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教育部校事會議修法由校長邀集人員開會認定是否受理。在校內人情、績效、醜聞等種種複雜因素之下,由校長招集的人員來決定當事人能否進入檢舉流程,等於檢舉權由校方收走,並非公正解決問題的辦法。事實上,如果如此簡單就能判定不足以受理,進入校事會議後,一樣也很容易判斷該案不成立,根本不必疊床架屋,製造一個可能黑箱吃案的環節。而且,社會風氣多半還是尊敬教師,走上檢舉之路,應是不得已,所以根本不適合為了極少數的濫訴而設計不適當的制度。如果要使一些不必走檢舉路線的案子獲得處理,應該設計溝通協調機制,讓當事者(包含教師、校方也可以申請這個機制)能透過一個協調溝通機制化解爭議,這樣當事者(家長、學生)就不需要透過檢舉來達成「止損」的目的。此外,報載主管機關對於檢舉可以直接不予受理,這也可能是另一個黑箱。先不論校方官員通常與主管機關有官場上的交誼,僅就主管機關根本不可能瞭解每一個個案在各校中的實際情況來說,憑藉什麼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也不宜以校事會議結果判定不適任的比率低為理由,想用「不受理」的方式阻擋檢舉案進入流程,這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實務上,人情關係加上情節輕重有別,最終判定不適任的比率低是一個必然的現象。改善的方式,一方面如上述增加「非檢舉」性質的溝通協調制度,另一方面,校事會議除了判定是否不適任以外,也必須釐清事實,對不同程度的違失做出判定,或者說明誤會,這樣校事會議就不是白開。這樣對於當事人認為非經正式調查審定不能解決或可能被搓掉的案子,才能有制度上的保障。回到最根本,學生在學校的環境裡,如果受到不適當的對待,必需要有保護的機制,能在學校與官員體系龐大的權力籠罩下,釐清事實,改善狀況,又不能使學生因此再受到二重傷害。因此,制度應往解決問題的方向設計,往減少衝突對立的方向設計(例如上述溝通制度,又例如向主管機關檢舉時雖實名負責,但發到學校處理時,必須依照當事人意願是否匿名。實務上校級知道檢舉人後,根本無法保密,也無法查出誰洩密。而檢舉人的小孩會再受到更多傷害)。若朝向阻擋、減案的方向設計,只會製造更多問題。
2026.1
延伸閱讀 建議設置溝通機制的申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