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起來很「合情合理」?但在勞基法規範下,這真的是「禁止」的行為。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那些藏在「押金」、「基金」、「保險」名義下的違法預扣行為。

罰單押金可行嗎?
▋(一)什麼是「預扣」?法律不准許的「防患未然」
➤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規範解讀:
根據 勞委會89年7月28日(89) 台勞動二字第 0031343 號函,所謂「預扣」,是指賠償事實還沒發生,或者責任歸屬、金額多少還沒確定前,雇主就「預先扣發工資」,作為未來的「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委會89年7月28日(89) 台勞動二字第 0031343 號函

勞委會89年10月16日(89) 台勞動二字第 0043550 號函
哪怕老闆說:「我只是暫時幫你保管,沒事就會還你」,這依然構成了「預扣」的違法事實。法律不允許老闆在還沒收到罰單前,就先拿員工的薪水當人質。
➤無法「另有約定」:
勞基法第26條明訂「雇主『不得』預扣...」,在法律上屬於「禁止行為」。他不像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存在「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時,可不全額直接給付的空間。
換句話說,縱使司機真的「白紙黑字簽名」,承諾「5000你扣去,沒罰單再還我」。結果司機嗣後跳出來主張:這個約定無效,雇主也無法主張「依約辦理」。
甚至,有被勞工局裁罰的風險。
▋(二)恐怖案例:當「司機基金」變成公司的「萬用」大水庫
實務上,曾經出現極為「取巧」的案例。雇主不叫押金,改成立一個「司機基金」,宣稱是用來分擔大家的事故風險。但卻淪為公司的「萬用提款機」。
➤台中地院 106 年勞簡上字第 23 號判決:
經員工提告後,法院審查發現某公司的「司機基金」支出項目,除了扣交通罰單,竟然還拿來買:
•狗飼料、狗頸圈
•宿舍抽水肥、換蓮蓬頭
•買沙發、冷氣、甚至是公司的勞保局扣款
※台中地院 106 年勞簡上字第 23 號判決內文節錄:
依系爭基金保險制度條款可知,系爭基金之目的主要係作為上訴人車輛肇事或賠償之用,核與上訴人自陳:系爭基金保險制度係為因應行車過程難免有意外事故發生,就損害賠償責任而成立之制度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5頁),大致相符。然參諸前揭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第26條規定,系爭基金保險制度實為變相預扣司機之薪資,以作為將來維修上訴人所有之車輛、賠償他人受損之車輛等費用之用,違反前揭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之強制規定甚明。
復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系爭基金保險制度既違反強制規定,應屬無效。況系爭基金保險制度並不保障被上訴人所駕駛之車輛維修、收受罰單等費用,該等費用係由被上訴人自行由薪資帳戶中扣款,有被上訴人之帳戶明細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二第12頁);且系爭基金尚大量用於上訴人公司宿舍用品之購買、公務機車補油、司機借支、狗飼料、狗頸圈、宿舍馬桶抽水肥、宿舍瓦斯、電費、購買沙發、冷氣、抽風機、茶几、電腦、蓮蓬頭、維修門窗、監視器、停車位補瀝青、員工服務滿一年退回制服費、旅遊探勘、誤餐費等,與司機基金所載目的無關之支出,甚者,司機基金亦曾支出勞保局扣款9萬元,有上訴人所提之被證8支出明細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一第127至282頁、勞保局扣款見第214頁),顯見系爭基金保險制度,非全然屬於保障司機利益之意外保險制度。
➤ 研究室點評:
為什麼法律要嚴禁預扣。除了避免雇主「防患未然」的「降低自己的求償成本」外。實務上一旦錢進了公司的口袋,用途就容易變調。
甚至發生如判決案例中,雇主把本應自行負擔的經營成本(甚至是私人開銷),轉嫁給經濟弱勢的勞工,這不僅違反勞基法,在民法上也是無效的約定。
不要「司機領了罰單,結果『老闆也領了罰單』」
▋(三)實務診斷:正確的「損害求償」程序
老闆一定很疑惑:「那萬一他真的被開罰單跑路了,我找誰要?」
➤工資全額給付與預扣禁止的精神:
勞基法於訂立時,做了個價值取捨「勞工每個月都有錢在老闆手上,如果動輒被扣錢,動輒要去跑法院,似乎不是那麼妥當。」
因此決定:「要跑法院,大家一起跑。」
➤全額給付與事後求償:
離職當天,薪水一毛都不能少給。等罰單真的寄到了,確定是該員工違規,雇主應依民法請求賠償。
➤不得抵銷:
雇主不能自行判定賠償金額後,直接從薪水中扣抵。除非雙方對賠償金額「毫無爭議」且勞工「同意」扣抵,否則一律先發薪水,再談賠償。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罰單押金是大忌
#違約基金簡直鯊千刀
——— 後記
獲取資訊很簡單,但守住底線很難。
很多企業主以為簽了「同意書」就萬無一失,卻不知道違反「強制規定」的約定,在法律面前只是一張廢紙。總有「被戳破」的一天。
這種「怕他跑了,先扣再說」的管理思維,不僅是勞資信任瓦解的爭議點,更是企業違法受罰的引爆點。
謹記:「同業有人這麼做,不代表『這是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