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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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為了「更多時間」而願意放棄「更多薪水」嗎? 這不是假設題,而是正在德國真實上演的勞資戰場。 在一個經濟繁榮、企業缺工的年代,德國最大工會 IG Metall 竟然在 30 年後,再次把「縮短工時」搬上談判桌,甚至不惜威脅全國罷工。 這場爭議,不只是德國的議題,更是所有現代勞工共同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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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印象裡,「工會」跟「公司」好像永遠站在對立面——一邊在爭權益,一邊喊成本壓力。但真的是這樣嗎?其實,有些企業早已走出另一條路:工會與企業不但沒有對立,甚至能一起讓公司更強、讓員工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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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上,我們常會聽到公司表示:「這是依照工會同意的班表」或「團體協約有規定要配合加班」。那麼,當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載明員工必須依公司排定班表出勤、甚至有配合加班的義務時,勞工是否就一定要服從?答案其實比想像中更複雜。 一、法律的起點:勞基法第32條的「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依《勞動基準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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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若要安排勞工於正常工時外加班,或在休息日出勤,必須遵循《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應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這項規範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勞工不因個別弱勢談判而被迫過度加班,並透過工會團體協商來維護整體勞動權益。
在同一家公司裡,行銷部與工程部的氛圍截然不同。 行銷部的經理 Lisa 強調透明與合作。她會在每週例會上公開分享公司的目標與挑戰,並鼓勵大家提出不同觀點。部門裡有一套「小功也值得慶祝」的文化,任何人完成了一個專案或突破了難題,團隊都會一起喝咖啡慶祝。久而久之,員工覺得自己的努力被看見,也更願意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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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牛-avatar-img
2025/09/29
尊重是基本
Tuan Tuan Yuan Yuan-avatar-img
發文者
2025/09/29
宇牛 嚴苛的管理,失了人心。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打工族或員工偶爾因交通延誤而遲到,有些老闆為了管理方便,直接訂下「遲到一律以小時計算扣薪」的規定。這樣的做法真的合法嗎?本文透過案例與法律解析,帶你看清楚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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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治理與人力資源管理的架構下,勞資會議早已不是單純的法定義務,而是維繫勞資互信與組織永續的重要機制。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企業無論規模大小,都必須成立並定期召開勞資會議。更進一步,對於有志申請上市櫃的公司,過去一年內是否依法召開四次勞資會議,更是勞動部審查的必要文件之一。 從 HR 的角
你知道嗎?依照《勞動基準法》,不論企業大小,都必須成立並定期召開勞資會議。這不只是法律義務,更是保障勞工發聲權益、促進勞資合作的重要機制。 甚至,如果企業要首次申請上市(櫃),還得向勞動部證明在過去一年內有確實召開 4 次勞資會議,缺一不可。 但在實務上,勞動部常發現企業操作上出現不少錯誤。以下
當制度只剩形式、對話只是妥協,還能相信什麼?從護理行政課本到勞資現場,我看見的是理想與現實的裂縫——也在縫隙中,看見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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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不是戰場,但爭議總難完全避免。當工資、解雇、工時、罷工……變成勞資雙方的角力場,你知道《勞資爭議處理法》其實是保護你的護身符嗎? 本篇文章將用最簡單易懂的方式,逐條解析《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一章條文內容,搭配實際案例,讓你不再被法條搞混,從此在面對爭議時,既懂權益也懂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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