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先跟我唸三次:
責任制工作者「仍適用最低工資」
「多做的時數要多給」
今天要用保全員的薪資,來延伸一個「最低工資界線」的議題。
近日有位在社區大樓工作的保全員分享,他每月出勤 240 小時,約定工資為 32,000 元。
但我們如果回歸勞基法的規定:這份 32,000 元 的「月薪」,其實極大機率是「低於法定標準」的。

保全月薪32000夠嗎?
▋(一)核心規範:84-1 條不是雇主的「吃到飽」條款
➤ 規範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保全員),經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宜,不受勞基法第30條、32條、第36條及第37條之限制;此時另依雙方約定的內容辦理。
•勞基法第30條規範著「正常工時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一旦脫離脫離了他的約束,代表勞工的「正常班時數」就可能變得「更長」。

保全員適用勞基法第84-1條公告
➤ 脫鉤限制的界線:
•所謂「不受原本法條之限制」,並不代表雇主可以隨意開價,且該等勞工仍有最低工資的適用。
•根據勞動部歷來解釋【勞動條2字第 1040132228 號函、勞動條2字第 1050130240 號函】,雖然 勞基法84-1 條工作者,不受普通勞工每週 40 小時工時的限制,但最低工資月薪 29,500 元(115 年標準)是綁定在「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的基礎上。既然保全員的出勤時間超過普通勞工,「多做,自然要按比例多給。」
勞動部105.2.2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二、查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次查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8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0,008元;每小時120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勞動部105.2.2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
▋ 勞動部104.11.2勞動條2字第 1040132228 號函:「......惟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業已修正為:「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爰依上開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之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約為174小時【(40×52+8)÷12】。四、基上,自105年1月1日起,於檢視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按月計酬工作者,每月工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其工資計算公式修正如後:即在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內,每月工資應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額加上以每月基本工資額計算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174)小時之總合金額。...」

勞動部104.11.2勞動條2字第 1040132228 號函
▋(二)保全的薪資地板:
保全員的工資計算,並非「不低於公告的基本工資29.500元」這麼簡單,而是必須加計「多做時數」的最低報酬。
➤ 計算基礎:
月薪最低工資對應每週工作40小時。故勞動部解釋平均每月正常工時為174小時。超過該時數部分,必須「依比例增給最低工資」(這不是加班費)。
➤ 計算關鍵:
以一名經核備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為 240 小時 的保全員為例,其 115 年的最低月薪應計算如下:
• A.基礎數額:最低工資月薪29,500元
• B.增給數額:
➡(本案約定240小時-平均每月正常工時174小時)=多做66小時
➡每小時工資=(29,500÷240)≒122.9167元
➡B=66小時╳122.9167元≒8,113元
• 最低工資數額:應不低於29.500+8.113=37,613元
▋(三)研究室點評:先天不良的保全薪資
回頭看本案當事人的 32,000 元。即便他覺得工作很「涼」,但在勞基法框架底下眼裡,雇主每個月依然少給了超過五千元的最低工資。
➤ 雇主的風險:
若未達此數額,即涉違反《最低工資法》第 5 條之規定,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 勞工的權益:
請先擱置「實領」數字,因為會涉及扣項(勞健保、借支、罰扣)是否合理合法,這屬於另一個議題。
但「應領數額」如果沒有達標,就是確確實實的不足。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你的最低工資不見得是我的最低工資
——— 後記
為什麼「保全月薪 32K」這種數字仍然存在於現實?
其實我看過更低的。
而這類情形,往往發生在「低價案場」中(如經費拮据的老舊大樓),或是對法令毫無認知的管委會。
尤其管委會時常認為只要給到「最低工資」就好,卻不知道 84-1 條有一套專屬的比例公式。
最終則是,保全從業人員不少屬於「N 度就業」的高齡勞工,抱持「有得做就好」的心態。就形成了這種「違法合意」。
這種「只要你願意做,薪水低一點沒關係」的合意,在勞基法強制規定面前是無效的,實則勞工仍擁有請求不足額的權利。
當保全員提出「短少差額的民事訴訟」,乃至於勞工局送出處分書後,雇主如果這時才驚覺「當初省下的薪水,最後可能都得吐出來,還要加計罰鍰」,這就太「心存僥倖」了。
謹記:「你情我願的『違法約定』,不能事後怪對方『沒有江湖道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