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阿摩司書 5:24)
「你們要先求祂的國和祂的義。」(馬太福音 6:33)
序言:以慈悲謙卑感恩之心開篇
謹以最深的感恩之心,向那位「使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的上主(瑪 5:45)獻上這份微薄的反思。本文探討的「正義」(希伯來文 צֶדֶק tzedek、希臘文 δικαιοσύνη dikaiosynē、拉丁文 iustitia)不僅是一個抽象的德目,更是上主自身的本質、是創造的內在秩序、是救贖的目標、是末世圓滿的應許。
筆者深知自己學養淺薄、靈命幼稚,所論之事,遠超過個人所能透徹。本文僅為一份個人靈修反思的整理,借重眾位古今賢哲——猶太拉比、教父先賢、士林大師、宗教改革家、解放神學家、社會訓導的歷代教宗,乃至跨宗教傳統中的善知識——的智慧點滴,編織成一篇學習筆記。文中若有誤解、偏頗、不當之處,全為作者自身的不足,懇請讀者以聖經、教會傳承、善知識的指引,以及自身真實的靈修經驗來印證、修正、超越。文字終究是手指,月亮在文字之外;願讀者得月而忘指。
本文的最終目的,非為論辯,非為高下,而是與一切真誠尋道之人攜手,共同祈願、共同努力——願「天國降臨,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瑪 6:10),願人間淨土、彌賽亞時代、大同世界、共同善的圓滿,早日臨於萬民。
第一部 聖經中的正義:從希伯來文獻到新約啟示
第一章 希伯來語的雙重核心:tzedek 與 mishpat
要理解希伯來聖經中的「正義」概念,必先掌握兩個密不可分卻又有微妙區別的核心詞:צֶדֶק/צְדָקָה(tzedek/tzedakah,公義、正直)與 מִשְׁפָּט(mishpat,公平、審判)。這兩個詞如同織錦中的經緯,共同編織出希伯來信仰中正義的完整圖像。
希伯來文詞彙 | 字根意義 | 主要含義 | 經典經文 |
tzedek(צֶדֶק) | 字根 zakah,「清潔、純淨」 | 內在的正直、合於標準的、與上主立約關係的忠信 | 申 16:20「你要追求至公至義」 |
tzedakah(צְדָקָה) | tzedek 的陰性形式 | 行公義之具體行為、慈善、施予、扶助弱小 | 創 18:19;申 24:13 |
mishpat(מִשְׁפָּט) | 字根 shaphat,「審判、治理」 | 司法判斷、法律秩序、社會制度上的公平 | 詩 33:5;摩 5:24 |
din(דִּין) | 「審斷」 | 法律訴訟、嚴格的法律正義 | 耶 5:28 |
shalom(שָׁלוֹם) | 字根 shalem,「完整、圓滿」 | 整全的福祉,包含正義、和平、繁榮、和諧 | 詩 85:10 |
英國猶太教首席拉比薩克斯(Jonathan Sacks)有極精到的辨析:tzedakah 不能譯作單純的「法律正義」,因為它包含正義、慈愛、憐憫、誠正、公平、無辜諸義,是「正義與憐憫的合一」。在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中,Portia 將「正義」(猶太人 Shylock 所代表)與「憐憫」(基督徒所代表)對立起來,這是對希伯來語境的根本誤解——在希伯來文中,這兩者並非對立,而是同一個詞 tzedakah 的雙重面向。
至於 mishpat 與 tzedek 的關係,當代神學家普遍接受這樣的描述:tzedek 是「事物本身內在的公正」,mishpat 則是「公義在社會中通過制度、法律、行動所實現出來的具體形式」。換言之,tzedek 是名詞性的、本體性的;mishpat 是動詞性的、施行性的。「公義是被施行出來的 mishpat;mishpat 是上主的 tzedek 在歷史中的具體展現。」薩克斯(基於拉比傳統)更進一步區分:mishpat 是「報應性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制度;tzedakah 則是「分配性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關乎財富、就業、住居、環境的公平。單有 mishpat 而無 tzedakah,社會不能繁榮;唯有兩者兼備,方能成全完整的「正義」。
最能體現兩者交織之美的,當屬阿摩司書 5:24 的著名宣告:
「惟願公平(mishpat)如大水滾滾,使公義(tzedakah)如江河滔滔。」
這節經文後來成為馬丁路德金博士(Martin Luther King Jr.)民權運動的精神標語,跨越時空地激勵全球追求正義的心靈。
第二章 摩西五經中的正義律法:禧年、安息年、扶助弱小
希伯來聖經的正義觀奠基於上主與以色列所立的「約」(berit)。出埃及的拯救事件——上主將為奴的希伯來人從埃及領出——是整個聖經正義論述的母題: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出 22:21;利 19:34;申 10:19),所以你們必須善待寄居者、孤兒、寡婦。
最革命性的正義制度,當屬禧年(Jubilee)與安息年(Sabbatical Year):
- 安息年(每七年,利 25:1-7;申 15:1-11):土地休耕,野生作物供窮人享用;債務免除;希伯來奴隸得釋放(出 21:2)。
- 禧年(每五十年,利 25:8-55):在贖罪日吹角宣告「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利 25:10——此語後鐫刻於美國費城自由鐘)。所有抵押的土地歸還原主或其子孫;所有以色列人奴隸獲釋;土地再度休耕。
禧年的神學基礎是:「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利 25:23)。土地的真正主人是上主,人類只是管家。這項立法旨在防止財富的永久積累與永久性的貧困傳承——正如英國學者 Christopher Wright 所言:「禧年既批評私人財富的大規模積累,也批評那種摧毀個人或家庭擁有權的大規模集體化或國有化。」
此外,五經中還有一系列保護弱小的律法構成完整的正義網絡:
- 拾穗律法(利 19:9-10;申 24:19-22):田角不可割盡,遺穗不可拾取,留給窮人、寄居者、孤兒、寡婦。
