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農夫。沒有法律學位,沒有政治背景,沒有媒體通路,沒有政黨奧援。在政治人物眼中,他什麼都不是。但他遞了一紙訴狀,把立法院告上法庭。
訴訟標的:確認立法院無權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法律依據:憲法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不是政權機關。不是代理人。不是國民大會。
他的問題很簡單:立法院,你是我的代理人嗎?如果是,請拿出授權書。如果不是,請不要花我的錢。7800億軍購,就是這樣來的。
這是臺灣司法史上,第一次有人以「主權共有人」身分,要求法院確認「立法院有沒有代理權」。不是為錢,不是為名,不是為權。是為了驗證一件事:憲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是真的,還是假的?
政客把「主權在民」當口號。學者把它當理論。法院把它當裝飾。他把它當行動。他引了84年法律座談會結論、高院98年抗字第1118號裁定、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971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388條、民法第170條、民法第821條。每一條,都寫在訴狀裡。他的證據不是證人,不是鑑定報告,不是專家意見。是憲法第25條、第62條。
法官不能說「我不相信憲法第25條」,那是憲法。不能說「憲法第62條不適用」,那是憲法。不能說「立法院有代理權」,因為憲法第62條沒寫。
他繳了4500元裁判費,隨狀繳納;宣告非財產權訴訟,引了高院98年抗字第1118號;宣告民事私權糾紛,非政治問題;宣告非顯無理由,請求開庭;宣告訴訟標的由當事人決定,法院不得變更。
他把法官每一條可能走的路,都用法律條文和實務見解堵死了。
如果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立法院無權代理——那「主權在民」是事實。憲法第2條不是裝飾品。人民真的可以拿著憲法走進法院,對抗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如果法院用技術手段擋他——天價裁判費、政治問題、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不開庭——那「主權在民」是笑話。憲法第2條是寫好看的。人民沒有權利,只有政客說了算。
不用等判決,很多人已經知道答案。從法院用「低收入戶證明不足以釋明無資力」駁回訴訟救助;從法院把「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硬拗成財產權訴訟,核定165萬;從憲法法庭因政治杯葛停擺超過半年——答案已經很清楚。
法院的態度是:人民可以告,但要繳得起錢。繳不起,就不要進來。
這是主權在民嗎?不是。這是主權在有錢的民。憲法第2條不會自己走路。它需要有人把它從紙上拿下來,放進訴狀、放進法庭、放進判決書。政客不會做,因為他們是靠「代理人民」吃飯的。學者不會做,因為忙著寫論文。媒體不會做,因為忙著吵架。
只有他。一個農夫,一個低收入戶,一個無名小卒。他拿著憲法第2條,走進法院,問:「立法院,你是我的代理人嗎?」
他們答不出來。法院可以判他輸,但不能刪掉他的訴狀。政客可以忽略他,但不能否認憲法第62條。媒體可以不報他,但不能假裝問題不存在。
他不是為了贏。是為了讓「主權在民」這四個字,經歷一次真正的考驗。法院的判決,就是答案。不管判決結果是什麼,他已經讓這個問題被聽見了。他讓「主權在民」不再是口號,是行動。
主權在民是現實還是笑話?法院正在寫答案。而他,就是那個出題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