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我們在 D-34 聊過國立大學副校長、D-44 聊過章魚燒攤販可能不適用勞基法後,今天我們要聊一個「反向」的案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友人提問:「管委會不就是住戶成立的非營利組織嗎?我們僱個鄰居當管理員、僱個人來掃地,這應該只是『鄰里互助』,怎麼會有勞基法問題?」

公寓大廈適用勞基法...嗎?
這種社區住戶的直覺,往往是主任委員「頭痛」的開始。請別跟社區公積金過不去。
▋(一)法理診斷:從「排除」到「納入」的演進
➤ 歷史背景:
早期勞委會於 87 年 12 月 31 日公告擴大適用勞基法時,確實將「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排除在外,當時的管委會就在這個「外太空」名單中。
勞委會87.12.31(87)台勞動一字第 059605 號公告:
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
一 不適用之各業:……(二) 其他社會服務業。
★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表第六版次定義,「其他社會服務業」是指不屬821至825小類之其他社會服務業。
・8291 傳教機構:設有主持人,並備經典、法物,經常供公眾從事宗教儀式及宗教活動之寺、廟、堂、壇、庵、觀、院等均屬之。例如:佛堂、教堂、道觀等。
・8299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凡不屬8291細類之其他社會服務業,如兄弟會、詩社均屬之。例如:棋社、讀書會、大廈管理委員會等。
➤ 規則變更:
考量勞務權益保障的普及,勞動部後續於 103 年 1 月 13 日 發布了關鍵公告(勞動 1 字第 1030130004 號),決定將管委會分批納入勞基法保障。
▋(二) 實務診斷:管委會被「納管」的時點
管委會何時開始受勞基法管轄?關鍵在於有沒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委會並進行報備:
➤ 有報備的管委會:自103年7月1日起適用。
➤ 未報備的管委會: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
▋(三)研究室點評:權益保障不分「營利與否」
➤ 診斷結果:
勞基法將管委會納入適用的核心目的,在於保障這群散佈四處、卻常處於管理邊緣的勞工。只要是管委會自聘的員工,從一例一休、加班費、勞退提繳到特休結算,通通都得比照一般企業辦理。
至於委外給管理公司的,實則保全業或物業適用的時間,只有「更早」。並非「不適用」。
➤ 風險預警:
許多老舊大樓的委員往往是住戶輪流抽籤擔任,對法令可說毫無概念。萬一自聘的保全或清潔員發生職災,或因加班費、特休,乃至於勞退提繳,或資遣權益提起民事救濟,管委會就很可能面對「超乎想像」的民事差額權益給付。這筆錢,最終還是得由全體住戶買單。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管委會自聘員工適用勞基法
#別讓鄰里情誼變成爭議
——— 後記
在我的工作經驗上,工資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確實很龐雜。
但還有一個大魔王關:法令適用。
勞基法第3條的歷史背景實在太長太雜,偏偏這個規範對一般民間業者或者律師,都「毫不重要」。
而形成了一個「要用時根本找不到人問」的特殊領域。
好比前兩次寫過的「公立學校人員」與「未分類其他餐飲業」,都是極為特殊的「行業歸屬/排除範圍」爭議,民事實務上甚至發生過「告人的」跟「被告的」都不知道「其實不適用勞基法」,最終連法官也不知道,而產生了「照勞基法判決給付」的荒謬結果。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