- 借貸律法(出 22:25-27;申 23:19-20):對窮人不得取利息;當頭外衣需在日落前歸還。
- 公正審判律法(申 16:18-20;出 23:6-8):「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公義公義你要追求(tzedek tzedek tirdof)」(申 16:20)——重複以強調,並以「追求」(rdf,含追逐、奔跑之意)這個動詞,揭示正義非靜止之物,而需積極奔向。
第三章 先知書的正義吶喊
主前八世紀及其後的先知,以撕心裂肺的吶喊,將正義的議題推上以色列宗教的核心。他們不是在呼籲新的道德——而是在憤怒地控告以色列違背了西乃之約的根本要求:以宗教儀式取代了社會正義。
阿摩司(Amos):這位提哥亞的牧人在以色列國(北國)耶羅波安二世繁榮的時代呼喊,控告統治者「為銀子賣了義人,為一雙鞋賣了窮人」(摩 2:6),「踐踏貧寒人的頭,如同踐踏地上的塵土」(摩 2:7)。他的最高峰宣告:
「我厭惡你們的節期,也不喜悅你們的嚴肅會……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摩 5:21, 24)
以賽亞(Isaiah):在猶大國,以賽亞同樣斥責徒具形式的宗教:
「你們雖多多祈禱,我也不聽。你們的手都滿了殺人的血。你們要洗濯、自潔,從我眼前除掉你們的惡行……學習行善,尋求公平,解救受欺壓的,給孤兒伸冤,為寡婦辨屈。」(賽 1:15-17)
以賽亞描繪了彌賽亞國度的正義景象:「有一根本必從耶西的本(原文是「根」)生出……他不憑眼見審判,也不憑耳聞辨是非;卻要以公義審判貧窮人,以正直判斷世上的謙卑人」(賽 11:1-4)。「公義必當他的腰帶,信實必當他脅下的帶子」(賽 11:5)。
彌迦(Micah):他用一句最簡明的問答總結了希伯來信仰的核心倫理:
「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mishpat),好憐憫(hesed),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hatznea lechet)。」(彌 6:8)
何西阿(Hosea):以婚姻意象表達上主對以色列的盟約之愛,將正義與 hesed(盟約慈愛、信實之愛)緊密相連:「我喜愛良善(hesed),不喜愛祭祀」(何 6:6)。
耶利米(Jeremiah):在猶大亡國前夕,他控告約雅敬王:「他蓋造房屋……卻不給他工價」(耶 22:13),並以對比定義何為認識上主:「他為困苦和窮乏人伸冤……認識我不在乎此嗎?這是耶和華說的」(耶 22:16)。耶利米更宣告新約的盼望:「日子將到,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耶 31:33)。
第四章 智慧文學的正義智慧
詩篇、箴言、約伯記從另一個角度補充了正義的論述:
- 詩篇 72 是關於彌賽亞君王的偉大祈禱:「神啊,求你將判斷的權柄賜給王,將公義賜給王的兒子。他要按公義審判你的民,按公平審判你的困苦人……他要為民中的困苦人伸冤,拯救窮乏之輩,壓碎那欺壓人的」(詩 72:1-4)。
- 詩篇 85:10:「慈愛和誠實彼此相遇,公義(tzedek)和平安(shalom)彼此相親」——揭示了正義與和平的不可分離。
- 詩篇 146:7-9:上主「為受屈的伸冤,賜食物與飢餓的……保護寄居的,扶持孤兒和寡婦」。
- 箴言 14:31:「欺壓貧寒的,是辱沒造他的主;憐憫窮乏的,乃是尊敬主」——這後來成為基督宗教社會訓導反覆引用的經文。
- 約伯記 從另一個角度揭示:當無辜者受苦時,傳統的「義人得福、惡人受罰」式報應神學會崩塌;正義的最終實現,必須超越此世的範疇,指向末世。
第五章 新約:耶穌基督的正義觀
耶穌基督的傳道,承接並超越了先知傳統。「上主的國」(希臘文 βασιλεία τοῦ Θεοῦ,basileia tou Theou,又譯「天國」)是耶穌一切教導的核心,而正義是這國度的核心特徵。
登山寶訓(瑪 5-7):
八福(馬 5:3-12)以「天國的價值」翻轉世間的價值觀。其中第四福「飢渴慕義(dikaiosynē)的人有福了」與第八福「為義(dikaiosynē)受逼迫的人有福了」直接以「義」為主題。耶穌宣告:「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的義(dikaiosynē)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瑪 5:20)。這是一種更深的、發自內心的義——不僅不可殺人,連動怒也不可(瑪 5:22);不僅不可姦淫,連動淫念也不可(瑪 5:28);要愛仇敵、為逼迫你們的禱告(瑪 5:44)。
好撒瑪利亞人比喻(路 10:25-37):當律法師問「誰是我的鄰舍?」耶穌不直接回答,而以一個故事翻轉問題。被搶被打的人躺在路旁,祭司、利未人都繞道而行,唯獨那位被猶太人鄙視的撒瑪利亞人「動了慈心」(ἐσπλαγχνίσθη,esplagchnisthē——強烈的內臟感動),上前包紮、付錢、安頓。耶穌反問:「你想,這三個人哪一個是落在強盜手中的鄰舍呢?」——問題的方向被根本翻轉:「鄰舍」不是一個「客體」,由我來判斷誰夠資格被我愛;「鄰舍」是一個「動詞」,是我自己對任何有需要的人成為的那種人。教宗方濟各在《眾位弟兄》通諭(Fratelli Tutti, 2020)中將此比喻定為「判斷一切經濟、政治、社會、宗教計畫的標準」(FT 69)。
最後的審判(瑪 25:31-46):在山羊與綿羊的比喻中,最後審判的標準被揭示為對「至小弟兄」的具體行動——「我餓了,你們給我吃;我渴了,你們給我喝;我作客旅,你們留我住;我赤身露體,你們給我穿;我病了,你們看顧我;我在監裏,你們來看我」(瑪 25:35-36)。「這些事你們既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了」(瑪 25:40)。此處正義已不僅是社會議題——它是對基督本身的接納或拒絕。對窮人的態度即對基督的態度,這成為後世解放神學「優先選擇貧窮人」的經文根基。
禧年的應驗(路 4:16-21):耶穌在拿撒勒會堂宣讀以賽亞書 61:1-2:「主的靈在我身上……差遣我報告被擄的得釋放……報告神悅納人的禧年(ἐνιαυτὸν Κυρίου δεκτόν)」,然後宣告「今天這經應驗在你們耳中了」。耶穌的整個事工就是禧年的兌現——債的赦免、被擄的釋放、貧窮人的福音。
