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之前,一樣請跟我讀三次:生理假雖然不是全薪,但也不一定是半薪看完這句的你一定很疑惑:法條不是就寫生理假半薪嗎?作者發什麼神經?
對的。「原則」是給半薪。但存在「例外」。
這就是今天的重頭戲:勞動部函文與修法背景的釐清。
4/9的「生理假不是一年只有3天」科普文,在留言區順勢炸出不少「生理假給薪的多重宇宙」。舉凡:
•「(生理假)超過3天就是扣錢。」
•「生理假不支薪。」
•「沒超過3天生理假不用扣薪。」
•「前 3 天半薪,第 4 天起併入病假扣全薪。」

生理假給薪的多重宇宙
但很遺憾,以上答案全都不對。今天讓我們一次校準三個關鍵誤區。
▋(一)天數的迷思:生理假真的「不只 3 天」
➤ 規範依據: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第1項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期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診斷結果:
生理假是「按月」得請求的權利,一年就是 12 天。至於「3 天」的部分,是指「不併入病假計算」的額度,而非生理假的天數上限。
(我們在4/9的文章,還有一併介紹過勞委會103.1.17勞動3字第1020132872號函)
▋(二)薪水的真相:是 3 天半薪,還是 33 天半薪?
➤生理假給薪的「原則」:半薪
一般情況下,當年勞工請生理假時,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前 3 天(不併入病假):這 3 天是獨立額度,雇主必須給付半薪。
•第 4 天至第 12 天(併入病假):這 9 天雖然會佔用(吃掉)病假的額度,但本質仍是生理假,一樣要給半薪。
➤結論:
生理假 3 天 + 病假 30 天 = 全年共有 33 天 的「半薪額度」。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
▋(三) 生理假半薪的例外:病假「先請完」的尷尬
如果勞工今年先發生了「意外事故」或「重病」,就先把 30 天未住院病假清空了,此時若再有生理假需求,該怎麼辦?這就是勞動部104年9月8日1040131594 號令要解決的「權益衝突」。
➤情境診斷:
•前 3 天生理假:因為是不併入病假的獨立額度,依然能請,且為半薪。
•第 4 天起至第 12 天:雖然已經沒有病假額度可以被佔用了,但勞工還是可以請生理假(仍受《性工法》保障,雇主不能拒絕且不扣全勤)。
➤生理假的例外:給假,但「不給薪」
為了兼顧勞雇權益衡平,雇主半薪總額維持在最多 33 天。
因此,這種「病假已用罄」(也就是病假先請完了,生理假「沒有病假額度可以『佔用』」)的情況,第 4 天起的生理假還是可以請,但雇主可以不給薪。

勞動部104年9月8日1040131594 號令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生理假不是無薪也不是全薪
#但生理假也不一定是半薪
——— 後記
為什麼「月休 8 天就是違法」、「生理超過 3天沒薪水(3天內不扣錢)」乃至於「115年起請事假不能扣全勤」這類說法會流傳開來?
因為將大家對法規的「細微之處」沒有看懂,在各自「簡化」後,用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解讀。就出現了奇形怪狀的各種「民間傳說」。
生理假有個小故事,他在102年修法前,其實是「全部日數都佔用病假額度」。後來提案修法時,原本要衝「全部日數都『不佔用病假』」,也就是從對勞工「最不利」版本,直線衝向「最有利版本」。
後來立法程序中經過一番協商,最終定案版就是「前3天不佔用,第4天開始佔用」。
但立法後,就出現了極端情境:也就是勞工今年「先請病假」,好比發生意外先請滿30天未住院病假。此時,生理假前3天不佔用病假額度。所以沒有任何衝突。
但這個勞工第4個月開始,如果還要請生理假,就發生了一個尷尬的狀態:已經沒有「可以被佔用的病假額度」了。
那問題就來了:他到底還能不能請生理假?
如果認為「可以請」,新的問題就是:當年立法意旨是「不要再增加雇主給假的數量」。勞工這樣請,就會硬生生又堆出9天額外的生理假,且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仍然是半薪。
這導致一般人「照順序請」時,全年半薪數量是3天生理假(不併入)+9天生理假(併入)+21天病假(原本30天,被佔用9天),合計是33天。
結果這位倒過來請的勞工,先拿到3天半薪生理假(不併入)、30天半薪病假。雇主卻還要再給9天生理假(併入病假)半薪,導致多出了9天半薪,這顯然跟當年立法意旨衝突了。
所以勞動部104年令最後定調:這個「沒有病假額度可以佔的生理假」,還是要給假,但「不用再給半薪」(解釋令寫『得不給薪』)
也就是讓「倒過來請」的勞工,一年半薪仍然是3+30,雇主負擔的總額維持在最多33天,不會因為申請順序差異,就要多給9天。
勞動法令的枝微末節,時常藏在行政解釋中。
但解釋之外,又有當年的故事,值得我們細細品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