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公開了柯文哲案的言詞辯論與宣判影像,民眾黨前發言人吳怡萱隨即指控「選擇性公布」、「遮掩事實」。北院今天立刻發聲明嚴正駁斥,強調是依法公開、完整呈現、絕無剪接。
雙方都說得有道理。但問題不在「有沒有剪接」,問題在於:法律規定不公開的,剛好是民眾最該看到的。
一、法律規定只播「表演」,不播「證據」
北院在聲明中說得很清楚: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只有「言詞辯論」與「裁判宣示」可以公開播送。證人交互詰問、勘驗等,屬於證據調查程序,依法不在公開播送之列。
這條法律的意思是:民眾可以看到律師和檢察官在法庭上吵架(言詞辯論),可以看到法官念判決書(裁判宣示)。但民眾看不到證人怎麼說、被告怎麼回答、檢察官怎麼問、法官怎麼引導。
彭振聲在法庭上說「我是為了交保才認罪」——這句話是在證據調查程序說的,不公開。朱亞虎說「我在會客室外面,沒聽到他們談什麼」——不公開。都委會委員說「這個案子有適法性疑慮」——不公開。
民眾看到的,是檢察官的結辯很帥、法官的判決很正義。民眾看不到的,是證據到底在哪裡。
二、北院沒有剪接,但法律造成的結果和剪接一樣
北院說他們沒有剪接,是真的。他們只是依法不公開。但不公開的結果,和剪接沒有兩樣。
民眾看到的是:檢察官帥炸、法官正義、柯文哲該死。民眾看不到的是:彭振聲說「我是為了交保才認罪」,朱亞虎說「我沒聽到他們談什麼」,都委會委員說「這個案子有問題」。
這不是北院的錯,是制度的問題。但受害者是民眾。是司法透明。是真相。當你只看到一半的法庭,你以為你看到了全部。但你看到的,是法律允許你看到的,不是法庭上真正發生的事。
三、吳怡萱的指控錯了嗎?
吳怡萱說「選擇性公布」、「遮掩事實」。北院說「依法公開」、「完整呈現」。
兩個人都對。吳怡萱看到的是:民眾看不到證人說的話,這不是選擇性公布是什麼?北院說的是:我們依法只播這些,不是我們選的,是法律規定的。
但法律是立法院定的。立法院裡的立法委員,可以改這條法律。他們沒有改。因為他們不覺得民眾需要看到證據調查過程。因為他們不覺得彭振聲說「我是為了交保才認罪」很重要。因為他們不覺得朱亞虎說「我沒聽到他們談什麼」很重要。因為他們不覺得都委會委員說「這個案子有問題」很重要。
所以,這份聲明寫得再漂亮,也回答不了一個問題:為什麼民眾不能看到證人說了什麼?
四、彭振聲的妻子跳樓之前,看不到法庭上發生了什麼
2025年7月1日,法院原定勘驗彭振聲偵訊光碟的那一天,彭振聲的妻子從13樓跳下來。
她在跳下去之前,沒有看到法庭直播。她不知道她丈夫說了什麼。她只知道他被關了,認罪了,妻子死了。然後法院說:這是自白。
如果法庭直播的是證據調查過程,如果民眾能看到彭振聲說「我是為了交保才認罪」,如果民眾能看到那消失的2小時光碟去了哪裡——她會不會有不同的選擇?沒有人知道。但她沒有機會看到。因為法律說,這些不能播。
五、不是北院的問題,是制度的問題
北院的聲明,每一句話都對。依法公開、完整呈現、未經剪接。他們只是執行法律。但這條法律本身,就是問題。
為什麼不讓民眾看到證據調查過程?為什麼不讓民眾看到證人說了什麼?為什麼不讓民眾看到被告怎麼回答?為什麼不讓民眾看到檢察官怎麼問、法官怎麼引導?
因為法律說,這些是「證據調查程序」,不是「言詞辯論」,不是「裁判宣示」。言詞辯論是表演,裁判宣示是結論。證據調查,才是真相。
法律規定不公開的,剛好是民眾最該看到的。
六、北院可以做得更多
北院說他們依法行事。但依法行事,不代表不能做得更多。法庭可以開放旁聽,可以開放直播,可以讓民眾在現場看到證據調查過程。法律沒說不能。
但他們沒有。不是因為法律禁止,是因為他們不想。因為如果民眾看到彭振聲說「我是為了交保才認罪」,如果民眾看到朱亞虎說「我沒聽到他們談什麼」,如果民眾看到都委會委員說「這個案子有問題」——他們還會覺得這是正義的判決嗎?
所以,聲明寫得再漂亮,也只是在解釋為什麼不播。不是在解釋為什麼不讓民眾看到真相。
七、結論
北院的聲明說他們「依法公開」。但民眾想看的,不是律師和檢察官吵架,是證人說了什麼。不是法官念判決書,是被告怎麼回答。
彭振聲的妻子跳樓了。她在跳下去之前,沒有看到法庭直播。她不知道她丈夫說了什麼。她只知道他被關了,認罪了,妻子死了。然後法院說:這是自白。
這份聲明,解釋了為什麼不播。但沒有解釋,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規定。沒有解釋,為什麼不讓民眾看到真相。沒有解釋,為什麼彭振聲的妻子跳樓之前,看不到法庭上發生了什麼。
「依法公開」四個字,是答案,也是藉口。它告訴你,我們沒有違法。但它沒有告訴你,為什麼你看到的,不是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