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之前,請先跟我唸三次:工資為提供勞務之對價。今天要講一個勞工是否有權利主張「遲到扣薪」必須先經過他同意的故事。
之前曾經有企業主向我詢問:
員工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
接著,該勞工表示:「我不同意遲到扣薪。既然我不同意,我們就沒有『另有約定』,所以公司不能扣我錢。」

遲到扣薪,還要經過勞工同意?
我彷彿看到了老闆頭上大大的問號。
那個「雖然是這樣,但不是這樣」的疑惑。
員工這個觀點雖然很有創意,但在法律邏輯上,真的站不住腳。
▋(一)法理診斷:工資是勞務的「對價」
➤ 相關規定與立法意旨: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這項規範是為了避免工資被雇主「任意」扣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
➤ 對價關係:
工資是勞務的對價。勞工履行提供勞務的義務,雇主也負有對待給付工資的義務。
當勞工上班遲到,意味著在該段時間內「未履行自己的義務」,雇主自然也無須履行對待給付工資的責任。這是基礎的「無工作,無工資」原則(我們先不談假日工資照給問題)。
▋(二) 行政與司法見解:遲到扣薪不需額外同意
針對遲到時間的工資處理,主管機關與法院的態度非常明確:遲到時數的「依實扣薪」,無庸勞工同意。
➤ 勞動部見解:
根據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 1040132417 號書函意旨:
「… …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任一方有調整工作時間之必要時,應與他方重行協商合致,始得為之。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其請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 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
➤ 法院判決支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2 號判決(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維持)指出:
3、又勞工於遲到早退之時間範圍內,並未實際提供工作,基於「無工作,無工資」之原則,依債務之本旨,在此時間範圍內對應之工資債權並未發生,雇主不負有工資給付義務。故雇主未給付該部分工資,合乎債之本旨,且本質上並非懲戒措施,亦不生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扣減工資之違章行為。是以,必須雇主所扣減之工資,超過勞工因遲到早退而未提供勞務時間範圍內對應之工資,始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全額直接給付原則之問題。參諸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函釋:「說明:……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亦有相同意旨之闡釋可資參照。」
簡單來說:
•勞工於遲到早退之時間範圍內,並未實際提供工作。在此時間範圍內對應之工資債權並未發生,雇主不負有工資給付義務。
•遲到時數不給付該部分工資,本質上並非懲戒措施,沒有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的問題。
▋(三)研究室點評:禁止亂扣薪,不等於少做也要給錢
➤ 診斷結果:
主張「遲到扣薪,要經勞工同意」,基本上已經是曲解法令了。
因為遲到部分的工資債權「根本沒有發生」,雇主不發給該部分工資,只是「不用給」,實在談不上「扣錢」
➤ 雇主的紅線:
雖然扣除實際遲到分鐘數的薪資是合法的,但雇主必須注意:如果扣減的金額「超過」勞工遲到時間所對應的工資(例如遲到 5 分鐘扣 1 小時薪水),那多扣的部分就會構成違反第 22 條「全額給付」原則。
★但要一併澄清的是,全勤獎金體系與規則必須另外談。
不能直接論斷「全勤獎金是違法的」。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無工作無工資
#遲到扣薪不是懲戒
——— 後記
勞工的勞權意識慢慢變高了,本身不是壞事。但麻煩的是有些意識建立在「對法條的一知半解」加上「自我利益極大化」的組合上。
好比主張「我不同意,所以你不能扣遲到的錢」一樣。把「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這個原則給「誤用」到了極致。
工資給付的規範,不是「不履行義務卻要領錢」的擋箭牌。如果照這個邏輯,那勞工是不是也能主張:「因為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所以曠職也要先給全薪?」
這顯然是很荒謬的一件事。
管理權行使的基礎,除了法規、法理(好比「誠信原則」之類的)。也包含一定的溝通互動。
當其中一方試圖用法律的「漏洞/灰色地帶」(其實「漏洞」也沒那麼多,法無明文也不全是「隨便你」)來規避基本義務時,這段勞雇關係就有可能出現裂痕。
但話又說回來,其實對勞基法的規範有「創意解讀法」的,向來也不是只有勞工這一方。雇主也常有不少「自己以為OK的作法」。
好比我們在D-35【 婚假必須「一次請完」嗎?別讓你的浪漫行程被管理便利給沒收 】聊過,雇主以為婚假只寫「3個月內請畢」,就自己限制「不能分次申請」一樣。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