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大哉問》搞懂勞動契約的「分手哲學」,走得瀟灑又安心!
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勞動契約也一樣。
當你跟公司緣分已盡,如何「分手」才能好聚好散,不留遺憾?
◆老闆說「分手」:資遣還是開除?
老闆要跟你說再見,通常有兩種方式。
●資遣(預告分手)
這就像老闆跟你說:「我們不適合了,但看在過去的情分上,我會給你一點時間準備,也會給你一筆『分手費』。」
通常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或是你真的「不能勝任」工作。
老闆需要提前預告你,並支付資遣費。
✪預告期多長呢?
1. 工作滿3個月以上未滿1年:
需在最後在職日的10天前提出(提出當日不算,最後在職日算在10日內),期間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休等,不另計算或延長預告期
2. 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
需在最後在職日的20天前提出(提出當日不算,最後在職日算在20日內),期間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休等,不另計算或延長預告期
3. 工作滿3年以上:
需在最後在職日的30天前提出(提出當日不算,最後在職日算在30日內),期間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休等,不另計算或延長預告期
●開除(直接分手,不給錢)
這就比較狠了,就像老闆直接甩門走人,而且不給你任何「分手費」。
通常是因為你犯了「滔天大罪」,例如:簽約時說謊、對老闆或同事動粗、被判刑、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故意搞破壞或洩漏秘密、無故曠職3天或一個月內曠職6天。
遇到這種情況,老闆可以在發現事情後一個月內直接解僱你,不用預告,也不用給資遣費。
所以,千萬別踩到這些紅線!
如果老闆沒有正當理由就資遣你,或是沒有依法預告,那他就是「違法分手」!
你可以依循法律途徑爭取自己的權益,要求他賠償預告期間的工資,甚至要求恢復勞雇關係喔!
◆員工說「分手」:我想離開了!
員工想離職,也分兩種情況。
●預告分手
大部分情況下,你想離職,也需要提前跟老闆說一聲,讓公司有時間找人接替你的工作。
預告期跟老闆資遣你的預告期一樣,如果你是簽了超過三年的「定期契約」,在滿三年後想走,也要提前30天預告喔!
●不預告分手(閃電分手)
這種情況比較特殊,通常是老闆先「犯規」了!
例如:老闆簽約時騙你、老闆對你動粗、工作環境危害健康、公司有人得了傳染病而公司並未即使處理以保護員工、老闆不發薪水、或是老闆違反勞動法令,嚴重損害你的權益。
遇到這些情況,你可以直接走人,而且還可以要求資遣費喔!
有句話說:「情人因緣份而在一起,卻因了解而分離。」(應該是了解彼此不適合啦!)
而勞工與雇主之間,或許因理念、利益及緣份相聚,之後也可能因了解彼此間已沒有未來而分離。
不管是什麼情況,如果可以好聚好散,希望雙方都能為此而努力;若真的無法給予彼此祝福,至少,在法律的底線上,雙方都要能站得住腳。
因此,無論是老闆還是員工,要「分手」,還是得按照規矩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