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筆者數年前發動勞資調解奇襲的經驗,我沒跟公司打聲招呼,就直接出手了。公司收到勞動部(主管機關)轉寄的申訴資料及會議通知後,希望私底下找我談。
鬼才私底下跟你談
一、前提認知
在正式投訴前我已向律師進行初步諮詢,得知公司在被投訴後,極有可能會私下聯絡當事人協商,其主要目的在於避免案件於主管機關留下正式書面紀錄(無論和解與否)。二、私下協商對我方的不利
1. 信任基礎不足
公司過去已拒絕支付應得加班費,無法合理預期私下協商會提供更公平條件。
- 和解書風險高
倘若私下協商成功和解,和解書由公司法務擬定,我方仍需自費請律師審閱條款,成本未降低,風險反而提高。如果是在勞動部調解,將由政府相關人員就勞資雙方條件擬和解書,多人把關。
3. 程序風險轉嫁
若勞方先撤回主管機關程序,改為私下協商,談不攏時需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程序成本由我方承擔。私下協商缺乏會議通知、會議紀錄與第三方見證,整體過程無法驗證。
4. 印象不可逆
即便撤回程序,私下協商成功,公司已認知我就是會鬧到去主管機關投訴的人,撤回並無實質意義。
三、制度處理的優勢
1. 有完整紀錄(通知、開會、紀錄)
2. 有第三方見證(主管機關、調解委員)
3. 條件較為平衡(避免不合理條款)
4. 可銜接後續法律程序
四、結論
本案重點不在於是否和解,而在於應在何種體系下進行。
應堅持於主管機關正式程序中處理,以確保過程透明、條件合理、風險可控。
私下協商,是讓事情消失;制度處理,是讓事情被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