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市場上最常見、也最容易誤導人的一種說法,就是把「上鏈」講成「合法化或合規化」,再把「Token 化」講成「碳信用(權)化」。尤其一談到印尼這類正在快速建立國家碳帳本、國家授權與國際對接框架的市場,很多人更喜歡把技術包裝成制度,把平台包裝成法遵,把尚未成熟的環境成果包裝成現在就能交易的數位資產。
但我必須很直接地說,事情根本不是這樣。在我看來,印尼現在走的路,從來不是「民間誰先上鏈誰就贏」,而是由國家帳本、授權程序、查驗體系與被承認的碳信用機制,共同決定什麼東西才有法律與會計效力。真正重要的,不是你有沒有一條鏈,而是你有沒有進入被承認的帳本與規則體系。你可以先做技術、先做平台、先做介面、先做代幣模型,但這些都不會自動倒推出法遵地位。沒有制度認受,Token 仍然只是 Token,不會因為貼上「碳資產」三個字,就真的變成碳資產。

一、在印尼合規的法定碳額度區分:PACM、JCM、CDM 轉軌,最後都要落回制度入口
1. PACM:它是聯合國法遵機制,但法效仍取決於授權與用途
PACM,也就是 Article 6.4 機制,確實可以被理解為當前全球碳市場中最具代表性的聯合國法遵型機制之一。它的特殊性,不只在於運作架構受到 UNFCCC 監督,更在於其所產出的 A6.4ERs 具有正式 registry、唯一識別與制度化管理邏輯,這使它與一般民間自願性碳信用在法律結構與國際認受度上,存在本質差異。UNFCCC 已明確說明,PACM registry 會記錄 A6.4ERs,而其中經 host Party 指定用於 cooperative approach 的單位,才會成為 Authorized A6.4ERs(AERs)。
但 PACM 的制度價值,不能只停留在「它是聯合國機制」這種表層理解。更關鍵的是,A6.4ERs 在不同情境下,仍會依 host Party 的授權安排、用途分類與會計處理方式,呈現不同的法效與功能。換句話說,PACM 的真正價值,不只在於它會生成單位,而在於它提供了一套與授權、用途、帳本、國際移轉、法效承認相連動的制度框架。聯合國機制不等於自動完成法效;法效仍來自制度程序,而不是光環本身。
2. JCM:它是雙邊 Article 6.2 路徑,而不是單純的 credit 發行機制
JCM 這幾年越來越常被放到 Article 6.2 的脈絡下理解,這是合理的。它的重要性,不只在於它是日本推動多年的雙邊減量合作機制,更在於它已逐漸展現出一種由雙邊制度安排支撐、並可與國家 NDC 會計邏輯銜接的實務路徑。日本官方近年的說明也已把 JCM 放入授權與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 的制度框架之中。
JCM 的特色,從來不只是「它會發 credits」,而是它把 credits 放進了雙邊政府之間的授權安排、帳本管理、用途認定與國際移轉邏輯之中。若 JCM credits 被授權用於其他國際減緩用途,夥伴國政府需對這些 credits 適用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這代表 JCM 的法律與會計效果,與雙邊授權、國家帳本連結、用途分類及相應調整安排密切相關。它不是單純賣買一筆環境成果,而是一套可與國家層級氣候履約與雙邊合作相扣合的制度實踐。
3. CDM:它是京都時代的遺產機制,但今天的法遵延續性主要來自「轉軌」
如果說 PACM 代表的是巴黎協定下的中央法遵機制,JCM 代表的是雙邊 Article 6.2 的實踐路徑,那麼 CDM 在今天的定位,更多是一種京都議定書時代的遺產機制。
今天再談 CDM,關鍵已不在於 CER 本身還能不能被延續成新的全球法遵資產,而在於它能否轉軌到巴黎協定 Article 6.4 機制下。UNFCCC 已就 CDM activities transition to Article 6.4 訂出程序,成功完成 transition 的 CDM activities,其 A6.4 crediting period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算,但是否能轉軌、如何轉軌、是否需更換方法學、是否仍符合 host Party 條件,都必須按新程序處理。
