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講一個關於「兼職能不能領月薪」的故事。
友人提問,他在求職網看到公司徵求月薪制兼職人員,每天上班4小時,每個月上班大約19~23天,月薪約定為16,000元。
他很疑惑地問我:「勞基法不是規定時薪196元嗎?每天4小時,如果上21天的話,用時薪算至少也要給16,464元吧?公司這樣給16,000元,不是低於最低工資嗎?」
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認知誤區。

兼職月薪制是合法的嗎?
先說結論:
只要約定為「月薪制」,且金額高於法定基本工資(115年起為最低工資)按工時比例折算的數值,就是合法的。以每天工作4小時而言,月薪只要高於14,750元就不違法。
▋(一)法理診斷:兼職不等於只能領「時薪」
➤工時與計酬方式的脫鉤:
實務上大家常說的「正職/兼職」,在法律層面談的是「工時約定」(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而「月薪/時薪」談的是「工資約定」。勞基法實則從未禁止兼職人員採取月薪制。
➤比例計酬原則: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8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條規範為「月薪制兼職」的工資計算,提供了明確的法源基礎。
▋(二)實務診斷:基本工資月薪的「填滿」邏輯
為什麼不能直接拿196元來比較?我們得回歸勞動部105年2月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的解釋來釐清: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次查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8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0,008元;每小時120元【註1】;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註】最低工資法公告後,基本工資被最低工資取代。115年起最低工資月薪為29,500元
➤月薪的適用前提:
勞動部每年公告的最低工資月薪(115年為29,500元),是針對「履行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勞工的最低報酬。
➤比例計算公式:
如果一個兼職人員每天固定上班4小時(即正常工時的一半),其法定的最低月薪門檻計算方式為:
29,500元 ×(4小時 ÷ 8小時)= 14,750元。
➤診斷結果:
既然該公司明白表示「月薪制」,自然不能掏出時薪乘以時數要求雇主給付。而上班19~23天,初步判斷大致就是一般全職勞工的工作日天數。
因此,約定月薪16,000元高於最低標準14,750元,在法律上就完全站得住腳。一般勞工之所以覺得16,464元(以上)才是底線,是因為套用了「時薪制」的邏輯去檢視「月薪制」的工資約定。
▋(三)研究室點評:月薪與時薪的「風險權衡」
➤權利義務的對等:
•假日工資照常發給的「保障」:
為什麼兼職月薪制(比例計酬)算下來,有時會比時薪制低?這是因為月薪制通常包含了「穩定的出勤時數/日數約定」,且「例假與休息日工資照給」。因此勞工雖然每天只上4小時,但假日的工資依然是包含在16,000元內的。
•「無下限」的出勤約定:
而時薪制(196元)概念上雖然有將例休工資「折算進去」,但實際上有做有錢,大多也沒有最低出勤時/日數約定。所以在這邊是預設「勞工一定能排到那麼多的上班時/日數」,才有得「比拼」。萬一當月只上8天或10天呢?這時「劣勢」就出現了。
➤制度解析:
對於雇主來說,約定月薪制兼職可以簡化行政作業,不必每個月盯著實際出勤時數核算;對於勞工來說,月薪制則提供了穩定的收入預期。只要雙方合意且不低於「比例計算後的月薪」,這種模式在管理上並沒有被禁止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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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月薪制
#基本工資比例計算
——— 後記
本文於Facebook粉絲專頁發布之原標題為【每天只上班4小時,約定月薪16,000元合法嗎?釐清兼職勞工「按月計酬」的最低工資門檻】
很多人在看最低工資時,容易陷入「哪個高就用哪個」的直覺,卻忽略了「工資約定方式」擇定之後,就要有「一致性」。
工時有所縮短的兼職勞工,如果跟公司約定的是時薪制,那當然每小時不能低於196元。但如果約定的是月薪制,此時對照組就應該是那29,500元按比例縮小後的數字。
實務上,兼職勞工如果採用月薪制,大概有2點要特別注意:
•1.部分工時月薪制如果有「平日延長工時」以及「假日出勤」,仍要依法給付加班費。
•2.請假扣薪或者給付加班費時,必須正確核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與「1日工資」。畢竟並非每一個兼職勞工採用月薪制時,都會「剛好」等於最低工資的比例。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