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琪到新公司報到,HR請小琪向前公司申請服務證明,並要求內容包含薪資金額。小琪突然想到面試時HR有詢問前公司薪資,為了能爭取更高的薪資,所以多報了金額。小琪現在不知道怎麼辦了?
面試時多報前公司薪資,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2條法定開除事由?
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是否『虛偽意思表示』?『是』這答案應該沒爭議,因為確實你謊報了你任職前公司時的薪資。
- 是否『公司有受損害之虞』?這才是這題的重點!公司要證明自己有因為員工謊報過往薪資而受到損害或有損害的可能!
哪些狀況,薪資謊報可能不符合開除事由?
一,公司並未接受你謊報的薪資條件。
- 公司並未發生誤信的狀況。
- 公司沒有受損害之虞。
二,你謊報的薪資條件與業界相當職務的薪資差距不大或相同。
- 因為雇用的薪資與實際職務數額相當,公司並無因你的謊報而多付薪資給你!
- 你員工要負舉證責任。
三,公司知悉後過三十天未開除。
- 勞基法第12條第二項明定雇主行使終止契約權利需自知悉後30天內行使。
- 保護勞動契約安定性。
『嘴巴說』跟『拿假證明』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
嘴巴說:只是虛偽意思表示!
拿假證明:偽造前公司薪資單或變造存摺內薪資匯款金額=偽造文書!
- 可能失去工作!
- 背上刑事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