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第 8 條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關鍵說明
1.給予公假是法令有規定的。2.天數視實際需要。
勞動部相關函釋應給公假
1. 勞工參加各種召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核給公假,公假應包含路程。
2. 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
3. 勞工參加技能檢定之職類與話其職務有直接關係者,給予公假。
4. 參加勞資會議。
5. 職工褔利委員會為召開會議。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
1. 工會會務假《工會法》第36條。
2. 健康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4 條。
3. 參加性騷擾防治課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2 條。
4. 義勇消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消防法》第29條。
5. 被選為「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國民法官法》第39條。
6. 民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民防法》第8條。
7. 參與災害防救訓練《災害防救法》第29條。
8. 參與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全民防衛動員法》第35條。
9.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明定之雇主應辦教育訓練。
10.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並符合勞工請假規則規定。


勞動部相關函釋不用給公假。
1.勞工與雇會主因勞資糾紛涉訟法院傳詢時可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如判決勝訴,雇主應改給公假。
2.勞工參加民意代表選舉,競選期間現行勞工法令尚無給予公假之規定。
3.勞工為兵役協會委員,參加其活動無給公假之規定。
4.事業單位勞工當選地方民意代表後,在工作時間內參加開會, 以現行有關地方自治法令尚無給予公假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