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
陳老闆經營一家中小型製造公司十多年,為了節省成本,他與幾位資深員工約定以「低薪申報、高薪實領」方式發薪,雙方也配合開具薪資單與勞保級距。多年來一切風平浪靜,直到某名老員工因工受傷請領職災補償,才發現勞保投保薪資僅是實際薪資的一半。員工一狀告上法院,勞保局也來查帳,不僅要補繳保費、加罰滯納金,陳老闆還面臨員工資遣費與退休金差額的民事請求,甚至被提告涉嫌業務登載不實。這才驚覺,當初看似省下的錢,其實是為企業埋下了一顆未爆彈。
二、常見高薪低報的情形
「高薪低報」指的是企業實際支付給員工的薪資金額,與申報給政府(如勞保局、健保署、國稅局)的金額不一致,常見情形如:
- 實際薪資為60,000元,卻僅以30,000元申報勞保與健保;
- 透過現金、紅包或其他福利品,將未申報的薪資暗中補足;
- 薪資單、帳冊配合低報,試圖逃避稅負與保費。
三、雇主為何會這樣做?
- 降低保費支出:勞保、健保與勞退皆依薪資計算,低報等於少繳。
- 減少未來給付負擔:資遣費、退休金、加班費等皆與薪資連動,低報可壓低計算基礎。
- 避免高額退休金提撥:每月6%提撥至勞退帳戶,長期來看為一筆不小負擔。
四、雇主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處罰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以及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也就是說,只要勞保局、健保局認定雇主申報薪資不實,不僅要補繳保費,還可能被裁處原保費四倍的罰鍰。若勞工因此無法足額請領勞保給付(如生育、職災、失能等),雇主還需自掏腰包補償。
(二)勞工提起民事訴訟
- 勞工可向雇主請求不足的退休金
勞工退休條例第31條第1項:「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勞工得向雇主請求不足的勞保給付
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 勞工得向雇主請求不足的資遣費
(三)刑事責任風險
- 若以不實文件對主管機關申報,可能涉及下列罪名: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具體來說,會被法院認為是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後,復持向勞保局、健康保險署申報行使,但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11號決議內容:「按勞工之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等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即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雇主應提供所需之資料或文件於員工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亦規定甚明。故依上開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製作之通知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等文書均係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對投保單位(雇主或勞工所屬團體、機構)所規定之業務,為雇主之附隨業務,雇主如虛偽制作,應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
五、結論
陳老闆經營公司多年,為省成本採用高薪低報制度,沒想到一名老員工因工受傷申請勞保給付時,才揭露長期低報實情。結果不只要補繳保費,還被勞保局依《勞保條例》第72條處以四倍罰鍰,並被員工提告要求補發資遣費與退休金差額。高薪低報看似節省,實則為企業埋下法律地雷。企業經營者應以合法申報為本,建立健全的人事制度,才能避免像陳老闆一樣,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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