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闆,我做到這個月底,後面15天我一併請特休。」
當你的員工這樣跟你說時,當下你會是什麼反應呢?「太不負責任了!我能拒絕嗎?」「不然我給錢算了!用特休折現換交接」…..員工提出離職,本來就夠讓人頭大,結果他還順手將剩餘特休請好請滿,把公司最需要的交接期用特休假請掉,留下可能的爛攤子給同事,輕則造成公司部門運作延宕,嚴重可能發生違約或錯失發展機會等等影響公司營運的重大事件!我們試著思考在情理法兼顧原則的適宜做法,讓員工離職交接不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也為未來管理建立制度。
勞工的權利:
特休發動權是勞基法規定的勞工權利,公司不能拒絕。
勞工的義務:
基於勞動契約誠信原則,勞工有辦妥交接手續之義務。
(1)無職務交接必要:
就讓他休吧!既然雇主無權拒絕,特休沒休也是補給代金,早抵不虧!就做好簡單物品交接,就讓他走吧!留來留去,留成仇!
一定有人會問:既然這樣,那我可以請他提早離職嗎?沒休的特休我算錢補他,眼不見為淨!這部分有另外要注意的法律問題跟風險,詳見專文:[離職篇]我跟老闆說月底要離職,老闆說:『那你就做到今天好了』這樣可以嗎?
(2)有職務交接必要:
狀況A(員工態度可溝通):告知員工執掌職務有交接之必要及需交接日數,請其跟交接同事儘速完成交接,如導致特休無法休完,公司會折算特休代金補償!
狀況B(員工表現不願配合):告知員工『依法有交接義務( 依據函釋如下圖),需要留適當時日進行交接,否則可能影響公司運作多生法律上困擾。完成交接對員工也是保障,避免日後因執掌事務有狀況被事後咎責!』(員工接受說明後以狀況A處理)

註:函釋來源:勞動部勞動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index.aspx
狀況C(好說歹說依舊拒絕):協商不成就發個柔性通知(個人手機簡訊證據力最佳)給他,作為要求履行交接義務的通知證明(有備無患),請接手同事務必詳細整理接手現況並製作書面紀錄(保護新接手同事,避免發生交接不清的後續風險及損害)
員工若堅拒配合顯示狀況不單純,務必審慎處理
一般人離職,都希望能跟公司好聚好散,至少不會讓一起共事的同事為難!事情搞到狀況C,可能是:
1、情緒發洩:員工對公司管理或部門主管或同事間有所不滿,以不交接作為報復!這類狀況在員工離職後很可能衍生後續勞資爭議問題(比如去申訴)。
2、逼不得已:我曾碰到角色對調的勞工跟我說可否這樣做?原來是因為員工已經多次告知公司(主管)要離職,但公司(主管)一直以找不到新人交接為由,不讓員工離職!後來因為新工作到職日已定,員工只好出此下策!(這就是公司的問題囉)
3、不敢交接:會不會真實狀況是「不是不願交接,是不敢交接」!因為工作執掌上有問題,交接就爆了!公司應該視員工職務重要程度去積極處理,趁人還找得到趕緊釐清狀況止損!
公司處理態度:先軟後硬&先情理後法律
記得許久以前有位網友問我勞資調解的問題,我問了爭議是如何發生的?原來是網友跟店長吵架後不爽就直接走人,老闆大氣覺得網友不負責任,就發了存證信給員工說沒交接要求償,原本老闆應該是想嚇嚇網友給他一個教訓,結果員工收到存證信嚇到找律師回存證信說公司違反勞基法(高薪低保&沒給加班費等等),兩方就沒完沒了搞到最後兩敗俱傷!(只有律師賺到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