第六章 保羅書信中的「神的義」(dikaiosynē theou)
保羅書信,特別是羅馬書,將正義論述推向新的深度。「神的義」(δικαιοσύνη θεοῦ,dikaiosynē theou)這個短語是保羅神學的核心(羅 1:17;3:5, 21, 22;10:3;林後 5:21;腓 3:9)。
「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羅 1:17)
「神的義」歷代有不同詮釋:
詮釋進路 | 主要代表 | 核心觀點 |
分配性正義 | 中世紀以前傳統 | 神按各人應得而審判 |
被歸算的恩賜(imputed) | 路德、加爾文、宗教改革 | 神將基督的義「歸算」給信徒;因信稱義 |
被注入的義(infused) | 天主教(特倫特公會議) | 神的義使我們真實成義(聖化) |
盟約信實 | 新觀點派(E.P. Sanders, N.T. Wright) | 神的義是祂對與以色列所立之約的信實 |
神救贖的大能 | Käsemann(1960s 革命性詮釋) | 「神的義」是神在基督內施行救贖、創造新人的大能 |
對路德而言,個人在 1517 年前飽受「神的義」這短語的折磨——他理解為神審判罪人的義;直到他發現這「義」是神白白賜予信徒的恩賜,他才從「天堂之門」進入。對於拉丁文傳統,iustitia Dei 一直就是「神的正義」,未曾與英文 righteousness 那種「個人道德正直」的窄化意義分開。事實上,希臘文 dikaiosynē 既包含個人正直,也包含社會政治秩序中的公正——這是保羅原初的廣闊視野。
故羅馬書既是「因信稱義」的福音書,也是一份「正義論」(a treatise on justice):彌賽亞的義通過十字架在歷史中進入,「神的兒子……從死人中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羅 1:4),門徒則在受苦中「忍耐、有經驗、有盼望」(羅 5:3-4),等待全受造界從敗壞中「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羅 8:21)。
第七章 雅各書與啟示錄
雅各書(約主後 50-60 年代)將先知傳統的社會正義帶入早期教會:「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 2:17, 26)。雅各嚴厲斥責教會中的「以貌取人」——對穿華服戴金戒的尊敬,對窮人卻說「你站在那裏」(雅 2:1-9)。他並警告剋扣工人工錢的富人:「工人撒在你們田裏的工價……那聲音已經入了萬軍之主的耳了」(雅 5:4)。雅各書是新約中最直接承接阿摩司、彌迦先知傳統的著作。
啟示錄呈現末世正義的圖像:殉道者在祭壇下哭喊「聖潔真實的主啊,你不審判住在地上的人,給我們伸流血的冤,要等到幾時呢?」(啟 6:10)。最終,「我又看見一個白色的大寶座與坐在上面的……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啟 20:11-12)。然後是新天新地:「神要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號、疼痛,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了」(啟 21:4)。新耶路撒冷從天而降——這不是人從地升天,而是天降到地,創造的圓滿恢復、shalom 的終極實現。
第二部 神學傳統的正義論述
第八章 教父時期:從愛任紐到屈梭多模
愛任紐(Irenaeus, c. 130-202) 在《駁異端》中以「重新合一」(recapitulatio,希臘文 anakephalaiōsis)為核心:基督將墮落的亞當在自身內重新整合,使全受造界得以重歸正義秩序。對愛任紐而言,正義就是受造萬物按上主原初設計復歸於秩序。
屈梭多模(John Chrysostom, c. 347-407)——「金口」聖人,作為君士坦丁堡大主教,是東方教父中最熱切宣講社會正義的:
「不向窮人施捨,就是搶劫他們,奪取他們生存所需。我們所擁有的並非自己的,而是他們的。」
他大膽斥責富人的奢華:「當基督在飢餓中時,你們竟享如此奢華……另一個按神形像所造的人正凍死在寒風中,而你卻為自己預備這樣的器物(指銀製便器)?」(《馬太福音講道集》)他主張:通過不義所得的「施捨」並非施捨,而是「野蠻與不人道」(《約翰福音講道集》)。屈梭多模對財富的批判,比現代任何社會運動人士都更為徹底——卻是出於對基督在貧者中臨在的深刻信念。
奧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 354-430) 是西方神學中正義論述的奠基者。在《上帝之城》(De Civitate Dei,413-426 年)中,他回應公元 410 年羅馬陷落引起的危機,提出兩個城的對立:
「兩種愛建造了兩座城:愛己以致蔑視神,建造了地上之城;愛神以致蔑視己,建造了天上之城。」(De Civitate Dei XIV.28)
地上之城(civitas terrena) | 上帝之城(civitas Dei) | |
構成之愛 | amor sui(愛己) | amor Dei(愛神) |
終極追求 | 自身榮耀 | 上主的榮耀 |
人際結構 | 統治與被統治 | 友愛與服事 |
真正的正義 | 不可能完全擁有 | 終末方能圓滿 |
奧古斯丁在第 19 卷提出對西塞羅 res publica(共和國)定義的著名修正:若按西塞羅「正義是國家的本質」之說,則羅馬從未真正是 res publica——因為真正的正義是「將當得的給每一位」,而羅馬從未將上主當得的敬拜歸給上主,故羅馬的正義是不完整的。真正的正義必須以神為中心;無神之處,無真正之正義(vera iustitia)。但奧古斯丁並未因此否定地上的政治秩序——他主張「兩城混雜而生」(permixta),基督徒在世間如朝聖者,盡其本分,等候終末的上帝之城。原罪論在此尤為重要:因人性敗壞,地上絕對的正義不可能;但這不是放棄正義,而是謙卑地、盼望地追求。
第九章 中世紀士林哲學:阿奎那論正義為樞德
多瑪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1274) 在《神學大全》(Summa Theologiae)中綜合亞里斯多德倫理學與基督教神學,建立了西方正義論的經典框架。
