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則職場爆料,
越看越有感觸。一位前員工說,
他在連假下班前十分鐘被告知不用來了。
說在職期間沒有正常投保勞健保,
是自己主動要求才補辦。
說加班、補休、行程變動,
從來沒有講清楚。
做顧問久了,
我習慣把事情拆開來看。
這類「慣老闆」的行為,
通常踩了三條紅線。
1. 未依法投保勞健保
這不是小事,
也不是員工同意就沒事。
雇主有義務為勞工辦理勞保、就業保險及職災保險,即使勞工同意不辦理,也不免除雇主的法定義務。
違反的話,可被處以應負擔保費金額四倍罰鍰;如果勞工因此受損,雇主還須負賠償責任。
即使員工簽了切結書,
不代表雇主不用負責,
這是強制規定,
不是可以協商的選項。
2. 未遵守解僱預告期
下班前十分鐘說不用來,
這在法律上叫做未給預告期。
依年資不同,雇主解僱員工須提前十天至三十天預告;若未遵守,雖解僱仍有效,但雇主須賠償預告期間的工資。
跳過這個程序,
不是「溝通風格強硬」的問題,
是要付代價的。
3. 加班費沒有依法計算
很多老闆以為「說好補休」就沒事了。
不是的。
依勞基法規定,雇主應優先給付加班費;除非勞工加班後自願放棄領取、選擇補休,雇主才能以補休替代,不得片面規定加班一律換補休。
這些都是法律最低標準,
還沒談到對不對的問題。
但我更想談的,
是法令之外的那一層。
#雇主品牌,現在是公開資訊
以前的勞資糾紛,
頂多在小圈子裡流傳。
現在一篇貼文,
幾個小時就能讓幾萬人看見。
每一個看過爆料的求職者,
都在心裡做了一個判斷。
那個判斷,不會出現在任何法律文件裡,但它會跟著這個品牌很久很久。
雇主品牌,
不是官網上那句「我們重視每位夥伴」。
是你在沒有人看的時候,
怎麼對待一個準備離職的員工。
要求員工耐得住壓力,沒有問題。
但勞健保、預告期、加班費這些基本保障,不是玻璃心不玻璃心的問題。
那是 #法律規定的底線。
你曾經遇過哪種「慣老闆」行為?
歡迎留言,讓更多求職者看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