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榮宗律師
隨著台灣高齡化與少子化,一個隱蔽卻影響深遠的法律與社會問題逐漸浮出水面--龐大價值的土地與房產面臨無人繼承的窘境。據統計,近五年已有逾新台幣三十一億元的賸餘遺產收歸國有 ;僅二〇二五年度,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也高達七萬兩千餘筆,總價值直逼千億元 。這些座落於精華地段的「都市之瘤」,凸顯出現行繼承法制在面對新時代挑戰時的侷限。在台灣,處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的規範於民法與土地法。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而實務上,法院也通常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其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處理後續事宜。
針對不動產,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則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並列冊管理。列冊滿十五年仍未聲請登記者,移請國產署公開標售。若五次流標無人出價,即登記為國有;若順利標出,價款設立專戶保管十年,逾期無人領取亦歸屬國庫 。
然而,前述機制在實務上面臨重重阻礙。國產署代管的無人承認繼承案件中遺產管理作業繁瑣,常涉及債權債務關係複雜、遺債大於遺產而引發訴訟,導致處理時程長達數十年。以近期最大宗案件為例,被繼承人於一九七七年死亡,歷經四十餘年才於二〇二一年結案,將台北市精華區價值約一點四億元的土地收歸國有 。
為何在寸土寸金的台灣,會有高達千億元的房地產無人認領?許多未辦理繼承的土地實際上更位於精華商業區。探究其原因,主要可歸結為以下三點:
首先是家庭疏離。現代社會親族往來減少,若為祖父輩遺產,尋找散落各地的繼承人極度困難,導致難以聯繫與達成協議 。
其次是法律制度扞格與代位繼承限制。日治時期繼承法規與現行法律存在衝突,導致意見分歧。現行民法規定,單身者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兄弟姊妹已身故,其姪子姪女並無代位繼承權 。這導致許多單身且無後代者的遺產最終只能依法充公。
最後是經濟與稅負考量。繼承人數眾多導致產權過度細分,或面臨高額土地增值稅。辦理繼承的時間、手續費與稅金等成本遠大於實質收益,導致繼承人主動放棄 。
這些產權複雜的土地往往成為都市更新的絆腳石,長期閒置不僅影響市容,更阻礙都市發展。此外,漫長的「十五年列冊管理加十年專戶保管」程序 ,使土地長期處於凍結狀態,無法及時轉化為國家稅收或社會福利資源,對國家行政資源造成巨大消耗。
因此,面對「大繼承時代」,未來可朝以下方向調整:
第一,修正民法繼承編,擴大代位繼承範圍。針對少子化與單身化趨勢,應評估賦予被繼承人手足之子女(即姪子女)代位繼承權的可行性 ,以減少因絕嗣導致遺產無人繼承的案件。
第二,縮短土地法行政處理時程。可考慮將拍賣等待時間縮短至八至十年,同時適度拉長價款的專戶保管期 ,既兼顧潛在繼承人權益,又加速土地進入市場。
第三,強化公私協力與土地活化。政府可以考慮建立統一管理窗口,針對都會區閒置房屋或土地,結合民間資源整新,轉作社會住宅出租 ,將社會負擔轉化為解決居住正義的公共資源。
無人繼承遺產案件數與金額屢創新高,這不僅是家務事,更是牽動國家土地資源分配的重大議題。除了修法或行政措施之外,民眾也應及早進行生前財產規劃、預立遺囑或透過贈與,以避免身後無人繼承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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