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講一個關於「到底有沒有退休」的故事。
雇主提問:勞工如果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並辦理退保,這在法律上算不算已經離職了?年資是不是就此「清空」,勞工繼續工作可以當成「回聘」重算?
這個問題的本質,跟我們在 D-17 聊過「被踢出群組不等於被資遣」的邏輯一模一樣:法律看重的是「意思表示的真意」,而不是「某個形式上的行為」。

請領老年給付就是退休離職嗎?
▋(一)法理診斷:社會保險與勞動契約的平行線
➤ 工作年資的累算與權益連動:
依勞基法第84-2條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勞工之年資自受僱日起算,計算至契約終止為止。若真的發生「退休離職再回任」,年資才會重計,這會直接影響特休天數及未來的資遣費。
➤ 勞保條例的技術性要求: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定:
(I.)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III.)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勞工請領老年給付時,「應辦理離職退保」。由於勞工若還「在保」,勞保局就不會核發給付,因此實務上很常產生「人繼續上班,但形式上退保領錢」的操作。
▋(二) 實務診斷:行政與司法皆不認同「形式離職」
➤ 勞委會(現勞動部)見解:
(79) 台勞動三字第 10873 號函曾認為,老年給付的請領要件與勞基法退休金不同。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宜僅因雇主代辦給付手續,就視為勞工離職或退休。

(79) 台勞動三字第 10873 號函
➤ 法院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勞上易字第 5 號民事判決曾指出:
勞工為了提早領錢而填寫離職文件,但翌日仍繼續上班,「若確有離職,又何必在翌日迅速回任?」法院認為應判斷為是「為了領取老年給付而退保」比較合乎常理,故認定勞工年資並未因此中斷。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勞上易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三)研究室點評:形式上的退保,斬不斷實質的年資
➤ 診斷結果:
如果勞雇雙方都清楚,實質上勞工根本沒有離職的意思,只是為了讓勞保給付入帳,況且根本沒有「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自然也就談不上退休或離職了。
➤ 雇主的紅線:
雇主如果想藉由「老年給付需要退保」這個關卡,來藉此規避、斬斷工作年資累計,在法令上並不成立。這種情境下的退保,只是保險關係的問題,並非僱傭關係的終止。
★當然,如果勞工離職時明確填載「退休申請」,退保後真的回家休息去了。雇主隔一陣子重新跟勞工磋商「回聘」,那才有討論屬於「另訂新約」的餘地。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意思表示是契約終止的關鍵
#老年給付不直接等於離職
——— 後記
寫這篇更新時,我腦中一直浮現 D-17 關於「被踢群組」的案例。
不管是勞工以為「被踢出群組就算雇主解僱」,還是雇主以為「辦了退保,年資就清空」,這些行為都犯了同一個錯誤:沒有釐清「意思表示」。
這類「意圖不明」的爭議在實務現場非常麻煩。
但實務上法院也不是吃素的。勞工週四退保,隔天繼續打卡上班領薪水時,要如何認定勞工「離職了」呢?
這種「形式上退保領錢」的做法,在實務上是個「盡在不言中的默契」(坦白說,是不合乎規矩,還會衍生勞工萬一在退保期間職災的風險)。這種「你我都知道勞工沒打算離職」的情境下,雇主如果盤算著「年資淨空」,就未免太投機取巧了。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