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先跟我唸三次:滿6個月跟滿1年的特休要分開給今天要講一個關於特休天數是「分期付款」還是「依序發給」的故事。
星期五小週末,我們來聊個輕鬆但依然有人搞錯的議題:特別休假到底有幾天。
今天不分享燒腦的曆年制離職結算,我們回歸最基本的「應有日數」判定。
友人提問:「勞工在公司服務滿1年。依規定要給的特休假總共是7 天還是10天?工作滿6個月給的那3天,是滿1年的 7 天預借出去的嗎?」
我的朋友,雖然這個法條已經改了好幾年,但顯然「舊時代的思維」依然在某些雇主或HR的腦袋裡徘徊。
先說結論:特別休假是「3 天」與「7 天」分別給予。做滿一年,你應得的「總數」就是 10 天。

工作滿6個月與1年的特休要分別計算嗎?
▋(一)法理診斷:特休的年資階梯
➤ 法條依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 二、: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 權利取得邏輯:
法律的文字寫得很清楚,這是兩個不同的「年資」所對應的「獨立權利」。當勞工年資滿 6 個月時,就「取得」了 3 天特休;當勞工年資滿 1 年時,就「又取得」了另外 7 天特休。
▋(二)實務診斷:別被「先3再4」的說法給騙了
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會主張:「滿一年就是給7天,既然6個月時已經先讓你放了3天,那滿一年的時候當然只剩下4天。」
➤ 勞動部的官方「勘誤」:
為了修正這類錯誤認知,勞動部曾經特別發布【常見特別休假NG態樣!雇主勿踩雷!】新聞稿提醒,這類「NG 態樣」是明確違法的:
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而受罰,勞動部提出與特別休假請休及折發工資有關的常見NG態樣,說明如下:
一、與特別休假請休有關的態樣:
1.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
實務上仍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之3天特別休假,可從滿一年的7天中扣除,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一年之3天及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例如:勞工在111年3月1日到職、112年4月1日離職,其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的3日,以及滿1年的7日,共計10日。
簡單來說:
• 分別計算原則: 雇主應分別給予滿半年的 3 天及滿 1 年的 7 天。
• 合計天數: 以勞工在 111 年 3 月 1 日到職為例,若於 112 年 4 月 1 日離職,因已工作滿1年以上,其法定特休總數應不低於3+7=共計10日。
➤ 診斷結果:
如果服務滿一年,公司卻認為總共只有7天特休,這就是標準的「未依法給假」,是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
▋(三)研究室點評:立法意旨是「增加」而非「拆分」
➤修法脈絡:
當年勞基法修正第 38 條,有兩個修正的方向
•照顧短年資勞工: 讓初入職場的人在半年後就能有可運用的休假。
•增加總體休假日數: 年資五年以內勞工有較為明顯的增加幅度(滿2年原本7天,拉高為10天;3年及4年原本是10天,也拉高到14天)。
➤支離破碎的解讀方式:
如果按照「滿一年總共只有 7 天」的解釋,那這項修法對勞工來說根本沒有「增加」天數,只是把原本的一年後的假「提早支用」而已,這顯然不是當年的立法本意。
況且依照條文寫法,我們照著條文的「一、」、「二、」、「三、」依序計給休假日數,如果採用「先3再4」的邏輯,難道勞工工作滿2年的10天,是「滿1年總共先給7天,滿2年再給3天,補滿10天」?這種解釋方式顯然荒謬至極。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特休法定日數要注意
#滿六個月要單獨給三天特休
——— 後記
本文於Facebook粉絲專頁發布之原標題為【做滿一年特休總共只有7天?謹記「年資階梯」的計算邏輯】
勞基法第38條的「日數計算」寫法,不論是修法前或修法後,都是這種「爬階梯」的方式。勞工年資增加,依序完成一、二、三...的條件,並依序取得對應日數。
若依相同邏輯,自然不難理解,為什麼擺在「一、」的工作滿6個月給了3天,走到「二、」的工作滿1年,會是「另給7天」了。
但實務上仍不少雇主會用「我覺得這樣才合理」,來取代「法律規定是什麼」。甚至忽略了如果用同樣思考邏輯,會解釋出「滿2年只需要再給3天」的荒謬情形。
3天特休,說多不多,說少不少。但一旦得過且過,漏未給予,且未結算。雇主面對的就是最低2萬元的罰鍰。不可不慎啊。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