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台灣學界針對獨立公投的名稱、形式,說法都不同,也未能區分體制內與體制外的基本觀念。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應該檢討的是,「獨立公投」、「公民投票」、「自決權」的觀念必須釐清。
人民自決投票與公民投票、國民投票不同。台灣獨立相關議題的「人民自決投票」,應該是超越國家、憲法、公投法的國際法層次,是等同宣布獨立建國人民意志表達。參考最近加泰隆尼亞獨立運動的人民自決投票,就是由加泰隆尼亞人民發起的,不是西班牙的公民投票。因此,「獨立公投」應該用「台灣人民自決投票」才正確。(一) 中國國民黨與投降統派,一方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北京政府的反分裂法,反對分裂國土的獨立公投。一方面又以北京政府宣布廢棄的≪中華民國憲法≫,企圖阻擋台灣人民的獨立公投。使用兩部新、舊中國憲法,要阻台灣人民的獨立公投,根本是無理取鬧,完全沒有正當性和合法性。
(二) 掌握政治權力者認為,依據公民投票法,要得到政府的許可,才能獨立公投、主張台灣建國、制憲等,則是迷失在白紙黑字的憲法與法律至上的錯誤觀念。
(三) 政治人物與民進黨政府主張台灣已經獨立,或是中華民國在台灣是獨立國家,這樣的政治人物與政府,要阻擋台灣人民的獨立公投,根本是自我矛盾。既然,民進黨政府認定台灣已經是獨立的國家,應該勇敢的站出來宣布獨立,告訴中國與國際社會台灣是國家。這才是正當合法,表裡如一的政治人物與政府。宣布獨立本來就是政府的義務與責任,不是嗎?
(四) 政府主張台灣台灣已經獨立,本身不站出來宣布獨立已經失職,反而要阻止人民以獨立公投表明建國意志,那麼這個政府的存在已經喪失合法性、正當性,它規定的公投法與權力行使當然無效,人民根本不必遵守惡法,也不必遵守公民投票法。
(五) 另外,「公民」兩字也是一個問題。台灣尚未建國,因此並無台灣公民,所謂公民在目前是指中華民國公民,同時因為中華民國政府自稱是代表中國,變成是中國的公民在依中國的法舉行獨立公投,中國公民為何要獨立公投就會造成國際社會的誤會。因此獨立公投會被認為,不是台灣人民以投票表明建國意志。用「公民」兩字是理論與目標互相矛盾的作法。所以應該強調獨立公投的「公」,不是指中華民國的公民,甚至是中國的公民,應該強調是台灣人民自決投票,主張是台灣人民以投票表明建國意志的行動。使用「人民」兩字比「公民」兩字正確。
(六) 人民自決投票與公民投票、國民投票不同。台灣獨立相關議題的人民自決投票,應該是超越國家、憲法、公投法的國際法層次,是等同宣布獨立建國人民意志表達。當然,不必遵守≪中華民國憲法≫或公民投票法。參考最近加泰隆尼亞獨立運動的人民自決投票,就是由加泰隆尼亞人民發起的,不是西班牙的公民投票。因此,「獨立公投」應該用「台灣人民自決投票」才正確。
(七) 國際法片面宣布獨立是合法的,聯合國在1995年紀念成立五十週年宣言中就已明白指出,受差別待遇的特定人群,有權自所屬國家分離而獨立。國際法院2010年關於科索沃的諮詢意見更進一步表示,片面宣告獨立完全合法。即使行使「分離權」會造成國家分裂,也不違反聯合大會≪2625號決議≫「尊重領土完整」之決議。雖然有部分國家不表支持,但聯大與安理會不會聲稱,加泰隆尼亞或庫德族要求獨立的人民自決投票違反國際法。
(八) 如果是超越憲法而存在的「人民自決投票」,例如: 波羅的海三國、加泰隆尼亞、魁北克等人民自決投票,結果有效與否另當別論,當然不能以憲法或公投法阻擋。如同北京政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反分裂法≫為依據,要阻擋台灣人民獨立自決投票一樣,是沒有意義的。
註: 有關中華民國政府與中國的關係,請參考『台灣建國學』。台灣憲法學會前理事長許慶雄教授著。秀威資訊科技。2022年6月初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