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之法律依據、時效及可否繼承?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有沒有時效?剩餘財產分配可不可以繼承?
現在就讓賴永憲律師來說明
壹、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
一、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二、 目的:
剩餘財產分配是為了婚姻關系存續之中,可能有一方經濟狀況較為弱勢,而為公平分配在經營婚姻生活共同累積的財產,以為維護夫妻每個人財產權的獨立性,因此賦予弱勢之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貳、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一、 剩餘財產分配之概念是從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所產生,而並不是單純離婚會有生於財產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都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一)離婚:婚姻關係走向終結,法定財產制關係也會走向終結,這也是最常看到的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情況。
(二)死亡:配偶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也會走向終結,仍然活著的配偶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種請況在實務上也是經常發生。
(三)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這種情況比較少見,是在配偶都還生存,也沒有要離婚,但是改用其他財產制的情況(法律上可以另外約定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在這種情況之下,也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參、 剩餘財產分配有沒有時效?(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
一、 知悉時起算2年:
在有權利請求的人,知道他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2年內就要請求,否則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二、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5年:
縱使一直不知道,但是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超過5年沒有行駛,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肆、 剩餘財產分配可不可以繼承或讓與?(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
原則:不能繼承或讓與。
例外: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就可以繼承或讓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