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做採購久了之後,我越來越覺得:很多外人以為只是「填數字」的工作,其實每一步都像踩地雷。尤其是開標那幾分鐘。真的會讓人心跳加速。
這次的案子,我到現在還記得。因為我親眼遇到了一件,所有做採購的人看到都會瞬間安靜的事:廠商報價,剛好等於底價。而且是一毛不差。
第一次招標:廠商一句話,直接讓我廢標
事情要從第一次招標開始說起。當時有一家廠商投標,報價 745,000 元。
但因為底價訂得偏低,所以我只能依法請廠商減價。我還記得,那位老闆看著我,苦笑著說:「組長,這價格再減,我真的要去睡公園了。」那一瞬間,我其實也很尷尬。
因為你知道對方不是在演。
最後結果很單純:廠商拒絕減價,案件廢標。
第二次招標前,我被「採購老經驗」上了一課
準備重招時,辦公室有位資深前輩很認真地提醒我:「第二次底價不能高於第一次底價,這是採購常識。」
我當下其實愣了一下。因為我腦中立刻冒出一個問題:「法規真的寫『底價』嗎?」
還是其實是別的東西?
我翻了法規,才發現很多人都搞混了
後來我直接去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及相關解釋函令。
結果發現:很多人口中的「採購常識」,其實講真正不能高於的,不是「前次底價」。
而是:「前次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這兩個東西,看起來很像,但其實完全不同。
底價是什麼?
底價是機關內部核定的數字。開標前原則上保密。
最低標價是什麼?
最低標價,是廠商真正投出來的價格。這個才是法規真正拿來比較的基準。
很多人做久了,會把兩個概念混在一起。但只要混錯一次,程序就可能出問題。
更有趣的是:這其實不是法律直接明文規定
後來我又往下查,才發現一件很有意思的事。
很多人會直接說:「第二次底價不能高於前次最低標價。」
但嚴格來說,這其實不是《政府採購法》條文本身直接寫的。
我查了一下來源,是臺北市政府採購處 99 年 9 月 28 日府工採字第09913953400號函。
函示中引用工程會《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十七)提到:「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也就是說:如果招標文件、規格、履約條件都沒改,那廢標後重新訂底價時,
原則上就不宜高於前次合格廠商的最低報價。
所以它比較像一種「行政自我拘束」
這種東西很有公務體系的味道。它不是死板板的法律條文。
而是:工程會錯誤行為態樣、採購函釋、長期實務操作
慢慢形成的一套行政判斷邏輯。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成:一種「行政自我拘束」的操作慣例。意思是:機關雖然仍有裁量權,但會透過一致性的操作原則,讓決策更合理、也更能被檢驗。
所以我怎麼保護自己?
我那次的做法很簡單:把邏輯全部寫進簽呈。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底價應考量:
- 成本
- 市場行情
- 決標資料
- 履約條件
所以我在簽呈裡寫得很清楚:
- 前次合格廠商最低報價為 745,000 元
- 此為施行細則第54條規範下的重要參考依據
- 並參酌工程會錯誤行為態樣及相關函釋精神辦理
- 綜合市場行情與履約條件後,提供長官核定參考
重點是:
我沒有替長官決定數字。我只是把「法規邏輯」與「市場分析」寫清楚。
最後核定多少,是長官裁量。責任界線要分清楚。這點真的很重要。
然後,最可怕的事情發生了
開標當天。拆廠商標單。745,000 元。
我心裡想:「嗯,好像有機會。」
接著。拆底價封。745,000 元。
現場瞬間安靜。那個安靜,不是誇張。是真的連空氣都凝結。
我甚至還聽得到隔壁班下課的尖叫聲。
我腦中瞬間閃過一句話
以前上採購課時,老師曾經說過:「底價不要太愛整數,不然容易被猜到。」
偏偏很多長官就很喜歡整數。745,000。很漂亮。也很危險。
至少對承辦人心理壓力來說是這樣。
但程序還是得走完
所以我看著主持人深吸一口氣。依法宣布:「廠商報價未超過底價,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宣布決標。」
因為依法來說:「等於底價」本來就合法。《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要求的是:報價在底價以內。而「等於」,本來就屬於「以內」。
那一刻我真正害怕的,不是決標
而是未來。
因為每個做採購的人都懂:真正恐怖的,從來不是開標現場。
而是幾個月後:審計來的時候。
做採購久了,我最大的感想是:
很多壓力,不是來自法規。
而是來自:你不知道別人到底懂不懂法規。
尤其當:
- 長官有自己的理解
- 老鳥有自己的經驗
- 廠商有自己的算法
- 審計有自己的觀點
你就會發現:
承辦人每天都像走鋼索。
所以現在的我,很相信一句話
程序,才是真正的保命符。
只要:
- 底價程序合法
- 密封保管完整
- 開封流程正常
- 簽呈邏輯清楚
那就算數字剛好一模一樣,它也只是制度運作下,可能發生的結果。
不是靈異事件。只是承辦人心臟會停半拍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