉大公引進的Duellum/bellum還是不太一樣。
奇怪的制度往往都跟複雜的交易成本有關,比方者筆者已發表的論文〈弱國家的產權〉談傳統清臺灣的典契,亦是從此點出發。是為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