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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Sony Music Entertainment音樂公司(下稱Sony音樂)委託他間技術公司協助追蹤侵害其音樂著作網路使用者的IP位置,並通知網路連線公司Cox Communications, Inc.(下稱Cox),表示希望將這些IP位址停權,但Cox未採取動作。Sony音樂遂控告Cox幫助使用者侵權。美國最高法院2026年3月25日做出Cox Communications v. Sony Music案判決,認為網路連線服務業者Cox並不構成幫助侵權。
Sony音樂請求連線服務公司Cox處理侵權訂戶IP位址
本案被告Cox Communications, Inc.是一家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服務約600萬名訂戶,每名訂戶各自對應一組獨特之網際網路協定位址,即IP位址。像Cox此類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其服務如何被使用,所知有限;其僅知悉何一IP位址對應於何一訂戶,但無法辨別個別使用者,亦無法直接控制服務之使用方式。Cox於契約上禁止其訂戶利用其網路連線張貼、重製、傳輸或散布侵害著作權之內容[1]。
本案原告為Sony Music Entertainment及其他主要音樂著作權人,其委託MarkMonitor公司追蹤網際網路上的著作權侵害行為。MarkMonitor之軟體可偵測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是否遭非法上傳或下載,並將該等行為追查至特定IP位址。在本案所涉約兩年期間內,MarkMonitor向Cox發送了163,148份通知,指明與侵權行為有關聯Cox訂戶之IP位址[2]。但Cox並沒有採取後續動作停止這些IP位置的連線服務。
主張Cox有輔助侵權與代位侵權
Sony音樂於聯邦地方法院起訴Cox,主張以下兩項間接侵權。
第一,Sony音樂主張,Cox明知其部分訂戶IP位址與侵權行為有關,卻仍持續提供網際網路服務,因此對其使用者侵權行為成立輔助侵權責任(contributory liability)。
第二,Sony音樂主張,Cox對其使用者侵權行為應負代位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3]。
一審陪審團就此二項主張均作成有利Sony音樂之認定,並認定Cox侵權具有蓄意(willful),因而判給10億美元之法定損害賠償。地方法院就Cox在陪審團裁定後所提出之請求 — 法院依法自為判決(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之聲請,予以駁回[4]。
上訴後,第四巡迴上訴法院(下稱第四巡院)維持輔助侵權責任部分,理由為:在明知接受服務者將利用某產品 / 服務從事著作權侵害之情況下仍提供該產品 / 服務,正是足以成立輔助侵權之可歸責行為。但就代位責任部分,第四巡院則予以撤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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