阿奎那將正義列為四樞德(cardinales virtutes:智德 prudentia、義德 iustitia、勇德 fortitudo、節德 temperantia)之一(ST I-II, q. 61)。他在 II-II, qq. 57-122 中以六十六個問題系統論述正義。其經典定義(承襲烏皮安 Ulpian):
「正義是一種恆常而堅定的意志,將每個人應得的賜予他。」(iustitia est constans et perpetua voluntas ius suum unicuique tribuens, ST II-II, q. 58, a. 1)
阿奎那進一步區分:
正義類型 | 拉丁文 | 內容 |
交換性正義 | iustitia commutativa | 個人之間的等價交換 |
分配性正義 | iustitia distributiva | 共同體將共同善按比例分配 |
法律正義/一般正義 | iustitia legalis / generalis | 個人對共同善的貢獻 |
阿奎那並通過自然法理論(lex naturalis)為人類理性能夠認識正義提供基礎——所有人都能通過實踐理性參與永恆法(lex aeterna),故正義並非僅屬基督徒。但阿奎那同時強調:完滿的正義需要恩寵,需要神學德性(信、望、愛)的成全;正義在政治社會中是必要的,但僅靠政治正義無法達到至福(beatitudo)。
第十章 宗教改革:路德與加爾文
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 的「因信稱義」(sola fide)將「正義」議題重新置於救恩論的核心。在他飽受良心折磨之際,他對羅馬書 1:17「神的義在這福音上顯明」有了革命性的理解:神的義不是審判罪人的義(iustitia activa),而是神白白賜給信徒的義(iustitia passiva),藉此罪人在神面前被宣告為義。路德將這義「歸算」(imputed)給信徒——信徒「同時是義人也是罪人」(simul iustus et peccator)。
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1509-1564) 在《基督教要義》(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中發展類似觀點,但更強調與基督的「奧秘聯合」(unio mystica cum Christo):通過信,信徒與基督聯合,基督的義因此真實地為信徒所有。加爾文亦強調聖化(sanctificatio)——稱義之後,聖靈在信徒生命中持續工作,使其逐漸成形於基督的義。
天主教在特倫特公會議(1545-1563)回應稱:「唯一的形式因(formal cause)是神的義,不是祂自己藉以為義的義,而是祂藉以使我們成為義的義。」這場爭論的核心,並非神是否使罪人成義,而是這義是「歸算的」(imputed)還是「注入的」(infused)。1999 年,路德會與天主教共同簽署《關於成義教義的聯合聲明》(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在很大程度上彌合了五百年的鴻溝。
第十一章 社會福音運動:饒申布士
饒申布士(Walter Rauschenbusch, 1861-1918),紐約「地獄廚房」區的浸信會牧師,目睹工業化時期勞工的悲慘處境,著《基督教與社會危機》(Christianity and the Social Crisis, 1907)與《社會福音的神學》(A Theology for the Social Gospel, 1917)。他名言:
「凡將宗教生活與社會生活分開的,沒有理解耶穌;凡為宗教生活對人類社會關係與制度的重建力量設定界限的,就是否認主的信仰。」
饒申布士認為,「天國」(Kingdom of God)不是純然個人的得救與來世的盼望,而是將要在歷史中實現的社會秩序的轉化;罪不僅是個人的,更是「結構性」的(structural sin)——沿襲於社會制度、經濟體系、政治結構之中。
第十二章 解放神學:古鐵雷斯與優先選擇貧窮人
古鐵雷斯(Gustavo Gutiérrez, 1928-2024),秘魯多明我會神父,以《解放神學》(A Theology of Liberation, 1971)開創拉丁美洲解放神學運動。他的核心貢獻是「優先選擇貧窮人」(preferential option for the poor)這個概念——此語雖在 1968 年麥德林(Medellín)與 1979 年普埃布拉(Puebla)拉美主教會議之間逐漸成形,但古鐵雷斯是其神學的奠基者。
「我希望我的生命能為福音的訊息作見證,特別是神愛這個世界,並愛其中最貧窮的人。」
解放神學主張三個層次的解放:(1)擺脫經濟、政治、社會的壓迫;(2)擺脫使人非人化的命運;(3)擺脫罪的奴役而與神共融。這三個層次不可分割。
其他重要解放神學家:博夫兄弟(Leonardo & Clodovis Boff);塞貢多(Juan Luis Segundo);索布里諾(Jon Sobrino);艾里·韋瑟爾·博尼諾(José Míguez Bonino)。雖然 1980 年代信理部(時任部長拉辛格樞機,後為教宗本篤十六世)發出兩份《指示》,警告解放神學對馬克思主義分析工具的某些使用,但「優先選擇貧窮人」這核心精神已被天主教社會訓導吸納——尤其在教宗方濟各的《福音的喜樂》(Evangelii Gaudium)中得到再次肯定。
第十三章 政治神學:莫特曼的盼望神學
于爾根·莫特曼(Jürgen Moltmann, 1926-2024),德國改革宗神學家,年輕時為德軍戰俘,在英國戰俘營遇見耶穌的呼召。他的「盼望神學」三部曲:
- 《盼望神學》(Theology of Hope, 1964):以基督復活為信仰核心,盼望不是對未來的猜測,而是激勵歷史轉化的動力。
- 《被釘十字架的上帝》(The Crucified God, 1972):神在基督的十字架上承擔了人類的痛苦——「神受苦」這命題挑戰了希臘哲學的「神不可受苦」(impassibility)傳統。
- 《在聖靈大能中的教會》(The Church in the Power of the Spirit, 1975):教會作為彌賽亞性的群體。
莫特曼著名地將盼望定義為:盼望「在公義對抗罪、生命對抗死亡、榮耀對抗苦難、和平對抗破碎的未來矛盾中證明自己的真實性」。莫特曼的神學影響了 Cone、Gutiérrez、Boff,乃至韓國的「民眾神學」(Minjung Theology)。
