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用某燒肉店聘用懷孕女性勞工引發的爭議,來聊一個法律羅生門:「現在女性勞工,到底能不能在夜間工作?」
故事的其中一個爭議點很單純:店方排班至 23:00。而留言區有兩派見解。
一派認為依《勞基法》第 49 條就是禁止;另一派則認為法律早已「男女平權」,只要勞工同意就可以。

排班到23:00

網友兩派意見
翻開法典,勞基法第 49 條確實還在那裡,但背後的邏輯,已經因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807 號出爐,產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
▋(一)法理診斷:被「宣告失效」的「第 1 項」
其實很多人不知道,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關於「女性勞工原則禁止於 22:00 至翌晨 06:00 工作」的規定,已於 110 年 8 月 20 日,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且「立即失效」。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110.8.20)
解釋爭點: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解釋文: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這個違憲宣告,導致該條文雖然還留在書面上,但實質效力已如同「植物人」:
➤ 一般女性勞工:全面解禁
不再受到夜間工作禁止的約束,雇主無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排班。
➤雇主的附隨義務:已無法定義務
雇主不再有「依法」提供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或宿舍的強制義務(因第 2 項附屬於已失效的第 1 項)。
➤豁免規定消失:無適用餘地
原本第 4 項關於天災事變,例外可再使女性勞工出勤之豁免規定,也因「第1項的禁止規定」消失,而不再有適用餘地。
▋(二)例外中的例外:妊娠與哺乳期間的「禁區」
雖然一般女性勞工的夜間工作權開放了,但 「母性保護」 的紅線依然有不能退讓的底線。這是釋字 807 號出來後,經勞動部特別發函釐清的重點(110 年9月13日勞動條2字第 1100131169 號函):
一、查司法院於110年8月20日公布旨揭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自該日起失其效力,然同條第3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爰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
二、至於本法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基於旨揭解釋並未否認母性保護之必要,且母性保護為國際重視之普世價值,亦為我國憲法第156條所明定,仍有其效力。
三、基上,如有違反本法第49條第3項規定者,依本法第77條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同條第5項規定者,依本法第79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依本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請轉知所轄事業單位依法辦理。
➤ 第 3 項:不得強制工作
女性勞工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夜間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
➤ 第 5 項:絕對禁止條款(本案核心)
妊娠(懷孕)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仍禁止於夜間(22:00-06:00)工作。
★重點註解:
「哺乳期間」之禁止規定,不包含「未親自哺乳之勞工」(勞動部104.6.15勞動條2字第 1040131179 號函)
小結:
這條紅線沒有「勞資協商」的空間,也沒有「勞工同意」就能轉圜的餘地。即便勞工本人為了賺加班費而想上夜班,只要處於懷孕期間,雇主排班超過 22:00 就是違法。
▋(三)研究室點評:平權不代表保護消失
燒肉店案例中,將懷孕員工排班至 23:00,已明確踏入第 49 條第 5 項的禁區。
➤法律風險:
違反者,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2 項,可處 9 萬至 45 萬元 罰鍰。
➤實務提醒:
很多雇主以為「勞資雙方講好就好」,但在勞基法的母性保護條款面前,這種合意是無效的。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女性夜間工作並非全面開放
#妊娠期間仍完全禁止夜間工作
——— 後記
為什麼「女性夜間工作」會變成羅生門?
因為釋字 807 號解釋雖然在勞政圈紅極一時,但對一般勞工或事業主卻非常冷僻。該號解釋雖宣告「性別」不應作為禁止工作的唯一理由。而後續討論上,仍未否認「母性保護」的必要性。
很多只看「宣告違憲結果」的勞工或雇主,都自動簡化成「現在男女平等,女生可以上大夜班了」,卻忽略了第 5 項關於懷孕與哺乳期的保護,依然屹立不搖的(當然,「哺乳期間」如何認定,勞動部歷來見解都認為不包含「未親自哺乳者」)。
這種「一知半解」的認知,往往就是爭議與法律風險的開端。
勞基法到底難不難?
每個字都是中文,但要留意的行政解釋實在太多太雜。
不得不再碎碎念一次:AI生成盛行時代,想獲取有憑有據的資料,其實真的更不容易了。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