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生病請長假的權益管理,許多企業主與人資常在勞務與法規的灰色地帶感到心累。我認為處理長時間病假的管理要點,必須先釐清病假時間刻度的結構。特別是 2026 年病假新制上路後,管理邏輯必須更精準。
新法規定一年內病假未超過10天者,公司不能給予考績不佳或調薪等不利處分,且全勤獎金必須按比例扣除,這意味著以往的一刀切管理已經失效。勞工請假規則 (114.12.09 修) 第 9 條

勞工請假規則 (114.12.09 修) 第 9 條
勞工請假規則 (114.12.09 修) 第 9-1 條

勞工請假規則 (114.12.09 修) 第 9-1 條
掌握病假時間結構1:30天前後的差異

病假時間結構1:30天前後的差異
普通傷病假雖然一年有30天半薪,但這是一個大類別,裡面包含生理、未住院、住院、安胎、癌症門診這5種病假類型(不包含公傷)。
對於月薪制同仁,30天是一個關鍵紅線。在30天內的病假,計算是以日為單位,週休二日必須給全薪且不能計入病假;但一旦進入超過30天的連續請假,計算邏輯就會切換為曆日,中間的六日都不給薪。這就是為什麼精準審核診斷證明書適用哪一種假別,以及當年度額度何時用盡,會直接影響公司的薪資成本。
- 30天以內: 半薪、全勤比例扣除,如連續病假遇到例休與國定假日要給全薪。
- 累計30天以上: 依據診斷證明書判斷適用性,例如安胎/癌症門診治療併入住院病假、六日不需要給薪(以曆計之)。
勞工請假規則 (114.12.09 修) 第 4 條

勞工請假規則 (114.12.09 修) 第 4 條
掌握病假時間結構2:合併計算的「年」定義

病假時間結構2:合併計算˙「年」的定義
台灣勞動實務中最容易產生混淆,也最需要拆解的地方:「普通病假(30日)」與「住院病假(2年內1年)」的計算基準是雙軌制,分成「年度制」與「滾動回溯制」,這也是容易引起勞動糾紛的關鍵點,說明如下:
- 年度制_每年30天半薪病假:新的年度就有新的30天半薪病假,跨年度重新起算(詳台勞動二字第 41739 號函)。
- 滾動回溯制_假總天數二年合併不超過一年:法令沒有明確定義,個人實務上的認定方式為滾動回溯,亦即病假申請日往前算2年區間內不超過一年,這一部分建議在工作規則或契約明確載明。
- 實務差異:員工在新年度拿到了 30 天「半薪」的資格,但如果他過去兩年內已經請滿了 365 天,就算新年度開始,雇主仍可依據勞工請假規則§ 4 III,病假總天數「已達兩年上限」而拒絕給假,直接進入留職停薪程序。
(82)台勞動二字第 41739 號函

留職停薪並非終點:企業如何透過「合規」達成有效止損?
對勞工來說,當病假、特休、事假都用盡後,留職停薪是最終的緩衝。這是一個重要的決策點。許多老闆誤以為留職停薪可以立刻切斷所有支出,但法律規定若員工因傷病留停並申請續保,雇主不得拒絕,且那 7 成的勞保雇主負擔依舊由公司支付,投保薪資也不得調降。相較之下,健保則有談判空間,必須經雇主同意才可續掛,這便成了管理上的重要籌碼。
勞工請假規則 (114.12.09 修) 第5條

勞工請假規則 (114.12.09 修) 第5條
對於公司而言,止損有3個核心路徑。首先是在勞動契約載明:
- 當病假給付有爭議或天數過長時,公司有權要求指定層級的醫療院所證明,避免憑證濫用。
- 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要載明二年內不超過一年採申請日「滾動回溯制」。
- 其次是掌握好病假權益發展的時程,主動引導假別轉換,而非被動等待。
最後,若同仁在申請期間的配合度不高,不輕易答應留職停薪是必要的考量,否則公司將承擔長期的保費支出,甚至面臨復職後又循環請假的風險。反之,若同仁復職意願高且態度良善,公司則可以運用同意健保加保等方式,展現真誠的關懷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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