第十四章 黑人神學:孔尼
詹姆斯·孔尼(James H. Cone, 1938-2018),《黑人權力與黑人神學》(Black Theology and Black Power, 1969)、《黑人解放神學》(A Black Theology of Liberation, 1970)、《被壓迫者的上帝》(God of the Oppressed, 1975)的作者。孔尼以激進的方式重申了一個聖經的核心真理——上主站在被壓迫者一邊。「基督是黑人」這個命題並非種族主義,而是神學論斷:如同基督在第一世紀羅馬帝國中是被壓迫的猶太人,在二十世紀美國,基督在黑人受苦的處境中親身臨在。孔尼挑戰白人神學的「中立性假象」——當教會聲稱「我們不站邊」時,實際上即站在壓迫的一邊。
第十五章 女性神學的正義觀
伊麗莎白·約翰森(Elizabeth Johnson) 的《祂者:女性神學論述中神的奧秘》(She Who Is, 1992);伊麗莎白·許士勒-菲奧倫扎(Elisabeth Schüssler Fiorenza) 的《紀念她》(In Memory of Her, 1983)等開創了從父權結構中重新發掘聖經中女性主體性、並批判「kyriarchy」(支配制度的相互交織)的女性神學。她們的貢獻使正義論述納入性別維度。
第十六章 公共神學:沃爾夫的擁抱神學
米羅斯拉夫·沃爾夫(Miroslav Volf),克羅埃西亞裔耶魯神學家。《排斥與擁抱》(Exclusion and Embrace, 1996)寫於南斯拉夫戰爭背景下。沃爾夫提出比「解放」更深的範疇——「擁抱」(embrace):
「擁抱是恩典的方式,但它並不與正義對立;它將正義作為恩典向作惡者擴展的一個維度。」
沃爾夫追問:「人如何同時忠於受壓迫者對正義的呼求,又忠於被釘者向迫害者所獻的赦免之恩?」他提出正義的「不可能性」——嚴格的「以眼還眼」式正義永遠不可能完全實現,且會永久延續仇恨循環。十字架揭示了一條道路:神在我們仍是仇敵時就主動和好(羅 5:10),先擁抱、再求正義;正義作為擁抱的內在維度,而非擁抱的前提條件。
第三部 天主教社會訓導:百三十年的正義論述
自 1891 年教宗良十三世發表《新事》通諭起,天主教會通過一系列社會通諭,逐步建立起完整的社會訓導(Catholic Social Teaching, CST)體系。
第十七章 社會訓導通諭年表與核心原則
年份 | 教宗 | 通諭/文件 | 核心議題 |
1891 | 良十三世 | 《新事》Rerum Novarum | 工人權利、私有財產、反對剝削與極端社會主義 |
1931 | 庇護十一世 | 《四十年》Quadragesimo Anno | 「輔助原則」(subsidiarity)正式提出;社會重建 |
1961 | 若望廿三世 | 《慈母與導師》Mater et Magistra | 國際發展、援助發展中國家 |
1963 | 若望廿三世 | 《和平於世》Pacem in Terris | 人權、和平、核武時代的世界共同體 |
1965 | 梵二大公會議 |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Gaudium et Spes | 教會與現代世界、人類尊嚴、共同善 |
1967 | 保祿六世 | 《民族發展》Populorum Progressio | 整全發展、新名字「發展」即「和平」 |
1971 | 保祿六世 | 《八十週年》Octogesima Adveniens | 政治倫理、城市議題 |
1981 | 若望保祿二世 | 《工作通諭》Laborem Exercens | 工作的位格性、勞動優先於資本 |
1987 | 若望保祿二世 | 《社會事務關懷》Sollicitudo Rei Socialis | 「團結」(solidarity)原則的深化 |
1991 | 若望保祿二世 | 《百年》Centesimus Annus | 紀念《新事》百年;對市場經濟與民主的評價 |
2009 | 本篤十六世 | 《在真理中實踐愛德》Caritas in Veritate | 整全人類發展、全球化倫理、無償性原則 |
2013 | 方濟各 | 《福音的喜樂》Evangelii Gaudium(宗座勸諭) | 福音化、貧窮人的教會、批判「排斥的經濟」 |
2015 | 方濟各 | 《願祢受讚頌》Laudato Si' | 整全生態(integral ecology)、共同家園的呼喊 |
2020 | 方濟各 | 《眾位弟兄》Fratelli Tutti | 人類兄弟情誼、好撒瑪利亞人的政治 |
CST 的四大核心原則(《教會社會訓導彙編》n. 160-208):
- 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每個人按神的形像被造,具有不可剝奪的尊嚴。
- 共同善(Common Good):「使群體與個人能夠較完滿、較容易達成自身完善的社會生活條件總和」(GS 26)。
- 輔助原則(Subsidiarity):較高層次的社會單位不應取代較低層次能夠承擔的事務(QA 79);上級「坐在」下級之後(subsidium),提供支援。
- 團結(Solidarity):「對共同善堅定而恆久的承諾」(SRS 38),不僅是模糊的同情,而是具體的行動。
良十三世在《新事》中已奠定基礎:肯定私有財產的合法性,但強調其有「社會用途」;工人有權獲得「足以維持儉樸而正直的生活的工資」(RN 45);國家有義務通過正義保障工人的權利(RN 32)。
庇護十一世在《四十年》中正式提出「輔助原則」:「將個人憑自身能動與努力所能完成的事務,從個人手中奪走而交付社群,是嚴重的錯誤;同樣,將較低層級的、附屬性的組織所能處理的事務交付給更高、更廣泛的協會,也是不正義、嚴重的惡,並擾亂正當的秩序。」(QA 79)
教宗方濟各的《願祢受讚頌》(Laudato Si', 2015)是劃時代的——它提出「整全生態」(integral ecology)的概念,主張環境危機與社會、政治、經濟危機是同一場危機的不同面向:「今天我們必須認識到,真正的生態進路必然成為社會進路;它必須將正義議題納入環境辯論,使我們同時聽見大地的呼喊與窮人的呼喊」(LS 49)。《眾位弟兄》(Fratelli Tutti, 2020)則以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為核心,提出「相遇文化」與「人類兄弟情誼」作為應對全球分裂的處方。
