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講一個雇主原本會給薪資單,後來改成「不主動提供,有事自己找人資」的故事。
有網友發問:公司原本都有發紙本或 E-mail 薪資單,某天突然貼公告說:「以後再不發薪資單,有需要自己跟人資要」,這種作法真的合法嗎?

公司改成不主動發薪資明細?
我們在 D-45 【依實記載卻差點被炎上的「扣薪」?解讀薪資明細的規定】談過薪資明細的「格式」,今天就接著聊雇主「主動發給」的義務。
說來遺憾,故事裡的公司原本是合法的,卻因為「省事」,或某種不知名的考量,而變成「違法」的。
▋(一)法規診斷:提供明細是雇主的「強制義務」
➤ 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
「工資之給付...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既然條文寫的是「應提供」,在法律解釋上,自然就是雇主負有「提供之義務」。
➤ 提供的「方式」?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4-1 條第 2 項規定: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這代表雇主提供的明細,必須達到讓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列印」的程度。
剩下的問題就是:
等到勞工索取,雇主「才被動提供」,能不能解讀為「仍有提供,而不違法」?
▋(二) 實務診斷:行政法院如何看待「有要才給」?
曾有雇主主張,他雖然不發紙本,但只要勞工來問他都會說明,這樣不算違法。
這個主張,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 號判決」中,被直接否決。其認為:
再者,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定期發給工資,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該規定之目的係為使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並使勞工得以掌握有關工資之完整資訊,進而平衡勞資雙方資訊不對等。
2.原告就未提供勞工紙本薪資明細雖稱係因與員工簽有保密協定,避免紙本薪資明細流出,員工間無謂之比較,造成人員流動,影響公司運作,才以發薪時當場說明,勞工亦得隨時詢問、抄寫,或者以拍照等方式替代云云。
惟查,原告既坦承未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主動提供予勞工,且於陳述意見書亦表示,發薪時並不會提供勞工工資明細紙本,則原告行為該當上開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已堪認定。
再者,關於雇主提供之工資明細,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項係列舉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等方式提供,並以『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之方式以為概括,而核其規範意旨,係以保障勞工就薪資明細對等知的權利為前提,故關於工資之明細,當雇主以實體(紙本)提供,勞工取得後得隨時檢閱;若雇主將薪資明細存置於電腦之載體,員工登錄後得閱覽、列印,均屬隨時得取得之例示。
而本件原告主張其提供勞工知悉工資明細之方式,既非主動提供,且期待勞工於勞僱關續猶存續中,每次發薪之場合,當場提出請求閱覽,甚或抄錄應屬難事,原告主張之變通方式,既非勞工隨時得掌握關於工資之完整資訊,地位更屬不對等。是以,原告主張提供薪資明細之方式,自非上開條文所稱『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方式,其對此部分條文之解釋主張,與立法意旨不符,自無足採。
➤ 地位不對等的阻礙:
法院認為,期待勞工在勞僱關係存續中,每次發薪都當場提出請求閱覽或抄錄,並不是件很容易的事情。這種變通方式(不主動給,而是等員工來要、問),無法使勞工掌握關於工資的完整資訊,而且容易發生爭議。
➤ 判決核心觀點:
依此,法院認為雇主所主張的變通方式,既然不是「主動提供」,也不符合條文所稱『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的方式,最終判決雇主違法。維持勞工局的裁罰。

勞基法細則14-1條與判決摘要
▋(三)研究室點評:省下的行政程序,換來的是法律風險
➤修法核心:
勞基法當年修法要求雇主提供明細,說穿了就是透過要求讓雇主揭露薪資明細(最低程度格式要求),以「減少爭議」。
雇主如果「不主動給」,並告知勞工「有問題再問」,試問這樣跟修法要求雇主提供明細「之前」,有什麼兩樣呢?
➤ 診斷結果:
公司為了省紙、省通知程序,要求勞工「自己來開口詢問或索取」,本質上就不符合勞基法第23條薪資明細提供之立法意旨(保障勞工「知」的權益)。這種作法實則已明確違反該條規定。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薪資明細要符合法定格式
#不只要寫對還要主動給
——— 後記
「為什麼原本好好的制度,要改成這種讓勞工起疑,甚至違法的作法?」
這是每次看到這類案例時,心中最大的感觸。
如果打著「節能減碳」或「流程簡化」的口號,卻在心裡盤算著「少發一份明細,就少一個員工來糾結加班費怎麼算,有沒有多扣錢」。
那就未免太「天真」了。
這份自作聰明,忽略了,法律規定「應提供」的目的,正是為了保障勞工對自己的薪資的掌握,維護的是那個「知的權利」。
在我的工作經驗上,確實如法院判決所說,當一個勞工要「額外開口」去跟人資/老闆要薪資單時,心裡難免會想:「主管會不會覺得我愛計較?」、「我是不是被列入黑名單了?」。
這種隱形的心理壓力,本身就是種勞資雙方地位不對等的體現。
加上確實有不少爭議,起因就是「勞工開口問為什麼這個月錢變少/加班費怎麼看起來不夠」,換來老闆的「不爽不要做/你明天不用來了」。
從這個角度來觀察,確實惟有讓雇主主動提供合乎法規要求的明細,才能杜絕爭議,這才是當初修法的目的。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