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部111年6月10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00402號訴願決定書
勞資爭議處理實務中,很常遇到勞工朋友詢問:「當初為了拿錢和解,簽了『放棄其餘請求權』的條款,現在發現少算很多,還能再告嗎?」
老實說,面對這類問題,我的主觀感受是:人必須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既然權利義務尚未釐清,為何要簽署?
- 既然簽了,為何又要反悔?
不過終究還是必須回歸客觀的邏輯來討論,事實上確實有那麼點再為爭執的可能。
一、 什麼是「斷尾條款」?
斷尾條款就是雙方就爭議達成和解後,確定和解後就同一標的不再為其他主張的約定;法律上「和解」的核心邏輯在於:雙方各退一步,終止爭執,其具體的法律規範如下:
-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白話解釋: 一旦簽署和解書並拋棄特定權利,那麼你拋棄的權利就沒了;你換到的權利(如和解金)就是你唯一的依據。
二、 簽了字真的就「死棋」了嗎?
雖說未必,但仍請注意爭取失敗才是多數常態。
斷尾條款的爭議關鍵在於:
- 「當事人拋棄的權利範圍,到底包含哪些項目?」
- 完全沒有討論過的項目、議題,是否也能包含在斷尾條款以內?
如果某個項目雙方「壓根沒討論過」,那麼即便有統包式的斷尾條款,依然有主張空間(還是要強調,成功的是少數),如下:
-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勞上字第 63 號民事判決:
「綜上,職災補償請求既非系爭調解事項,則系爭調解第4點所記載之拋棄範圍,自無從包含職災補償請求,上訴人既未拋棄職災補償請求,自得在本件為請求。」
經調解委員出庭證述,調解當時「未討論過職災補償」,故法官據此認定:既未討論,談何拋棄? 故該斷尾條款效力不擴及職災補償。
當然,本案的大前提是根本沒有討論過職業災害補償,且有調解委員作證(2位認未討論、1位則認已有說明),因此才會得出此結論
三、 私下協商的法律風險
承前,若是透過第三方(如勞工局調解)處理,尚有委員可以作證;但若是「私下和解」,那麼風險將劇增:
- 勞方主張: 「簽的時候沒說包含這個(如勞退金)。」
- 資方主張: 「簽的時候已明確說明是通盤解決。」
在雙方各執一詞、舉證困難的情況下,法官的裁量權將決定勝負,然而還是要強調,若你簽屬統包式斷尾條款,那麼客觀事實便是「你已拋棄全部、其他權利」,再為主張成功的可能性真的很低。
四、 小節
個人主持調解時,為了避免爭議在撰寫和解協議時,通持常會採取以下標準流程:
- 口頭確認: 反覆詢問「除本案外,是否還有其他爭議項目?」
- 效力告知: 清楚告知簽署後即喪失未來的主張權。
- 精確敘明: 若雙方確認無誤,我會在條款中加註:
「經勞資雙方確認,勞雇關係存續期間確無其他爭議,亦同意不再就勞資關係存續期間之項目再為其他主張。」
在雙方都難以舉證的狀況下,法官會如何判斷,也只有最後審判結果出來時才能知道;然而,如果沒有簽斷尾,基本上能確定肯定能求償,因此我個人還是建議:
- 看清楚再簽: 搞清楚你簽的是什麼,看清內容是你的義務。
- 善用第三方: 有爭議建議走勞資調解,留下具公信力的紀錄。
- 最保險的做法: 若未簽斷尾,肯定能求償;一旦簽了,勝率就成了未知數。
簽名前,請務必確認契約內的各種權利義務,千萬不要讓「暫時的和解」,變成「終身的後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