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 FB 社團看到網友哀怨地發問:遲到 10 分鐘,公司卻要求必須以「半小時」為單位請假。換句話說,遲到 10 分鐘要扣 30 分鐘的假;遲到 35 分鐘要扣 1 小時。

網友提問
可能不少人直覺「公司規定請假最小單位」是可行的,遇到「遲到 10 分鐘被記曠職」,或者「公司直接扣我30分鐘特休」的狀況,也會直接認為「不行!」
但在實務面上,這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違法問題,這還牽涉到雇主「管理權」與勞工「請假發動權」及「其他權益」的衡量。
▋(一)管理權的合法邊界:請假最小單位誰說了算?
➤雇主的規章訂定權: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請假事項屬於勞雇雙方約定事項。勞動部向來解釋令也都說請假以日為原則,是否拆分則「由勞雇雙方協議」。
•工作規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也可將相關考勤與請假事宜訂立於工作規則後,公開揭示,作為大家「共同的遊戲規則」(各類管理辦法都是這種性質)。而「現實面」上,雇主為了行政作業便利,大多也是透過工作規則去訂立請假細節。
➤雇主管理權:正如我之前在【生理假不是「8 小時」:法律的原廠設定,一個月只有「一次」機會】談過,除非有特別規範(好比產檢假系列都有對應解釋令),否則法律並未強制雇主要切成多小的單位給你請。不論訂立請假最小單位為「半小時」、「一小時」或「30分鐘」,這本身都是合法的。
▋(二)勞工的拒絕權:遲到絕對不等於曠職
三不五時會有雇主恐嚇勞工:「你不請假,那遲到部分我就記你曠職。」
這,在法律上是極大的誤會。
➤勞委會80年解釋令,早已清楚定調:「曠職」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不可將遲到的事實認定為曠職。
➤遲到的定性:雖然比較晚來,但只要當天有出現在辦公室提供勞務,就屬於「遲到」狀態。曠職是指「全日未到」。既然人都在現場工作了,雇主就不能認為屬於曠職。

勞委會80年函文
▋(三)請不請假的抉擇:勞動部104年解釋令拆解
針對這場遲到該不該請假的拉鋸戰,勞動部 104 年 11 月 1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2417 號函釋其實有給出方向:
➤不得強制請假:雇主不能逕自規定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也不能直接代為安排特休或加班補休等假別。是否請假,取決於勞工意願。
➤比例扣薪原則:勞工遲到 10 分鐘,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可就這 10 分鐘「比例扣發」工資。
➤雙方權益:勞工可以堅持「不請假」,雇主則擁有「扣除 10 分鐘工資」與「記錄遲到」的權利。

勞動部104年函文
▋(四)現實提醒:你贏了 20 分鐘,那全勤獎金呢?
法律保障勞工「不被強制扣假」的自由,但法律也賦予雇主「針對遲到扣發全勤」的權利。115年新制並沒有改變這個遊戲規則。
勞工不願意請假,因為多請 20 分鐘感覺很虧。那如果遲到雇主扣你 2、3,000 全勤,不虧嗎?
➤ 方案 A(堅持不請假):勞工保住了 20 分鐘的特休、補休或其他不扣薪假別,但紀錄上留下了一次「遲到」。在許多公司的規章裡,一次遲到,可能連動數千元的全勤獎金發放;可能也會影響「年度考績」。
➤ 方案 B(依公司規定請假):「多請」了 20 分鐘假,雖然感覺虧了,但勤惰紀錄是「請假」而非「遲到」,全勤獎金或考核因此安全過關。
💡試算:假設本薪36,000元,全勤2,000元。月全薪合計38,000元。
→→選擇方案A:
••全勤獎金發放條件未成就(當月為0元)。雇主遲到扣發(36,000÷30天÷8小時×0.5)=75元。當月實際少了2,075元。甚至「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也因為全勤獎金沒領到而變低,連動使加班費縮水。
→→選擇方案B:申請特休0.5小時。全勤獎金條件成就,當月仍可領取2,000元。也不會有遲到扣款。
利益權衡之下,要選擇什麼方案,就看勞工的抉擇了。
當然,最好的方式還是「盡量不要遲到」。
——— 後記
本文原本在FB的發表標題是:【遲到 10 分鐘要請半小時假?拆解雇主管理權與勞工選擇權的博弈】但方格子不給我打太長的標題。而方格子這邊,原本打算寫日更隨筆,結果寫一寫超過2,000字,只好以文章型態發布。
本題疑問,其實透過兩則勞動部過往解釋令,就可以知道「雙方依法可以怎麼做」。倒不如說,雇主「強制排特休」,換來的是違反勞基法第38條第2項(未尊重勞工休假排定權)。
雇主想用「強制請假」來省去計算幾分鐘薪水的麻煩,這叫行政懶惰,甚至陷入不必要的違法風險;而勞工為了那 20 分鐘跟公司死磕,卻忽略了全勤獎金的槓桿與其他連帶不利影響,頂多是「精神勝利」。
這張「遲到不是曠職」的函釋,早在民國 80 年就已經白紙黑字寫在那裡。為什麼到了 2026 年,還是不少老闆覺得「你遲到不請假,就是曠職」呢?
問題沒那麼複雜,雇主護住管理權(規定請假最小單位),把「選擇」留給勞工(比例扣薪,依規定領全勤 vs. 完整請假)。
把錢算清楚之後,相信勞工自己會做出選擇。至於強制扣假勞工、威脅記曠職的做法,除了增加勞工局的檢舉電話,對管理一點幫助都沒有。
雇主做出各種管理行為前,最好先瞭解有關規定,而不是「同業也都這樣做」。
但說真的,如果勞工只領「最低工資」,似乎就「沒什麼差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