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體育教師授課的注意事項
一、事實經過
學校接獲學生檢舉老師在排球課有不當肢體接觸。校方隨即啟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正式認定該老師行為構成「性騷擾」,並決議將此案移送教評會審查其適任資格。教評會依據相關規定,將該名老師解聘,且未來4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
二、法院怎麼說?
1、體育教師的教學樣態法院引用教育部相關防治手冊指出,體育教師在進行球類教學時,若難以避免肢體碰觸,應事先告知部位並徵詢學生意願,建立雙方共識。
特別是當示範動作時,教師應具備高度敏感度,觀察學生是否有「退縮」或「抗拒」的表情。若能使用球拍、球棒等輔具代替徒手糾正,或請同性小老師協助,就應優先採取這些方式。
老師在教學時,過度靠近兩位女同學並有肢體接觸。根據被害女同學甲與乙的訪談,老師當時的距離遠超一般社交範圍,且在同學明確表現出「一直往後退」、「表示不要」甚至「甩開手」的迴避動作後,老師仍持續逼近並抓拉對方手臂,導致其中一名同學當場嚇哭。
現場目擊同學也證實,兩位被害人當時的反應非常明顯,就是極度不喜歡且試圖閃躲,老師卻視而不見,持續無視學生的意願。
本案教師也自承教學時習慣「直接徒手抓學生」,且從未事先說明或詢問,完全違反了應有的教學指引原則。
2、無肢體接觸也能教學,則「動手」非必要
經審查原告教師的教學演示照片後認定,若只是要指導擊球部位,完全可以透過口頭說明、動作示範,或使用教學器材指向特定位置來達成,根本沒有「徒手直接觸碰」學生的必要性。
既然存在其他不需碰觸身體的教學手段,老師卻無視女同學主觀上已感到噁心與厭惡,且客觀上已透過「退後」與「甩開」表達拒絕,連旁觀者都能輕易看出同學的不適,仍執意動手,這就不是合理的教學行為,而是法律所認定的性騷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