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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ra 於 2026 年 4 月舉辦這場以「PACM、Article 6.2、CORSIA」為題的 stakeholder update webinar,若中立來看,它最值得注意的,不是情緒性地判斷其成敗,而是它清楚反映出一個現實:全球碳市場的制度重心,正在從早期以民間標準與自願市場為主的邏輯,
近年來,新加坡在碳市場上的布局,已逐漸從單純的交易平台思維,擴展為一套結合法制、雙邊合作、碳稅制度、金融服務與數位資產基礎設施的整體戰略。若從官方政策文本來看,新加坡希望發展的不只是碳信用交易,而是更完整的 carbon services and trading hub。這項定位已被納入其國家永續轉
最近,碳市場最容易被誤讀的一件事,就是泰國與新加坡在《巴黎協定》第 6.2 條下建立的雙邊 ITMOs 機制。很多人一看到雙方公布了 40 個 carbon crediting programmes 與 methodologies 的 eligible list,就立刻腦補成一句市場老話術:Ve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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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拿一個 Verra 登錄就能包裝成 RWA、上鏈就能合法、退役就能抵換的神邏輯! 如果你還在用「Verra 登錄」去講 RWA,然後一副自己抓到財富密碼的樣子——我只能說:你不是走在前面,你是落後到還在背 2019 年的錯誤教科書。 因為你腦袋裡那套世界觀,是**「自願市場敘事」的舊世界
前言 A6.4 不是另一個標準,而是已經上線的「原生系統內核」 多數市場參與者至今仍將 UNFCCC 的 Article 6.4 視為一項「即將啟動」的制度安排,彷彿它仍停留在方法學草案、登記簿設計或政治協商階段。然而,這個認知已經落後於制度現實。 事實是:2025 年 10 月 10 日,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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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析在排放交易體系 (ETS)下整合多元碳額度的制度設計與現況,說明各類碳信用(國內碳信用機制額度、巴黎協定第6條國際額度、自願碳信用等)的來源、方法論基礎、註冊核發流程,以及其能否進入ETS的條件與限制。我們探討不同額度(例如ECC-R減量、ECC-RM移除類碳信用)之性質差異,解析政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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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不再是「就買碳」那麼簡單,而是「買得對,而且能對帳」。 2026 的碳信用額度採購,早已脫離「挑國際標準、聽故事」的舒適圈,正式進入更現實的狀態:它是一張把合規用途—法源依據—帳務可對—聲稱一致緊密綁在一起的合規工程圖。只要其中任何一條線沒接上,採購就不會形成企業的氣候資產,反
Why the Global Carbon Market Has Split into Two Worlds If the year 2025 will be remembered for anything in climate governance, it is for the moment t
泰國2025年,提出首部《氣候變遷法》(CCA)草案,如今在12/1日正式內閣通過後,待泰王公先施行,其法案涵蓋205條條文,橫跨法規機制、排放交易、災害調適與氣候融資等14章內容[1]。法案明訂2050年碳中和、2065年淨零排放目標,要求國家氣候政策委員會(NCCC)每五年提出並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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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名長期觀察在PACM 碳市場發展與CDR 二氧化碳移除發展的分析者,我從碳市場角度來審視 COP30 會前,台灣最新提出的第3版國家自定貢獻(NDC 3.0)。這並非涵蓋所有氣候治理面向的宏觀視角,但在我熟悉的碳市場領域,我看到一些值得討論的見解與看法。COP30 之後,全球氣候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