第四部 正義的三個層次:個人、社會、末世
第十八章 三層次的整合圖像
基督宗教的正義論述若被切割為某一層次,皆失其完整。真正的正義必然是「三層次的縱向交織」:
層次 | 核心概念 | 經文依據 | 神學主題 |
個人靈修 | 內在的義、稱義(justification)、成義(sanctification)、悔改(metanoia)、與神和好 | 羅 5:1;林後 5:17-21;瑪 5:8 | 因信稱義;聖化;潔淨內心 |
社會結構 | 共同善、輔助、團結、扶助弱小、shalom | 摩 5:24;瑪 25:31-46;雅 2 | 結構性罪惡、社會福音、社會訓導 |
末世論 | 新天新地、最終審判、宇宙性救贖、apokatastasis | 啟 21;羅 8:19-23;徒 3:21 | 彌賽亞國度、萬物復興 |
第一層次:個人靈修的正義 是基礎。沒有內心的悔改、沒有與神的和好、沒有靈魂的潔淨,外在的「正義行動」可能只是法利賽式的自義。耶穌警告「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瑪 5:24);保羅論「神的義」首先是因信白白稱義(羅 3:24);雅各論信心若無行為則為死的,但行為若無信心也無根基(雅 2:14-26)。個人靈修的正義是內在的,是對神慈悲的回應;它如同種子,必生長為外在的果實。
第二層次:社會結構的正義 是內在義的必然外顯。先知傳統、耶穌的天國觀、保羅的肢體論、雅各書、社會福音、解放神學、社會訓導——所有這些都堅持:基督信仰必然涉及社會結構。罪不僅是個人的,更可能「結構化」於不公的法律、剝削的經濟、壓迫的政治之中。基督徒的責任不僅在個人慈善,更在改造這些結構,使之更接近天國的標準。「結構性罪惡」(structural sin)的概念在若望保祿二世的《社會事務關懷》中得到正式接受。
第三層次:末世論的正義 是一切的目標與保證。若僅停留於前兩層次,正義論述將陷入兩種危險:要麼變成永遠無法實現的烏托邦理想(因為人性的有限與罪的力量),要麼變成血腥的革命(強行在歷史中實現絕對正義)。末世論——「已然而未然」(already but not yet)——保護了這兩個極端的危險。基督的國度已經藉道成肉身臨在歷史中,但其圓滿成全要等到基督再來。基督徒既要努力在歷史中見證並推進正義,又要謙卑地承認絕對的正義唯在末世由神親自成就。莫特曼的盼望神學、本篤十六世《拯救我們的盼望》(Spe Salvi)、若望保祿二世的「希望文明」(civilization of hope)皆強調此點。
關於 apokatastasis(萬物復興):奧利金(Origen)首倡的「萬物終將復歸於神」(基於使徒行傳 3:21「萬物復興」),雖在 553 年第二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受到指摘,但其精神在尼撒的格列高利(Gregory of Nyssa)、馬克西穆斯(Maximus the Confessor)、現代俄國神學家布爾加科夫(Sergius Bulgakov)、英國神學家莫特曼、漢斯·馮·巴爾塔薩(Hans Urs von Balthasar)的「我們可以盼望萬人得救嗎?」(Dare We Hope That All Men Be Saved?)中以不同形式延續。即便不採取嚴格的普救論,基督徒可以而且應當「盼望」萬物的最終復興——這是末世正義的最深期待。
第五部 跨宗教對話:眾流匯歸於正義之海
正義既是上主的本質,自然也以不同方式光照所有真誠尋道的傳統。本文於此略作觸及,作為精神基底,期待眾傳統相互輝映、彼此印證。
第十九章 與佛教的對話:人間淨土
太虛大師(1890-1947)開創「人生佛教」,後印順導師、聖嚴法師、星雲大師、證嚴法師繼承發揚為「人間佛教」與「人間淨土」(rénjiān jìngtǔ 人間淨土)。聖嚴法師謂:「淨土在人間的建立,不是把諸佛淨土搬到地球,而是運用佛法來淨化人心、用佛弟子的生活方式來淨化社會。」此種精神——將終末理想(淨土)與當下行動(社會服務)緊密結合——與天主教社會訓導中「天國的種子已在歷史中萌發」、與莫特曼盼望神學中「未來在歷史中作工」、與聖經中「公義江河滔滔」的迫切呼喊,遙相呼應。彌勒淨土的傳統,更與基督教「彌賽亞時代」的盼望,有深刻的對話空間。
第二十章 與儒家的對話:大同思想
《禮記·禮運》大同篇是中華文明的偉大正義願景: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天下為公」與《使徒行傳》2:44-45「凡物公用」、利未記 25 章的禧年精神、若望保祿二世「財貨的普遍用途」(universal destination of goods, Centesimus Annus 31)皆指向同一深層真理:萬物終究屬於神(或天),人類僅為管家。儒家的「仁」——孔子答顏回問「克己復禮為仁」、答仲弓問「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與耶穌「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瑪 7:12)的金規則完全相通。
第二十一章 與伊斯蘭教的對話:'Adl 與 Qist
阿拉伯文 عَدْل('Adl,公正) 是真主九十九個美名之一(Al-'Adl),《古蘭經》中正義概念主要由 'Adl(公正、平衡)與 قِسْط(Qist,衡平、消除不公) 兩詞表達。《古蘭經》5:8:「你們當盡忠報主,當秉公作證,你們絕不要因為怨恨一夥人而不公道,你們當公道,公道是最近於敬畏的」。'Adl 與希伯來文 tzedek/mishpat 的雙重結構,有令人驚異的呼應——前者強調內在的公正,後者強調制度上消除不義。先知穆罕默德的生平與哈里發 Ali 的書信,皆強調統治者必須以正義為首要職責——這與基督教社會訓導對國家義務的論述,有深刻的家族相似。
第二十二章 與印度教的對話:Dharma 與 Rita
印度教的 धर्म(Dharma)——常譯為「法、道、德、責任、正當、宗教、宇宙秩序」——源於更古老的吠陀概念 ऋत(Rita,宇宙之律)。Dharma 既是個人的道德責任(svadharma),也是社會秩序,也是宇宙的合法性。雖然 Manusmriti 因其種姓制度而備受批評(甚至在印度本土也是激辯話題),Dharma 概念本身與基督教中「神聖秩序」(divine order)、奧古斯丁的「永恆法」(lex aeterna)、阿奎那的「自然法」傳統,有深刻共鳴。Rita 作為宇宙之律——日月運行、季節更迭、道德秩序的本源——與聖經中「主的話安定在天,直到永遠」(詩 119:89)「諸天述說神的榮耀」(詩 19:1)的智慧宇宙觀,可深度對話。
