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就是違法的?解析勞基法上的「法無明文」與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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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事務研究室|日更 D-70

請先跟我唸三次:勞資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
這在目前的法理與實務上,都是被允許的。

今天要講一個關於「試用期到底合不合法」的故事。

​雇主提問:曾遇到員工反應,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所以契約如果約定試用期,就是違法無效的。

​「契約不能牴觸國家法律。」勞工斬釘截鐵的表示。

​這位雇主感到很納悶。畢竟,實務上多數公司都有在運用試用期這個制度。難道這真的是「集體違法」嗎?

​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美麗誤會」。在勞基法的運作上,法條沒寫的東西,並不必然代表違法。

​​

試用期就是違法的...嗎?

試用期就是違法的...嗎?


▋(一)法理診斷:從「法有明文」到「契約自由」

 ➤ 歷史脈絡的演變: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民國86年6月12日修正前,原本確實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 40 日」的規定。但在該次修正中,這項條文被刪除了。

 ➤ 勞委會86年的指標見解:

為了因應細則的修正,勞委會86年9月3日(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補充如下:

二、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三、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簡單來說:

  • 自由約定原則: 雖然細則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已經刪除,但勞資雙方仍可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這「尚非法所不容」(好拗口,白話來說就是「不禁止你做」的意思)。

​  • 規範不變: 雖然可以約定試用期,但雇主如果在期間內或期滿時終止契約,仍應依勞基法第11、12、16 及 17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診斷:試用不合格,也是「非自願離職」

當勞工試用期間表現不如預期,雇主決定終止契約時,必須回歸相關規範處理。

 ➤ 終止權的行使: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93年10月15日職業字第 0930037227 號函明確指出:

...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3日台(86)勞資2字第035588號函,略以;『……;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12、16及17條相關規定辦理。』故雇主如欲終止試用期間勞工之契約時,係以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辦理上開情形即符合就業保險法按:應為就業保險法,原函文似誤植第11條第3項『非自願離職』之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雇主是以勞工試用不合格,屬「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為由終止試用期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辦理資遣。


 ➤非自願離職的認定:

既然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辦理,這就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換句話說,雖然有試用期約定,但因為試用表現不佳而終止試用時,勞工依然有失業給付或資遣費相關規範的適用。

▋(三)研究室點評:司法實務對「試用觀察」的肯定

除了歷來行政機關的函釋,司法體系其實也一直肯定試用期的存在價值。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722 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勞動契約附有合理試用期是合法的。雇主可以透過這段時間,觀察求職者的「業務能力、操守、企業文化適應及應對態度」,本於具體事實做客觀評價。

 ➤ 終止試用是可行的:

只要雇主沒有濫用權利,在試用期間或期滿後終止不適格員工的契約,是具備法律正當性的。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試用期並不違法

#試用不合格仍屬非自願離職

——— 後記

​本文於Facebook粉絲專頁發布之原標題為【「試用期」到底行不行?釐清「法無明文」的認知誤區】


不少人(勞雇雙方都是)在解讀勞基法相關規定時,容易帶著「合乎自身權益」的濾鏡,陷入「二分法」的誤區:沒寫的就是違法/沒寫的就是可以。

​但勞動基準法的本質上就是「最低標準」。在不違反強行規定、公共秩序與誠信原則的前提下,勞資雙方其實保有相當程度的契約自由。

​試用期的本意是「雙向觀察」。雇主觀察勞工是否適任,勞工也在觀察這間公司是否值得託付職涯。

​沒辦法「一翻兩瞪眼」地認為勞基法沒寫就是違法。這跟我們之前討論過的議題邏輯很像。例如 D-35 提到的雇主能否規定婚假「必須一次請完」,或者 D-52 提到的,不能因為勞基法沒寫「日薪」,就說雇主在玩文字遊戲。

當我們在看一項勞動契約約定時,不能只看法律有沒有規定,還必須釐清它所規範的「權利義務」,有沒有違反相關規範的本旨。

​以試用期來說,工資、休假標準與應有之社會保險一應俱全,且終止時依法結算,這個約定其實沒有被抨擊「必定違法」的必要。

還是要再講一次,別被一知半解的「民間傳說」給誤導了。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


關於「法無明文」能做或不能做,有興趣的讀者們,除了【三個月內離職真的不用預告?別被一知半解的說明給誤導了】這篇貼文有提到外,還可以參考我另外兩篇文章:

婚假必須「一次請完」嗎?別讓你的浪漫行程被管理便利給沒收

最低工資誤區:日薪 1,300 元合理嗎?破解「勞基法沒日薪」的法律迷思與計算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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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確實只是底線。但根據情境不同,「底線」也不相同。 讓我們透過各種勞資爭議實務案例,一起面對問題,做出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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