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預告期可以規定,但不能超過法定,也不能不准人走
👉一句話結論:預告期依年資 10/20/30 天;離職不需要雇主批准。
😮員工說要離職,阿新慌了:「你要先兩個月前說!不然我不給離職!」
法法拿出一張清楚的時間表:
📍3 個月~未滿 1 年:10 天
📍1 年~未滿 3 年:20 天
📍3 年以上:30 天
✍️小敏補一句:「合約寫更長是無效的;員工沒預告你可以依法求償(要證明損失),但不能直接扣薪。最重要的是把交接清單做完整。」
🧾最後,法法把整本「不踩雷清單」交給阿新:「合規不是為了應付檢查,是為了建立可長可久的互信。」
Q12:可以限制員工離職前要事先預告嗎?
A: 可以依年資要求預告期,但「不能超過」勞基法規定,且不能因為沒預告就拒絕離職。
★法定離職預告期(勞基法第 16 條):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天前預告。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20 天前預告。
- 3 年以上:30 天前預告。
- 未滿 3 個月(試用期):法無明文,一般建議提前告知即可。
✖NG 行為:
1. 延長預告期:契約規定「不論年資一律要 2 個月前預告」,這違反法律,無效。
2. 扣薪懲罰:員工若未預告就跑掉,雇主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需證明具體損失),但不能直接從薪水裡扣,薪水必須全額給付。
★特別提醒:
離職是形成權,員工單方提出即生效(時間到就離職),不需要雇主「批准」。雇主應專注於交接清單的確認。
☞法規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16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