第六部 結語:謙卑、感恩與祈願
第二十三章 三層次正義的最終整合
回顧全文,我們看到正義在基督宗教傳統中的豐富內涵:
- 它是希伯來文 tzedek 與 mishpat 的辯證統一——既是內在的正直,也是社會的公平。
- 它是希臘文 dikaiosynē theou——既是神的本性,也是神的恩賜,也是神的救贖大能。
- 它是耶穌基督在登山寶訓、好撒瑪利亞人比喻、最後審判中啟示的天國品質。
- 它是奧古斯丁兩城之愛的對立、阿奎那樞德的核心、路德加爾文「因信稱義」的福音、社會福音與解放神學中對被壓迫者的優先選擇、社會訓導中共同善與輔助、團結原則的展開、莫特曼盼望神學中向未來敞開的姿態、沃爾夫擁抱中對和好的奧秘。
- 它是個人內心的潔淨、社會結構的轉化、末世圓滿的盼望——三者缺一不可。
第二十四章 最後的祈願
願每一位讀者,都能在自己的生命中讓 tzedek 與 mishpat 共流,讓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願我們的內心因悔改而潔淨;願我們的家庭、社區、職場、國家、世界因團結與輔助而更接近共同善;願我們的盼望因基督復活而堅定,因基督再來而充滿火熱。
願人間淨土早日建立,願大同世界終將來臨,願彌賽亞時代的應許在我們這一代身上開始綻放——即便那圓滿要等到主親自再來,即便我們蒙召的只是在歷史中種下一粒微小的麥子。「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若 12:24)。
感恩
謹以最深的感恩心,向以下一切人事物致敬:
- 三位一體的至聖天主——萬有的本源、正義的本體、慈悲的深淵;
- 耶穌基督——成全律法與先知的主、被釘的義者、復活的初熟果子;
- 聖神——在歷史中持續工作、引導教會、興起正義先知的那一位;
- 童貞瑪利亞——《尊主頌》中宣告「叫有權柄的失位、叫卑賤的升高」(路 1:52)的窮人之母;
- 眾先知——以血以淚為公義作見證的阿摩司、以賽亞、彌迦、何西阿、耶利米;
- 諸聖門徒、教父、士林大師、宗教改革家、社會福音家、解放神學家、政治神學家、女性神學家、公共神學家——他們以畢生心血為正義論述添磚加瓦;
- 歷代教宗與主教——在艱難時代以社會訓導為人類照亮道路;
- 跨宗教傳統中的善知識——佛陀、孔子、老子、穆罕默德、印度諸聖賢,及一切真誠尋道的眾善男子善女人——你們以不同的方式照見了同一個真理之光;
- 無數無名的義人——那些在世界各個角落、在最微不足道的崗位上、默默為窮人奉獻、為弱者發聲、為正義付出、甚至付出生命的兄弟姐妹;
- 所有讀者——你願意花時間閱讀這份不完美的反思,本身就是對作者的莫大恩賜。
謙卑聲明
本文絕非完美,遠非完整,更非權威。作者學識淺陋、靈性幼稚,對所論及的眾多博大精深的經典、傳統、神學家,能談及的只是冰山一角。所有引用、論述、分類、比較,皆可能有錯解、誤讀、過簡化、不周延之處。文中若有任何不慎冒犯任何宗派、傳統、個人、群體之處,全屬作者個人之疏失,懇切請求寬恕;若文中有任何傷害任何人、事、物的言語,作者深表歉意並願意改正。
本文僅為個人反思的整理,敬請讀者:
- 以聖經本身為最終的權威,親自閱讀、親自思考;
- 以教會兩千年傳承——無論是天主教、東正教、新教各派的智慧——為印證;
- 以善知識、靈性導師的活生生指引為對照;
- 以自身真實的修行體驗為檢驗——不要執著於文字概念,而要在祈禱、靜默、服事、愛德的實踐中,讓正義的真義從心底自然湧現;
- 以對眾生的慈悲為最終目的——若文字概念使我們驕傲、分別、論斷,則不如忘卻;若文字概念能引導我們更謙卑地服事最小的弟兄姐妹,則願其有用。
文字終究只是手指,月亮在文字之外。願讀者得月而忘指,得義而忘文。
「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迦書 6:8)
「萬有都是本於祂、倚靠祂、歸於祂;願榮耀歸給祂,直到永遠。阿們!」(羅馬書 11:36)
主要參考文獻
一、聖經
- 《和合本聖經》(Chinese Union Version)
- 《思高本聖經》(Studium Biblicum Version)
- Biblia Hebraica Stuttgartensia(BHS, 希伯來文舊約)
- Novum Testamentum Graece(Nestle-Aland 28th edition, 希臘文新約)
- New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NRSV)
- Vulgate(拉丁文聖經)
二、教會文獻(梵蒂岡官方)
- 良十三世:《新事》通諭(Rerum Novarum, 1891)
- 庇護十一世:《四十年》通諭(Quadragesimo Anno, 1931)
- 若望廿三世:《慈母與導師》(Mater et Magistra, 1961);《和平於世》(Pacem in Terris, 1963)
- 梵二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Gaudium et Spes, 1965)
- 保祿六世:《民族發展》(Populorum Progressio, 1967);《八十週年》(Octogesima Adveniens, 1971)
- 若望保祿二世:《工作通諭》(Laborem Exercens, 1981);《社會事務關懷》(Sollicitudo Rei Socialis, 1987);《百年》(Centesimus Annus, 1991)
- 本篤十六世:《在真理中實踐愛德》(Caritas in Veritate, 2009);《拯救我們的盼望》(Spe Salvi, 2007)
- 方濟各:《福音的喜樂》(Evangelii Gaudium, 2013);《願祢受讚頌》(Laudato Si', 2015);《眾位弟兄》(Fratelli Tutti, 2020)
- 宗座正義與和平委員會:《教會社會訓導彙編》(Compendium of the Social Doctrine of the Church, 2004)
