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是原則,補休是員工主動選擇的例外
👉一句話結論:不能強制只給補休;補休到期或離職未休完要折算工資。
阿新想規定「本公司的加班一律換補休」。
法法敲槌:「選擇權在員工!」
小敏補充:「補休結算要按『原加班當日費率』計算工資。」
Q18:可以限制員工加班只能換補休嗎?
A: 不行。
加班費是法定原則,補休是例外。
而且必須是「員工有意願」並主動提出申請,才能換補休。
★選擇權在員工:
雇主不能規定「本公司一律只給補休」。
★正確流程是:
加班發生
→計算加班費
→員工個別選擇是否換補休
→若換補休,需經雇主同意
(也就是說,雇主也可衡量作業便利性,選擇直接結算當月加班費給員工)。
★補休結算:
補休期限到期(例如:雇主與員工約定一年內休完)或契約終止時,若還有沒休完的時數,雇主必須換回工資發給員工。
計算標準以「原加班當日」的費率計算,不能讓它歸零失效。
☞法規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