所以,若從今天的法遵與法定碳額度邏輯來看,CDM 更像是一條遺產資產轉制路徑,而不是新世代法遵單位的主體來源。
4.把 PACM、JCM、CDM 放回印尼 SPEI/SRUK 架構裡看:真正的落點,是 SPE-GRK 與經制度承認的 Non-SPE-GRK
如果把上述三條路徑放回印尼本土制度裡理解,就會看得更清楚:PACM、JCM、CDM 本身,是上位法源、國際機制或轉軌路徑;而真正進入印尼制度處理的,則是被國家帳本與法規框架認受的碳單位。
在印尼的交易與法規語境中,最核心的法定碳信用單位仍然是 SPE-GRK。不論是 OJK 還是 IDXCarbon,對 SPE-GRK 的定義都很清楚:它是已完成 MRV,並記錄在 SRN-PPI 中、具 registry number/code 的溫室氣體減量證書;目前在印尼官方碳交易所 IDXCarbon 上,offset 類產品的主體就是 SPE-GRK。
同時,印尼 2025 年後的新框架,也逐步把國際標準單位納入更大的制度治理之中。根據對 Presidential Regulation No. 110 of 2025 的法律分析,在印尼國內碳交易中,用於 offset 的 carbon units 可以來自國家標準、UNFCCC 標準,或其他國際標準;而其中由國際標準機構核發、並完成相關程序且取得主管機關批准的單位,被界定為 non-SPE-GRK Carbon Units。
所以若放回 SPEI 機制整合脈絡,我會這樣理解:
SPE-GRK 是印尼國家體系下的核心法定碳信用/減量證書,是已完成 MRV 並記錄在國家 registry 的法定單位。
Non-SPE-GRK 則是由 UNFCCC 或其他國際標準體系核發,但要進入印尼制度場域,仍須完成國家要求程序並取得批准的單位。它不是體制外的野生 credit,而是被納入國家承認邏輯下的國際標準單位。
而印尼近一年與 Gold Standard、Verra、Plan Vivo 等相繼簽署 MRA,也正說明印尼不是要放棄國家主權帳本,而是要把國際標準單位以互認、接軌、納管的方式,納入自己的碳治理框架。
二、印尼現在真正的重點,不是單一資產名稱,而是整個國家氣候治理框架
很多人談印尼碳市場時,還停留在早期那種「抓一個名詞、看一張證書、掛一個國家標籤,就能判斷是不是合法資產」的理解方式。但在我看來,現在的印尼,已經不能再用這種過度簡化的方式去看。
我更傾向把印尼近年的變化,理解成一個非常清楚的轉向:
從過去偏重專案、方法學與證書本身,逐步走向以國家帳本、國家授權、國家查驗與國際接軌為核心的治理框架。
今天真正需要看的,不只是它叫什麼名字,而是:
它有沒有進入國家系統管理;
它有沒有被放進可被承認的 registry 邏輯中;它有沒有經過可被接受的 validation / verification 路徑;它有沒有取得 host Party 的授權;它最終能不能在國內或跨境用途上,產生被制度承認的法律與會計效果。
這些問題遠比「這是不是碳幣」、「這是不是 RWA」、「這是不是某種創新資產」更重要。因為真正決定一個單位是不是法遵型資產的,從來不是它的行銷名稱,也不是它的技術外觀,而是它是否已經進入國家治理、國家帳本與國際氣候會計的軌道。
三、「碳資產上鏈」最大的質疑:技術可以先做,但法效不能自己宣告
現在很多人最愛講的,就是「我們把碳資產上鏈,給 RWA 化」。這句話聽起來很新、很潮,也很像抓住了未來金融基礎設施的趨勢。但我想問的從來不是「你會不會上鏈」,而是:你上鏈的,到底是什麼?
是被承認的 registry 狀態嗎?
是具唯一識別、可追蹤發行、轉讓、註銷與退休的合法單位嗎?是已被 host-country 授權、能進入國家會計與跨境用途安排的資產嗎?還是只是你自己平台內部的一個代幣記號?
