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止息的特休爭議:你的曆年制不是我的曆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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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事務研究室|日更 D-56

特休結算天數的詢問,永無止盡。大家都會講「離職回歸週年制」,偏偏每次有個案提問時,網友們的答覆都「千奇百怪,且無法釐清答案」。

​近期看到一個提問:某勞工110年7月7日到職,預計在115年7月31日離職,年資會滿5年。並且認為自己「除了把1/1拿到的14天都用完之外,還可以在7/7後再要求新的15天特休」。

​但在曆年制的運作機制底下,這極可能有「重複計算」的問題。

​「離職時回歸到職日計算」這句話乍看很直覺,但屢試不爽的是:多數人在「真正計算時」都沒有搞懂背後的計算邏輯。

公司應該「再」給額外的完整特休天數,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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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益不變:特休的「總量」原則

「週年制」或「曆年制」,都只是給假時點(使用期間)的不同,依法並不會影響勞工應得的「總日數」 。這是絕對要「先鎖死」的概念前提。

 ➤給假方式:

​  •週年制(原廠設定):勞工工作滿一定年度,就取得對應的日數。

​  •曆年制:單純切齊在各年度統一給假與結算。會產生「分段」計算,以及「比例預發」的狀況。

 ➤依據: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3字第 1050131754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有關特別休假規定,勞工於工作滿1年之翌日如仍在職,即取得請休特別休假之權利勞資雙方如約定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惟給假標準仍不得低於前開規定。案內事業單位於各該年度給予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是否適法,仍請先行釐清。……

​  •特休權利,是以「(到職)週年制」為原則,勞工滿一定期間即取得對應權利。

​  •曆年制結構上,必然會產生「分段給假」與「比例預借」的狀態,這是法令允許的。但「給假標準」(也就是總日數)並不會變少。


一旦在年度中間離職,就必須剝下曆年制的外殼,回歸「週年制」進行「總量清算」。

如果認真核算,其實應該會發現,那個「過了到職日,就要『額外再給』的天數」,實則在1/1已經預先拿到了一部分

▋(二) 案例拆解:消失的天數去哪了?

若以該網友 110.7.7 到職,並以「勞動部網頁的試算系統」為基準,理論上他 115.1.1 領到的特休應該是 14.5 天。


​ ➤為什麼不是超過到職日就「再給15天」?

 曆年制的構成,就是在給假時點(每年1/1)核算勞工當時的年資,然後「按比例給出去」。以本案來說:

​  •110.7.7到職,故111.1.1給假時,除了滿6個月的3天,因為年資只有約末6個月,雇主會先把滿1年的「7天」,「切」6/12的比例「預給」勞工使用。就形成了試算表上的6.5天。

​  •勞工繼續服務到112.1.1第二次給假,此時勞工已經服務1年又6個月了。所以這次給的天數,實則是「滿1年剩下的6/12」,以及未滿2年,10天先「切」6/12的比例「預給」。所以是3.5+5=8.5天。後續年度均以此類推。

  •也就是說,勞工115.1.1(年資滿4年又將近6個月)看到的14.5天,其實是「滿4年剩下的6/12=7天」,以及未滿5年,15天先「切」6/12的比例「預給」7.5天。兩段組合起來的。

這表示勞工115.7.7真正做滿5年時,應有的15天特休裡的一半(7.5天),其實在1/1就拿到了。因此正確的結算是:除了115.1.1拿到的14.5天可以用完之外。雇主還要另外「補足剩下的7.5天」差額。

本案例試算

本案例試算

 ➤權益之重複計算:

如果勞工主張「1/1給的假都要用完」,並且過了到職日要「再給(滿5年的)15天」。其實就會產生「重複計算」的邏輯錯誤。


​▋(三)研究室點評:最無爭議的「總量盤點法」

 ➤總天數盤點:

  • 本案勞工110.7.7到職,至115.7.31離職,將工作滿5年又若干日。對他來說,工作滿6個月、1年、2年、3年、4年及5年分別應給予的3、7、10、14、14及15天,共63天為既得之權益。

​  • 「63 天(總應得)」-「歷年來已使用(含已結算)總天數」= 公司應折算的差額。

​  ★不論公司 1/1 是給 14 天還是 14.5 天,只要最終總量不足 63 天,雇主補發工資就是了。

 ➤畸零月數不另計:

以本案來說,工作滿 5 年後多出的零碎日數,除非雇主優待,否則法律並未要求要比例給予第 6年的假 。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曆年制真的真的很麻煩

#回歸週年制不是再給一次的意思

——— 後記

​​這類「我000年00月00日到職,00月00日要離職了。公司說我們是曆年制,請問我還可以跟公司要幾天假?」的提問,大概每隔兩三天就會出現一次。並同時名列勞工局「被問到怕了」名單前幾名的問題。

要解釋曆年制的「構造」,再到「瞭解個案狀態」,甚至要賭不會發生「公司真的是曆年制嗎?」以及「過去申請過留職停薪」,乃至於「過去算出6.7天」這種奇怪的小數點時,公司如何進退位。再來個「網友說」、「AI說」。

這都造成了「此題難解」的現況。

​好比這次個案,依照年資以及勞動部官方試算,理論上115年1月1日給予天數應該是14.5天。偏偏公司給了個14天,會不會「過去年度其實也有日數落差?」或者「公司根本沒照曆年制的遊戲規則走?」

其實都大有問題。

謹記一個最簡單的檢驗法:曆年制勞工離職結算時,一律建議直接算出從入職到離職這段期間,「法律規定總共幾天」,再扣除「歷年來已經使用(包含結算)幾天」,剩下的差額日數,就是公司依法要換算的「餘額」。

​但話又說回來,曆年制這個制度,始終存有『易生爭議』的問題。仍執意要採用的企業,永遠要繼續面對「結算」的爭議。

至於很堅持要求勞工局告訴你:「過去年度我不清楚,你告訴我今年剩幾天就好」的這類。

麻煩,拜託,不要為難人家,好嗎?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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