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強制眷屬加保,員工不同意就能拒絕扣薪?解析勞基法第22條「法令另有規定」的扣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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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事務研究室|日更 D-76

今天要講一個「健保署強制加保,勞工能不能反對扣薪」的故事。

​企業友人提問:公司收到一封健保署的「眷屬逕予加保通知」,大意是某位員工的眷屬查無在保紀錄,發生投保中斷的情形。因此健保署已直接將該眷屬逕予加保到公司(掛在該員工名下),並要求公司補收前陣子中斷期間的保費,列入次期保費一併收繳。

​結果該員工收到預告扣款通知,跑來向人事抗議:「我不同意健保署任意指定我眷屬加保!依照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能預扣勞工工資,我不同意扣錢!」

​公司主管盯著公文與勞基法條文,一頭霧水:「如果選擇依健保署來函從薪水直接扣繳眷屬保費,公司到底有沒有違法?」

勞工可以反對健保眷屬逕予加保的保費補扣嗎?

勞工可以反對健保眷屬逕予加保的保費補扣嗎?


先說結論:依法令規定的代收代扣繳項目扣除工資,完全不需要勞工同意

搬出勞基法第26條來反對,是標準的張冠李戴與法令誤用。

▋(一)法理診斷:「免經勞工同意」的全額給付原則「例外」

 ➤ 工資給付的原則與例外: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這項強行規範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避免工資被雇主任意扣減,而要求雇主原則必須先全額支付。但保留法令有其他規定或雙方有自行商議的彈性。


 ➤ 什麼是「法令另有規定」:

所謂「法令另有規定」,最常見的就是勞保費、健保費、依法院執行命令進行的強制執行,或是所得稅扣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9號判決:「…1.按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謂「全額」,乃指不能予以折扣給付;蓋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亦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憑藉,故為保障勞工生活,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乃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並定期給付勞工。至於同條項但書規定:「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法令另有規定,如勞保保費、健保保費、職工福利金、所得稅預扣及法院之強制執行…」

這類項目是由各該法令直接課予雇主「扣繳義務」,基於雇主有先遵守公法的義務,且勞基法已明定這就是「免全額給付」的例外情形。本質上是根本不需要勞工「同意」的。

▋(二)實務診斷:健保署的強制納保措施

為什麼投保單位(公司)可以完全不理會勞工的反對,直接依公文進行扣款?我們回歸全民健康保險法的體系來釐清:

 ➤ 眷屬隨同投保的強制性: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第8條至第11條以及第12條規定,符合資格的無職業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員工)辦理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眷屬:(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第10條:「(第1項)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一、第一類:...(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第12條:「符合第2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但有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
保險對象分屬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且無本法第12條規定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者,應依下列順序,擇一被保險人依附投保:
一、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二親等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以上直系血親卑親屬。


這是具備強行性質的法定義務。當健保署查獲投保中斷並發出「逕予加保通知」時,在法律程序上,該眷屬就已經強制完成了納保。

 ➤ 投保單位的法定扣繳義務:

同法第27條及第30條已明文規定,被保險人及眷屬之保險自付額,應由投保單位(雇主)按月扣繳後,一併向健保署繳納。

因此,公司補扣保費是履行法規課予的義務,完全符合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法令另有規定」的例外情形。

▋(三)研究室點評:「我不同意」的免死金牌與AI生成災難

 ➤ 勞基法第26條的禁止本意:

我們在D-41【罰單押金案】中,曾解析過勞基法第26條的防線範圍。第26條規定的「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禁止的是雇主在責任未明、賠償事實未發生前,預先扣留薪水當人質的行為。

而健保保費是公法上代收代繳的「法定規費」,本質上與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沒有任何關聯,拿第26條來阻擋健保費的扣繳,在法律邏輯上可說是荒謬至極。

 ➤ 「我不同意」不是萬能的擋箭牌:

這與我們在D-58討論過「不同意遲到扣薪」的情境如出一轍。

實務上不時有勞工容易陷入「自我利益極大化」的誤區,以為只要拋出「我不同意」四個字,就能把全額給付或預扣禁止原則,當成規避所有義務的擋箭牌。

然而,當雇主的扣款行為是建立在法令規定上,並滿足相關條件時,勞工的「個人意願」就不在考量範圍了

★關聯閱讀:

預扣工資的法律禁區:為什麼「罰單押金」簽了同意書也沒用?

「不同意遲到扣薪」的主張有效嗎?解讀「無工作、無工資」的法律真相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眷屬逕予加保補繳

#全額直接給付原則之例外

——— 後記

​本文於Facebook粉絲專頁發布之原標題為【健保署強制眷屬加保,員工喊「不同意扣薪」有用嗎?解讀「法令另有規定」的給付例外規範】

實務上,不只是健保費,像是收到法院「強制執行」相關命令時,也常遇到勞工跑來人事單位,主張「這是我跟銀行的恩怨,我會自行處理,公司先不要扣動」。

站在第一線的人事或主管,要嘛擔心不小心踩到勞基法「全額給付」或「預扣工資」的紅線而挨罰,要嘛「無來由的信任員工會去處理好」,而陷入兩難,甚至選擇對抗機關/法院公文提出的指示。

人事管理的底韻,必須來自於對法規與義務的清晰認知與求證。

本案涉及的健保費收繳其實算「小事」(欠費頂多是滯納金)。如果是強制執行系列(譬如扣押命令),雇主聽信勞工的「我會自己處理」或「以為勞工不同意就不用扣錢」,而因此照常給付工資給勞工。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甚至可能被債權人向法院請求直接對公司執行。此時就真的「公親變事主」了。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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