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華人教育圈喜討論為何猶太人如此優越,很多人以為猶太人愛閱讀,因此認定閱讀就是成功教育的基本。事實並非如此,閱讀固然重要,問題是你究竟讀了些甚麼?有關猶太人的613 條誡命,悉數深入淺出,為你一一解讀。
二千多年來,基督教出現過許多不同派別,各教會對聖經的理解與詮釋存在差異並不令人意外。由於聖經包含歷史、律法、詩歌、先知書與書信等不同文體,而經文之間也涉及不同時代背景與處境,因此信徒在解讀時,往往會對某些原則有不同程度的強調。這種差異若缺乏整體性的平衡,就可能導致教義與倫理判斷出現分歧,甚至形成彼此相反的立場。
其中一個常被討論的例子,是十誡中的第六誡「不可殺人」。許多學者指出,其希伯來原文更接近「不可謀殺」或「不可非法殺人」,重點在於禁止不義的奪命行為,而非對一切形式的殺戮作全面禁止。在一般和平社會中,這條誡命當然構成基本的人際相處倫理,然而在戰爭、自衛、司法執行等特殊情況下,歷來猶太教與部分基督教傳統則認為,不能單純以「不可殺人」否定所有武力行為。
因此,某些基督教教派基於和平主義立場而拒絕服兵役,固然有其神學理由,但若僅以「不可殺人」作為唯一依據,則未必充分反映整體聖經的內容。因為在舊約律法中,除了禁止謀殺之外,也同時存在關於戰爭與軍事的規範。猶太傳統對《妥拉》613 條誡命的分類中,亦包含與戰爭相關的律例。這顯示至少在某些歷史與處境下,聖經並未將一切武力行為視為絕對禁止。
因此,對於基督徒是否應參與戰爭、服兵役,或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力,關鍵問題不只是單獨引用某一節經文,而是如何整體理解聖經倫理,以及如何平衡「不可謀殺」與「維護公義、保護群體」之間的關係。
歸類 34 戰爭與軍事律的經文內容如下:
第598條 申命記 20:3 以色列人哪、你們當聽、你們今日將要與
仇敵爭戰、不要膽怯、不要懼怕戰兢、也
不要因他們驚恐.
第599條 申命記 20:2 你們將要上陣的時候、祭司要到百姓面前宣告
第600條 申命記 20:10 你臨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時候、先要對城裏
的民宣告和睦的話。他們若以和睦的話回
答你、給你開了城門.....
第601條 申命記 20:16 但這些國民的城、耶和華你 神既賜你為
業、其中凡有氣息的、一個不可存留
第602條 申命記 20:17 只要照耶和華你 神所吩咐的、將這赫人
、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
、耶布斯人、都滅絕淨盡。
第603條 申命記 20:19-20 你若許久圍困攻打所要取的一座城、
就不可舉斧子砍壞樹木、因為你可以
喫那樹上的果子、不可砍伐.田間的
樹木豈是人、叫你蹧蹋麼。惟獨你所
知道不是結果子的樹木、可以毀壞砍
伐、用以修築營壘、攻擊那與你打仗
的城、直到攻塌了。
第604條 申命記 21:10-14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
的 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
了他們去。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
的女子、戀慕他要娶他為妻.就可以
領他到你家裏去、他便要剃頭髮、修
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
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
與他同房.你作他的丈夫、他作你的
妻子。後來你若不喜悅他、就要由他
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他、也不可
當婢女待他、因為你玷污了他。
第605條 申命記 21:14 同上
第606條 申命記 21:14 同上
第607條 申命記 23:3 / 23:7 亞捫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
和華的會.他們的子孫雖過十代
、也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你
一生一世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
和他們的利益。
第608條 民數記 5:2-3 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痲瘋的、患
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
。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
污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
第609條 申命記 23:13 在你器械之中當豫備一把鍬、你出營外便
溺以後、用以鏟土、轉身掩蓋。
第610條 申命記 23:14 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常在你營中行走、要
救護你、將仇敵交給你、所以你的營理當
聖潔、免得他見你那裏有污穢、就離開你。
第611條 申命記。 25:17 你要記念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亞瑪力
人在路上怎樣待你。
第612條 申命記。 25:19 在耶和華你 神賜你為業的地上、得
享平安、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
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第613條 申命記。 25:19 所以耶和華你 神使你不被四圍一切的
仇敵擾亂、在耶和華你 神賜你為業的
地上、得享平安、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
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拉比將經文所涉及的概念作出如下的理解:
第598條 不可懼怕你的仇敵
第599條 戰時,要委任一位祭司執行特別的任務
第600條 在戰爭中,要遵守《妥拉》 中規定的程序
第601條 不讓迦南七國中的任何一人存活
第602條 將七個迦南民族從以色列地徹底消滅
第603條 在戰爭期間不可毀滅果園
第604條 要按特別的章則對待被擄的婦女
第605條 不可賣被擄的婦人
第606條 也不可當婢女待她
第607條 對其他民族開戰前通常應先提出和平條件、但對亞捫與摩押例外
第608條 任何不潔的人不可進入營地
第609條 每位士兵需具備應有的工具以保持營地清潔
第610條 軍隊的營地理當保持聖潔
第611條 永遠記得亞瑪力人所做的事
第612條 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
第613條 消滅亞瑪力人的後裔
筆者所採用 Maimonides' Rambam 613 誡律的英文版本,在歸類 34 戰爭與軍事律法對信徒究竟有何意義?除了開頭對「不可殺人」的矛盾現實提出比較外,有些律例本來就可以用歷史去驗證的,但結果卻令人困惑,例如 601、602、611、612 及 613 條,神吩咐以色列人要滅絕迦南七族及亞瑪力人,然而真實的歷史中,這些人種後來仍然健在,且慢慢溶入別的種族文化中,甚至無法辯識。
第600 條誡命於此成為爭議:「你臨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時候、先要對城裏的民宣告和睦的話。他們若以和睦的話回答你、給你開了城門...」,這些城包含迦南七族和亞瑪力人嗎?如果按詩篇對於 神性情的了解:
「衪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的背景下,對敵人宣告和睦的話顯然地包括任何人。
按筆者對聖經的認識,任何生命、生活、際遇等等都是極為複雜的,不可能用非黑即白的二分法可以詮釋,有一句 神的吩咐最可以作為參考例子:彌 6:8 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 神同行。
人世間很多時候是行公義和好憐憫是互相衝突的,在二者只可取一時,要觀察 神的作為,猜測祂所喜悅的,就是好憐憫大於行公義,與神同行又大於好憐憫。613 條誡律冗長、重疊,甚至表面好像互相矛盾,然而 神的心意,是要叫我們藉著衪的命令好好地去揣摩衪究竟有些甚麼心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