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輔導教師的專業該如何展現?
一、事實經過
原告教師(代理)聘期屆滿後,因校方評定其「學生輔導」、「學術專業與社群互動」及「教學績效與態度」三項指標未達要求,離職證明僅註記「尚可」而非「優良」。
原告不服,歷經申復、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爭取權益二、法院怎麼說?
1、高度屬人性
教師考績具備高度「屬人性」與「教育專業性」,只有學校最了解實情。因此,行政法院原則上會適度尊重校方的專業判斷,不會隨意推翻學校對教師教學與輔導品質的評價。
除非校方有事實認定錯誤、資訊不全、夾帶私怨(違反平等原則),或明顯背離公認價值等「裁量濫用」情形,法院才會撤銷處分。若僅是評價高低的爭議,法院通常不予干涉。
若考核組織不合法、未遵守法定流程,或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法院便會認定該處分違法。
2、判斷標準:
在學生輔導部分:
對於患有憂鬱症的個案,在學生拒絕諮商後,該師並未主動進行風險評估、追蹤或尋求行政轉介,導致輔導工作中斷;甚至面對自殺未遂的高風險學生,也僅進行一次約談後便無後續處置。此外,其個別諮商人數極低,每月服務對象時常不足 8 人,甚至出現單月僅 1 人的情況,被認定未落實輔導教師應盡的職責。
在專業分際與社群互動方面:
在處理學生週記反映的性平疑雲時,輔導教師本應專注於學生的心理關懷,該師卻不斷盤問事件細節與男女關係,甚至私自找來相關同學「詢問案情」,行為已明顯越權介入性平調查專業。
同時,在與校內同仁協作時,該師辦理活動未事前與導師溝通,且常有情緒性的言語反應,難以建立良好的親師溝通與夥伴關係。
在整體教學績效與應對態度上:
面對發生重大事件的學生,該師未採取主動晤談,僅依賴社工或導師的轉述資訊,專業判斷流於被動。此外,在日常行政往來中,對待導師及主管的態度欠佳,缺乏專業工作者應有的溝通協調能力。
綜合上述「輔導不力」、「越權調查」與「態度問題」等具體缺失,校方最終認定其服務成績未達優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