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永憲律師談:關於 "不當得利" 你所需要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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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的目的、種類為何?怎樣會構成不當得利?不當得利該如何主張?不當得利得消滅時效多久?

 現在就讓賴永憲律師來說明 


不當得利分類

一、 不當得利要件

依照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一) 一方受有利益。一方因此獲得金錢、實體物或任何形式上之財產利益。

(二) 他方受有損害。他方因此受有金錢、實體物或任何形式上之財產損害。

(三) 受有利益與損害間有直接因果關係。視受利益之原因事實與受損害之原因事實是否同一事實為斷,如非同一事實,縱令兩事實之間有所牽連,亦無因果關係,而與不當得利之要件不合。

(四) 無法律上原因。受益人所取得之利益,並沒有法律的正當權源。

(五) 不以受益人的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不法性為必要。

二、 不當得利之目的

為矯正客觀上利益的不當流動,基於公平原則,有必要調節,即受損之人得依不當得利命受益人返還。

三、 時效

無特別規定,依照民法第125條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 分類(參王澤鑑著「不當得利」,2015年1月增訂新版,頁43、155、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一) 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

比如:雙方本來有簽訂買賣契約,有一方給付買賣價金,但是買賣契約之後發生不成立、無效、撤銷、解除等情況,而產生收款方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收取價金,給付一方就可以依照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二) 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又可分為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支出費用型不當得利、求償型不當得利)

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

1.     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指無法律上之原因,侵害歸屬他人權益內容而獲有利益。

比如:小偷偷他人東西、不小心把別人東西拿走。

2.     支出費用型不當得利(參王澤鑑著「不當得利」,2015年1月增訂新版,頁43、155):有一方為他方支出必要的費用,使他方權利可以持續、維持或存在。

比如:幫別人修繕房屋、幫別人的狗餵食。

3.     求償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50號判決意旨參照):一方幫他方還錢。

比如:一方幫他人繳納卡費、水費、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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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永憲律師自102考取律師資格後執業至今,對於各類型民事案件(分割共有物、遷讓房屋、損害賠償、工程訴訟等)、刑事案件(銀行法、詐欺、貪污治罪條例等)、家事案件均有豐富之承辦經驗。承辦案件過程中,擅長以不同角度切入思考,理解當事人訴訟目標,並以多年案件承辦經驗,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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