我認為,這裡的分界線極其重要。因為很多人把「技術上可以 tokenization」偷換成「法律上可以資產化」,甚至進一步偷換成「法遵上可以被承認」。但這三者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民間 Token 最大的問題,不是技術不夠,而是沒有被制度承認。如果一個 Token 沒有對接到被承認的 registry、沒有可驗證的 issuance / transfer / retirement 狀態、沒有被 host-country 或標準體系接受,那它最多只是平台裡的數位記號,不是 Article 6 意義下的法遵資產,也不是可以被直接拿來主張合規效力的碳單位。
說得更白一點:
不是你把東西寫進智能合約,它就自動長出法遵地位。
四、私營 dMRV:它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取代 legitimacy,也不能取代官方 dMRV
很多人一談到碳市場數位化,就很喜歡把私營 dMRV 講成一種近乎萬能的解方。只要裝了感測器、接了 IoT、做了資料平台、加了 AI 分析、再把資料寫上鏈,好像就可以直接把一個專案變成可信、合規、甚至可交易的碳資產。
但在我看來,這裡面最容易被混淆的一點,就是把效率提升誤當成制度正當性,再把私營技術能力誤當成官方認受能力。
我並不否認私營 dMRV 的價值。它確實可以讓資料蒐集更即時、讓監測頻率更高、讓異常更容易被發現、讓資料傳輸更快,也可以讓專案端、查證端與投資端看到更細緻的動態資訊。從技術和營運角度來看,私營 dMRV 確實能提升 MRV 的效率、透明度與可操作性。
但私營 dMRV 再有效率,也不等於它自己就長出了 legitimacy。
因為在碳市場裡,legitimacy 從來不是由一家公司、一套平台、一組演算法自己宣告出來的。它來自更高一層的制度認受,包括:
方法學是否接受這種量測方式;
查證機構是否能夠重演、重算、重驗;Registry 是否承認這套資料可以作為 issuance、transfer、retirement 的基礎;Host Party 或主管機關是否接受它進入國家帳本與法遵架構;它是否符合官方 dMRV、官方 MRV 或國家登錄系統的規則。
也就是說,私營 dMRV 解決的是「怎麼更有效率地量、傳、存、看」,但 legitimacy 解決的是「誰承認你量得對、量得可用、量得有法效」。
在印尼這種已往 SRUK/國家帳本/國家授權/國家查驗 方向發展的市場裡,我更傾向把私營 dMRV 看成是可能接入國家框架的技術基礎設施,而不是一套可以脫離官方體系、獨立產生法遵效果的平行制度。Gold Standard 與印尼推出的指引與 pilot programme,本身也反映了數位工具是要在既有制度裡被評估、被接入,而不是讓平台自己宣告完成法遵。
所以我會把這件事濃縮成一句話:
私營 dMRV 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取代 legitimacy;它可以成為官方 dMRV 的補充、接口與加速器,但不能自我宣告成官方 dMRV 的替代品。
五、總結:合規型碳資產,不是由民間先發 Token 再倒逼制度承認
在我看來,現在市場上最值得警惕的一種誤導,就是把「先發 Token」講成一種可以倒逼制度承認的路徑,好像只要技術先跑、平台先做、代幣先上鏈,後面的法遵地位、國家認受、國際用途與會計效果,遲早都會自己補上。
但我的判斷一直很直接:合規型碳資產的法效,不是由民間先把 Token 發出來,再要求制度回頭承認;而是由制度先界定其合法性、用途、授權、查驗與帳本地位,之後才有可能出現數位表達、鏈上流通或資產化安排。
這個順序不能顛倒。
一旦顛倒,很多看起來像碳資產的東西,其實都只是技術外觀先行、法律基礎落後,甚至根本沒有法律基礎。
真正決定合規地位的,從來不是 Token,而是制度入口。
真正構成合規型資產骨架的,也不是平台敘事,而是:
有被承認的方法學與量化邏輯;
有 validation / verification 路徑;有可追蹤 issuance、transfer、retirement 的 registry;有 host-country 或雙邊/多邊機制授權;有被承認的用途與相應的會計效果。
如果這些都還沒有,卻已經先把 token 賣出去,那賣的就不是合規資產,而是對未來合規的想像。而想像,不能等同於法效。
所以我的結論很簡單:
合規型碳資產,不是由民間先發 Token 再倒逼制度承認;而是由制度先賦予其 registry 地位、授權基礎、查驗邏輯與用途法效,之後才可能有數位化、上鏈與流通的空間。
沒有授權、沒有 registry、沒有用途法效的數位單位,也不能因為名字叫碳資產,就真的變成碳資產。
參考出處:
UNFCCC Article 6.4 Mechanism 與 Registry 文件:
JCM 與日本官方 Article 6 / Authorization / CA 說明:
印尼 SRUK / SPE-GRK / Non-SPE-GRK / PR 110 of 2025 / IDXCarbon / OJK:
印尼與國際標準 MRA、Gold Standard 指引與 pilot program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