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 德經:第九章
9.3 評釋:
9.3.2 斷句:罪莫大於可欲,禍莫大於不知足,咎莫憯於欲得——故知足之足,恆足矣。
一甲骨文不見「罪」字,但據成書於公元約100年 (西漢時期) 的《說文解字》所記,「罪」的本字寫作上從「网」下從「非」的

並稱「网」為竹網。
至於「非」字的甲骨文原型則寫作

——兩人背對背,取其違背之義。
我們可以推想「罪」的原義是非法捕魚。據說禹的時代便立例禁止春夏在河道或湖泊撒網捕魚。
「禍」字的甲骨文原型則寫作

——占卜用的骨頭上呈現兆紋,而所現兆紋可能是凶兆,因此「禍」是占得凶兆,故有害,神不福也。
因此如要細分,「罪莫大於可欲」中的「罪」是社會性的﹑制度性的;而「禍莫大於不知足」中的「禍」則涉及神明﹑玄空的境域。
首兩個子句說的是:(社會性) 違法罪行以追求欲望為最大,而 (來自上天的) 最大禍害莫過於不知足。
這便很有違常理了。
難道殺人擄掠不比追求欲望或貪得無厭更嚴重嗎?
顯然,這裡的「罪」不是平民世界中的社會性或制度性罪行,而「禍」也不是普通平民百姓內心的「不安本份」。
點睛的是後一個具有結論性的子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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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