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學科成績不及格,是霸凌嗎?
一、事實經過
原告是被告所屬學生。原告認為其依規合法請假且未逾上限,教師卻濫用評量權限直接納入出席扣分,同時與「缺席逾五次即當」之淘汰門檻疊加,構成嚴重的「一事兩罰」。
此外,原告認為在欠缺明確評分規準、無去識別化與申復機制下,任由同儕評分作為高佔比之終結性評量,放任「多數決偏見」侵害原告權益。同時教師拒絕給予任何替代作業或分流處置,致使原告的二科成績為不及格,原告認定屬霸凌行為,遂提出霸凌調查,但被告學校依法認定「非屬霸凌事件」、「無具體内容」決議不予受理。
因此,原告認為被告行政怠惰強行關閉原告救濟大門,違反程序正義,直接導致原告有嚴重身心不適的狀況,依相關程序提起行政救濟程序後,遂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二、法院怎麼說?
1、成績不及格部分:
原告學生所指之學科不及格,並非屬於霸凌防治準則所稱的範圍。被告決議不受理的理由,是以教師成績評量屬教師學術評量權之行使,不符霸凌之故意性等構成要件。又被告學校經充分審查後,本於專業判斷再次作成合法決議,並依法告知原告後續救濟途徑,其審議程序完備。從而被告就原告申訴之霸凌事件,依法不受理,並無違誤。
且成績評斷部分,屬於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是屬具極專業性,故除了有裁量瑕疵(違法、濫用)或違反比例、平等原則等,仍受司法監督以外,法院應尊重專門委員會的決定。
2、身心不適部分:
原告認為在求助無門之絕境下承受極端精神折磨,最終陷入達「自殺通報等級」之毁滅性痛苦,屬於人格權之重大損害,與被告學校明知違法卻怠於執行職務之不作為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但法院認為,校安通報紀錄是學校依照相關規定主動為之,其目的在保護學生安全,並不足以證明學生遭受達到法律上可填補損害程度。如果原告真的有若干心理壓力,依該證明壓力是否與被告之審議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但原告未提出任何醫療診斷書、心理評估報告,亦未說明其個人身分、學業或職業受損之具體情況。故無法證明,原告確實有遭被告霸凌之事實。