- 《天主教教理》(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1992)
- 信理部:《教會自由通告》(Libertatis Nuntius, 1984);《自由意識》(Libertatis Conscientia, 1986)
三、教父及中世紀經典
- 奧古斯丁(Augustine):De Civitate Dei(《上帝之城》),413-426
- 屈梭多模(John Chrysostom):Homilies on Wealth and Poverty;Homilies on Matthew;Homilies on 1 Corinthians
- 愛任紐(Irenaeus):Adversus Haereses(《駁異端》)
- 多瑪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Summa Theologiae(《神學大全》),特別 II-II, qq. 57-122 論正義;I-II, q. 61 論樞德
- 奧利金(Origen):De Principiis;Contra Celsum
四、宗教改革文獻
- 路德(Martin Luther):《九十五條論綱》(1517);《基督徒的自由》(1520);《羅馬書講義》
- 加爾文(John Calvin):《基督教要義》(Institutio Christianae Religionis, 1559 final ed.)
- 特倫特公會議:《論成義法令》(Decree on Justification, 1547)
- 路德會-天主教《關於成義教義的聯合聲明》(1999)
五、現代神學經典
- Walter Rauschenbusch, Christianity and the Social Crisis(1907);A Theology for the Social Gospel(1917)
- Gustavo Gutiérrez, A Theology of Liberation(1971;ET 1973);The Power of the Poor in History(1983)
- Leonardo Boff & Clodovis Boff, Introducing Liberation Theology(1987)
- Jürgen Moltmann, Theology of Hope(1964;ET 1967);The Crucified God(1972;ET 1974);The Coming of God(1996)
- James H. Cone, Black Theology and Black Power(1969);A Black Theology of Liberation(1970);God of the Oppressed(1975);The Cross and the Lynching Tree(2011)
- Miroslav Volf, Exclusion and Embrace: A Theological Exploration of Identity, Otherness, and Reconciliation(1996)
- Elisabeth Schüssler Fiorenza, In Memory of Her(1983)
- Elizabeth Johnson, She Who Is(1992)
- Hans Urs von Balthasar, Dare We Hope "That All Men Be Saved"?(1986)
- N. T. Wright, Justification: God's Plan and Paul's Vision(2009)
- E. P. Sanders,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1977)
六、聖經研究與希伯來研究
- Jonathan Sacks, To Heal a Fractured World: The Ethics of Responsibility(2005);Covenant & Conversation 系列
- Walter Brueggemann, Theology of the Old Testament(1997);The Prophetic Imagination(1978)
- Abraham J. Heschel, The Prophets(1962)
- Ilaria Ramelli,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Apokatastasis(2013)
七、跨宗教資源
- 聖嚴法師:《人間淨土》、《建立人間淨土》及相關著作
- 印順導師:《佛在人間》
- 太虛大師:《人生佛教》
- 《禮記·禮運》大同篇
- The Holy Qur'an(Yusuf Ali 譯註本;M. A. S. Abdel Haleem 牛津譯本)
- The Bhagavad Gita(Eknath Easwaran 譯本)
- Albert H. Y. Chen, "The Concept of 'Datong' in Chinese Philosophy as an Expression of the Idea of the Common Good"
八、中文神學資源
- 輔仁神學叢書系列
- 房志榮、谷寒松、張春申等台灣神學家著作
- 香港中國神學研究院、台灣神學院相關出版物
九、其他工具與參考
-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Augustine"; "Aquinas"; "Justice"; "Liberation Theology" 等條目)
- New Catholic Encyclopedia
- Encyclopaedia Judaica("Justice" 條目,Steven S. Schwarzschild)
-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TDNT, Kittel & Friedrich)
願主賜下平安、智慧與慈悲,與所有讀此文者同在。 שָׁלוֹם(Shalom)· εἰρήνη(eirēnē)· Pax · 平安。 哈利路亞,阿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