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分享一個「以上、以下,傻傻分不清楚」,而容易導致權益受損的故事。
請先跟我唸三次:「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近日有網友問到:她目前懷孕剛好滿 20 週,因故必需引產,這樣產假究竟是 4 週還是 8 週?

20週引產之產假疑義
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規定:
(第1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 分娩:給予產假 8 週。
•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給予產假 4 週。
問題來了:「分娩」與「流產」的界線到底在哪裡?
▋(一)邏輯災難:勞動部沿用 24 年的「法理破綻」
➤分娩與流產的界線:20週
關於這條「分娩」與「流產」劃分的界線,大家最常查到的非勞委會(現勞動部) 91 年 10 月 22 日勞動三字第 0910055077 號令釋莫屬。其認為:
一、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所稱「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但這正是爭議的開端。
➤「以上」及「以下」的交集之處:
法制用語上,「以上」與「以下」都包含「本數」(法務部103年12⽉19⽇法律字第 10303514570 號函意旨參照)。這在邏輯上會產生一個極其弔詭的交集:也就是20週「以上」跟20週「以下」,都包含「剛好20週」。
此時依勞委會91年令釋,妳會同時是「分娩」(產假8週)與「流產」(產假4週)的狀態。
這個模糊空間,就有可能讓雇主「以有利於己」的方式進行解讀,而給予勞工四週產假。
▋(二)邏輯校準:「已滿」與「未滿」才是正解
➤ 隱藏的衛生署函文:
為了釐清這個交集,我直接發信詢問勞動部。結果勞動部在回信中,提供了一個在網路上查不到、卻極其關鍵的函文:改制前衛生署 102.5.31 衛授國字第 1020401697 號函:
• 「滿 20 週」→分娩
• 「未滿 20 週」→流產
這次解釋就完全正確了。
「滿 20 週」(包含剛好 20 週)屬於分娩;「未滿 20 週」(不包含 20 週)屬於流產。
兩者再也沒有剛好重疊的「薛丁格狀態」

勞動部115.4.13電子郵件-1(問題)

勞動部115.4.13電子郵件-2(勞動部答覆)
▋(三)研究室點評:有些糾紛,是官方造成的
這是一個非常殘酷的實務現狀。
勞動部雖然在個別的電子郵件回覆中,引用了衛生署的精確定義,但官方資料庫卻放任 91 年那份存在邏輯瑕疵的解釋令「繼續誤導大眾」。
➤勞工權益:
醫囑妊娠20週「產出」(包含引產),即擁有8週產假權益。
➤雇主風險:
雇主若以為引產不算分娩,而只給予產假4週,就會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的規定。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分娩與流產的界線
#以上以下傻傻分不清楚
——— 後記
我為什麼還要要花時間,寫信去跟勞動部「討公道」?
因為勞動法律規範的存在,基本上都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
要讓勞工知道自己的權益,要讓雇主知道該遵守的規矩,大前提都是「規範清楚」,讓被規範者「可得遵循」。
對於剛經歷引產痛苦的女性勞工來說,一來一往就有足足 4 週的落差。對權益保障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
勞動實務上,很多時候需要的也不是新的規矩。而是要把那些陳舊、寫得不清不楚的解釋令給「調校」回正軌。
許許多多的爭議或解決之道,其實就藏在這些法規的細微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