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講一個關於「人家申請喪假去做什麼,雇主其實管不著」的故事。
雇主提問:員工申請喪假後,主管在臉書看到他在熱門旅遊景點打卡。既然沒去處理喪事,而跑去玩。公司是否可以認定不符合喪假規定,要求改請事假或特休呢?

可以請喪假去「散散心」嗎?
答案是:不可以。只要法定親屬過世的要件成立,勞工當天要去理喪還是去旅遊,都是他的自由。
▋(一)法理診斷:喪假不只是為了「處理後事」
➤ 喪假的「雙重目的」:
根據勞委會 83.1.4 (83) 台勞動二字第 80275 號函的見解: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查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本案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
喪假之給予,除了「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外,其實還有「平復心中哀慟」的目的存在。
➤ 外籍勞工未實際返國理喪?
在該 (83) 台勞動二字第 80275 號函釋中特別提到,即便勞工因故未返國親自處理喪葬事宜,為體恤勞工喪親之慟,雇主此時「仍應」依法給予喪假。
▋(二) 實務診斷:雇主的「審核權限」在哪裡?
➤ 證明文件之範圍: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雇主雖然可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但在喪假部分,是指證明有「親屬死亡之事實」。
➤ 審查項目之禁止:
雇主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去審查「勞工當天是否有實際處理喪葬事宜」。
• 勞工只要證明有條文所定親屬過世,請假要件即成就。
• 至於勞工當天是在折蓮花,還是因為太難過需要去山上或海邊靜靜。乃至於帶其他親屬去景點「散散心」,雇主都無權干涉,也不能拿來當作不給假的理由。
▋(三)研究室點評:別讓「直覺」凌駕於法律之上
➤ 診斷結論:
喪假其實存在著「平撫情緒」(解釋令用了文謅謅的「平復心中哀慟」)這個立法意旨。那麼,勞工去旅遊散心,自然是完全符合「平復哀慟」的。
➤逕行改假或記曠職的法律風險:
雇主若因為看到景點打卡就否定勞工所請假別而列計曠職,或者自行更改為事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 43 條的規定。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喪假不是只有處理喪事
#散散心也行
——— 後記
實務上,偶爾會有雇主「不小心」看到員工請了喪假,卻去吃大餐、去旅遊,心裡就感到過不去。心裡不免覺得對方「投機取巧」甚至「不符合請假要件」。
但請留意,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雖然給了雇主看證明的權利,但沒給雇主「審查有沒有實際理喪」的權利。
只要條文所定親屬死亡,勞工就有請喪假的權利。至於勞工當天幹什麼去了,真的「完全不關公司的事」。
雇主或主管都不該為了這種事去記曠職或改事假,否則到頭來,真正「難過」的人,就變成被罰款的雇主自己了。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