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先跟我唸三次:休息時間是指「脫離雇主指揮監督,可自由運用的時間」今天要聊一個幼兒園教保員常遇到的實務難題:午休時間,當小朋友睡成一片時,這段時間到底該不該算作老師的「休息時間」?
很多園方常有一種錯覺:「小朋友都在睡覺,老師又沒事做,當然算休息。」
但在法律的規範下,這段時間的性質,並不是那麼「一翻兩瞪眼」。

教保員休息時間疑義
▋(一)法律定義:什麼是真正的「休息時間」?
➤ 規範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原則上勞工每工作 4 小時,應有至少 30 分鐘之休息。
➤ 定義釐清:
所謂「休息時間」,是指勞工能自雇主的指揮、監督狀態下完全脫離,得「自由利用」的時間。且依內政部75年6月25日(75)台內勞字第 416670 號函:「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該項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原則上休息時間是不計入工作時間處理。
由這個定義來推論,如果老師必須留在現場因應突發狀況,就難以稱之為「自由利用」,而無法認列為休息時間。

內政部75.6.25(75)台內勞字第 416670 號函
▋(二)實務診斷:小朋友午睡時,留守老師能睡嗎?
➤ 教育法規的要求:
依教育部 104 年12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149077號函文:
……依勞基法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連續工作4小時應至少休息30分鐘,以維護其勞動權益。
二、復查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按:現為《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7條第4項規定:『第2項所定午睡時間,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以不超過2小時為原則,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1小時30分鐘為原則;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爰依勞基法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如於幼兒午睡時間輪流休息,幼兒園除應視園(校)務運作暨管理實際需要調配人力外,應至少安排1名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且為能落實照護,該照護人員應保持警醒,以及時因應幼兒突發狀況,俾兼顧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及維護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
依該函意旨,留守的教保人員「奉派留守」且「要保持清醒,不能睡著」。
➤ 診斷結果:
既然法令要求必須「保持警醒」且不得離場,該名留守人員便處於受指揮監督,以隨時提供勞務的「待命狀態」,依法應被認定為工作時間,而非休息時間。

教育部104.12.22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149077號函
(PS:教育部這個函直接google可以找到)
▋(三)勞動部 113 年的補充:不可中斷的服務特性
➤ 例外與彈性之範圍?
勞動部於 113 年11月7日,以勞動條3字第1130148827號函進一步補充: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具不可中斷性,教保服務人員如為因應幼兒安全照護需求,於繼續工作4小時之際,無法給予連續30分鐘休息時,雇主得依該條但書規定,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惟於工作完成時,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休息時間。
二、教保服務人員於休息時間,如得依其個人意願自由選擇離開工作場所休息,縱未離開該工作場所,仍屬休息時間。又如雇主未予教保服務人員休息,仍要求其於工作場所內待命或提供勞務,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工資;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工作者,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簡單來說,雖然勞基法第 35 條但書規定,基於幼兒照顧服務的不可中斷特性,園方可以在時間內調配休息時間,但這不代表休息時間可以直接「被沒收」。

勞動部113.11.7勞動條3字第1130148827號函
➤ 加班費的產生:
若老師在原定的休息時間內被園方指派任務,或因處理幼兒突發事件而無法休息,這段時間就必須被列入工作時間,如併計當日正常工後因此產生加班時數,園方自然要依法給付加班費。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小朋友睡覺不等於老師休息
#有幸風平浪靜不代表不算工時
——— 後記
為什麼「午休時間」在幼兒園這麼難搞定?
因為幼教產業有一種特殊的人情壓力。
很多園方會覺得:「老師只是坐在那邊看著,不也是休息時間嗎?」
甚至老師自己也覺得:「沒關係,我一邊顧著,一邊滑手機吃飯也還行。」
但工時的認定關鍵,就在於這個「在場與警醒」。當小朋友哭鬧、疾病、突發事件或有其他意外時,老師的即時反應是不可取代的。
園方若想合規,正確的做法仍然是透過人力調配,讓教保員真正能夠輪流「選擇是否離場去休息」,而不是要求留守,甚至「交代其他任務」,卻把「小朋友午休時段認列為老師的休息時段」。
別再以為小朋友睡覺沒事做,就不算工作時間。
哪怕今天「剛好風平浪靜的睡成一片」,也不能否認留守老師處於「受指揮監督」的事實。
謹記:「解讀爭議與疑義,必須先找到有憑有據的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