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可以,但不是「免責期」
👉一句話結論:試用期員工仍享有勞基法權利,到職第一天就要投保。
😕阿新小聲說:「試用期先不加勞保,通過再說?」
📍法法立刻把「違法」大印章蓋在這句話上。
🗓️小敏拿出「合理試用期」時鐘(通常 3 個月),旁邊貼著三個提醒:
★到職第一天就投保
★解僱要有客觀不適任事實
★若雇主終止契約,資遣費仍要依法計算
Q9:可以和員工約定試用期嗎?
A: 可以。但試用期內員工仍享有勞基法所有權利(含勞健保、資遣費)。
○正確觀念:
勞基法雖未明文規定「試用期」,
但法院與行政機關承認勞資雙方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通常為 3 個月)。
✖試用期 NG 行為:
1. 不投保:
說「試用期通過才加勞保」,這是違法的!到職第一天就必須投保。
2. 隨意開除:
雖然試用期解僱的認定較寬鬆,但雇主仍不能「無理由」叫人走。
必須具備「不適任」的客觀事實。
3. 不給資遣費:
試用期不合格若是由雇主發動終止契約,
必須支付資遣費(依年資計算,金額雖少但不能不給)。
★建議做法:
在契約中明定試用期間、考核標準及延長試用期的條件。
若不適任,應進行面談、說明具體理由,並依法計算資遣費後終止契約。
☞法規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