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沒有規定雇主一定要發給員工全勤獎金。
怎麼發(包括扣除)?發多少?什麼條件才給?就看勞動契約跟工作規則約定。但是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是無效。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 年 10 月 16 日(76)台勞動字第 4560 號函
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全勤獎金是工資!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年9月14 日(87)台勞動 2 字第 040204 號函
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員工遲到怎麼扣工資呢?
勞動部104 年 11 月 17 日勞動條字第 1040132417 號書函
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其請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
實務1(有請事假)
115年《 勞工請假規則》
第 7 條第2項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第 9 條第1項第3款
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實務2(計算式)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115 年開始施行的《勞工請假規則》全勤獎金扣減只是針對普通傷病假規定。

小結
勞工遲到是該段時間未提供勞務,雇主原則上可以不給付該段時間的工資。
然而,若扣款金額遠超過勞工遲到時間所對應的平均時薪,例如遲到1分鐘卻扣款20元或30元,這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具有「懲罰性」的罰款性質,而非單純的未提供勞務不給薪。此種情況,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條文確立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且不違反強制規定,雇主不得任意扣減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